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懷孕領結婚證需要婚檢嗎
懷孕領結婚證需要婚檢嗎
懷孕領結婚證需要婚檢嗎,懷孕是一個自然的繁衍過程,每個人的妊娠反應都不同,預產期的計算可以從末次月經的時間開始,孩子的出生不是母親一個人在努力,懷孕領結婚證需要婚檢嗎,媽媽們可以了解一下。
一、懷孕領結婚證需要婚檢嗎
1、婚檢非強制性
新《婚姻法》頒布之後,婚檢制度由強制改為了自願,因而新人們是否婚檢,全憑個人意願。不過,婚檢可以幫助新人們了解雙方的身體狀況,以及獲取生育方面的知識,因而對於新人們來說,婚檢是百里無一害的。
2、孕婦可以不做婚檢
由於婚檢本來就是非強制性的,再加上婚檢的主要目的是排除生育方面的疾病,因而已經懷孕的女性可以選擇不婚檢。
但是,可以不去做婚檢並非意味著婚檢對孕婦沒有好處。因為婚檢醫生可以幫孕婦確定懷孕跡象以及排除宮外孕等不適宜繼續妊娠的情況等。因而,孕婦們想去做婚檢也是可以的。
二、孕婦婚檢注意事項
1、孕婦不得做胸透
倘若孕婦們選擇做婚檢的話,一定要避免胸透項目,因為X射線會產生輻射,其對孕婦和孩子的健康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2、孕婦要做產檢
懷孕人士可以不做婚檢,但是一定要做產檢,以幫助准爸媽了解孩子的發育情況、排除胎兒畸形的情況以及確保孕婦本身的身體狀況等。
3、婚檢與產檢的區別
婚檢與產檢是兩個迥然不同的檢查,兩者不合混為一談。婚檢是結婚前的一項檢查,用於排除一些不適合結婚的`疾病,而產檢是為了保證胎兒和孕婦的健康。
1、在取得結婚證之前,不是必須婚前檢查。新的「婚姻法」規定,現在應進行自願婚前檢查。但婚前檢查對確保婚後幸福感有很大好處。婚前檢查是指婚前對兩性進行常規體格檢查和生殖器檢查,以發現疾病,對某些疾病進行早期干預,並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為將來健康的嬰兒「護送」。婚前檢查的好處有利於雙方和下一代的健康。通過婚前全面體檢,可發現異常情況和疾病,實現早期診斷和主動糾正。例如,如果醫療檢查發現對婚姻或分娩有暫時或永久影響的疾病,可以在醫生的指導下完成。雙方和下一代在決策和安排方面身體健康。
2、婚檢的自主性有利於積極有效地掌握懷孕的時機和避孕方法。醫生根據自己的健康狀況,身體狀況和生育計劃為他們選擇最佳的懷孕或避孕方法,並引導他們採取有效措施,掌握科學技術。對於那些要求分娩的人,他們可以幫助他們提高計劃懷孕的成功率。避孕葯的准備可以減少意外懷孕和墮胎,並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健康提供保護。
3、有利於優生優育,提高國家素質。通過家族史調查,家庭調查和家譜分析,結合婚前檢查,醫生可以對某些遺傳缺陷做出明確診斷,並根據其傳播規則計算「影響下一代優生學」的風險水平,幫助結婚。雙方制定婚姻和生育決定,以減少或避免婚姻和遺傳疾病的不適當出生。
Ⅱ 新婚姻法未婚先孕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未婚先孕的規定是:其屬於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其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其子女雖屬於非婚生子女,依法與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權利。其依然與子女是具有父母子女關系的,應當履行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Ⅲ 懷孕期可以離婚嗎 法律允許嗎
法律分析:懷孕期間男方不可以提出離婚,只有女方有離婚的權利。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向法院起訴離婚,對於女方則並無限制。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進行判決。或者與男方協議離婚也可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Ⅳ 懷孕期間能不能離婚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可以離婚,只不過男方不能夠提起離婚訴訟或離婚申請,女方在提出離婚申請後,法院會視情況而定。
眾所周知,女生懷孕之後,身體抵抗力和各方面機能處於十分脆弱的狀況下。我國法律為維護女方的合法權益,法律中明確規定懷孕和分娩後的一年內,男方很難向法院提起離婚。
一方面是因為女方需要得到良好的照顧,一旦男方提起離婚並成功完成離婚手續的辦理,女方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另外一方面是因為女方生完孩子後,有可能會遇到無法立即工作的狀況,養育孩子則需要部分資金。
總的來說,女方懷孕期間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反之,男生面對妻子懷孕後,不可以提起離婚。其實,偉大的女性在生育孩子時,經歷過太多的傷痛。他們會細心照顧孩子,丈夫更應該尊重妻子,共同維護家庭和諧。
Ⅳ 新婚姻法對懷孕期離婚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對懷孕期離婚的規定是:女方懷孕期間可以要求離婚,但是男方不得在此期間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而是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女方直接向法院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Ⅵ 孕期離婚能成功嗎 孕期如何辦理離婚
我國有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針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可以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男方,那麼訴權是受到部分限制的。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起訴離婚。
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針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還規定了一個30天的離婚「冷靜期」,也就是說,現在夫妻雙方先要去民政局進行申請。30天後,若雙方都沒有反悔,再一同在30天內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訴訟離婚就是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經過立案,開庭審理,最後拿到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相較於協議離婚,訴訟離婚更多的解決夫妻間有爭議的問題,如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多少、子女撫養權歸誰或債務該如何承擔等問題。因此,如果夫妻對於上述問題產生分歧,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就需要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Ⅶ 新婚姻法孕期規定
目前我國婚姻法已經失效,關於孕期的規定適用民法典,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Ⅷ 婚姻法有規定懷孕不能領結婚證嗎
沒有這種規定,只要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不是三代以內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不是以結婚的病症、具有健全的心智,就可以去登記結婚。
以下是《婚姻法》的規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