Ⅰ 大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76年結婚證丟失怎麼補辦
摘要 可以去原辦理登記的民政局申請開具證明或者申請遺失補辦都可以的.
Ⅱ 大連辦理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4、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5、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Ⅲ 怎麼開婚姻狀況證明
姻證明可以是各項行政部門認可的證明材料,這個材料可以是結婚證,也可以是護照或者戶口本。
家庭成員關系的證明可以是各項行政部門認可的材料,這個材料可以是戶口本。
你的集體戶口卡可以作為戶籍證明。
具體到特定地區公安局時可能有區別對待,你可以到當地公安局咨詢,那是最有效率的哦。
Ⅳ 大連結婚 登記需要開證明嗎 有什麼手續
法律規定的非常明確,我就不多解釋了。請您看看就是了,全國都一樣。
《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87 號)
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Ⅳ 外地戶口在大連領結婚證都需要什麼.我對象是大連本地戶口.我是外地的.
根據大連市民政局關於結婚登記流程的規定:
辦理結婚登記的國內公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國內結婚登記要求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大連市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的結婚登記到大連市民政局辦理(台灣居民、韓國人現仍在遼寧省民政廳婚姻登記處)。
大連市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Ⅵ 大連市實施《婚姻登記辦法》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婚姻登記的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復婚登記。凡自願結婚、離婚、復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第三條市及各縣(市)、區民政局是婚姻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工作。第四條各部門、各單位有責任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婚姻登記工作,教育和監督婚姻當事人遵守《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如實為婚姻登記當事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第二章登記機關第五條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辦理國內公民的婚姻登記。市民政局負責辦理涉外婚姻登記和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台胞同內地公民的婚姻登記。第六條《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均由市人民政府印製,《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及《婚姻狀況證明》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印製。
上述婚姻證件及表格由縣(市)、區民政局統一發放,各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印製。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應按結婚、復婚、離婚分別裝訂,長期保管。第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人員,應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並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街道、鄉鎮民政助理擔任,未取得登記員證書的人員不得辦理婚姻登記。第九條婚姻登記員要忠於職守,秉公執法,熟悉婚姻登記政策及業務,依法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婚姻登記人員的職責是。
(一)按《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對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認真嚴格的審查;
(二)向當事人進行婚姻、家庭、倫理道德、婚事新辦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三)指導本轄區的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婚姻登記的有關工作;
(四)整理、保管好婚姻登記檔案;
(五)負責婚姻登記方面的統計報表填報和情況匯總。第三章結婚登記第十條申請結婚、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持三張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和下列證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有工作單位的,持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沒有工作單位的,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當事人雙方跨鄉(鎮)、街道的,還須加蓋鄉(鎮)、街道辦事處印章;
(三)提供《婚前體檢證明》。其中,居住城市和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鎮的,須到衛生部門指定的縣以上醫療保健單位檢查;居住農村的,須到鄉鎮醫院檢查。婚前體檢的內容及有關事宜由市衛生部門確定。
(四)離過婚的應持離婚證件,並由婚姻登記機關收口離婚證明原件或予以註明。第十一條因丟失《緒婚證》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當事人,須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由婚姻登記機關核查屬實後,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審核出具。第十二條符合《婚姻法》規定給婚條件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得不到申請結婚登記所須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當事人仍未取得有關證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調查核實,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情況。第十三條現役軍人申請結婚,應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第十四條循姻當事人雙方在外地不同地區工作,到我市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除需提供本細則規定的證件外,還需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關系證明。第十五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痴、呆、傻人員,必須持衛生部門指定醫院檢查出具的無遺傳或有遺傳已做絕育手術的證明。第十六條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上的,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瘋病、性病未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第四章離婚登記
Ⅶ 大連結婚證補辦材料
法律分析:1、戶口簿。2、本人身份證明文件。3、婚姻檔案證明(該證明需要你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你當時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查詢後,登記處出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Ⅷ 大連結婚證公證問題
1。結婚證明書。
註:國內的公正分為兩種,一種是結婚公證,一種是結婚證書公證,去公證的時候不要搞錯了。辦理家屬滯在,公證的是你已經結婚的事實,而不是結婚證書的真偽。大連公證處,北京街那裡就有
2。你的照片2張。(4cm*3cm)
Ⅸ 大連登記結婚需要准備什麼
法律分析:結婚登記提交材料:
一、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當事人提交4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三、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2.香港居民身份證;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四、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2.澳門居民身份證;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五、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3.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六、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本人的有效護照;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七、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