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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形容婚姻的財產狀況

發布時間:2022-10-18 16:07:45

① 婚後財產分配情況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婚後財產分配情況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按照判決書上規定的方式和份額分割,如果是協議離婚的,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上的約定分割。如果是未分割的財產,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② 夫妻合財是什麼情況,什麼是夫妻共同財富

提起夫妻合財是什麼情況,大家都知道,有人問什麼是夫妻共同財富,另外,還有人想問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證明?,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如何看夫妻合不合財,下面就一起來看看什麼是夫妻共同財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夫妻合財是什麼情況

1、夫妻合財是什麼情況:什麼是夫妻共同財富

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合財是什麼意思。

如何看夫妻合不合財

1.工資、獎金;夫妻合財怎麼算。

2.生產、經營的收益;兩個人合財是什麼意思。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什麼叫合財。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對於下列情況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劵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劵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夫妻合財八字。

(2)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劵、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由於原物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什麼樣八字夫妻合財。

2、夫妻合財是什麼情況: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證明?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制度。對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一方面,婚姻法規定了共同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面,婚姻法也規定了個人特有財產制,即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取得的某些財產歸單方所有。根據婚姻法關於法定財產制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年《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所謂「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謂「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此外,根據年《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下列財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費、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了上述依據夫妻法定財產制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外,夫妻還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的某些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這些財產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以上就是與什麼是夫妻共同財富相關內容,是關於什麼是夫妻共同財富的分享。看完夫妻合財是什麼情況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③ 新婚姻法中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④ 舊的婚姻法是如何判定夫妻的個人財產和共有財產的

舊婚姻法有八年抗戰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⑤ 離婚財產分配情況如何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分配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⑥ 婚姻法的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婚前婚後財產如何進行劃分

婚姻法的財產分割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前婚後財產劃分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對於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不能進行分割,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對於雙方婚後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於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6)如何形容婚姻的財產狀況擴展閱讀

離婚財產約定的有效,應滿足的條件有:

1、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不僅僅是為了今後有據可查,避免糾纏不清。更重要的是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的要式。不採取書面形式的約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大形式要件。就會很難被認定有效。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

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基礎。在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成為夫妻,出於一些原因,提前於正式結婚便對婚後及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

3、必須約定明確

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於沒有約定。依法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就失去了約定的意義。同時也可能給今後在處理財產時造成諸多的麻煩。

4、必須領取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

離婚財產約定的要想有效,必須是夫妻雙方在法律上結束婚姻。也就是領取離婚證或者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否則,夫妻離婚財產約定在辦理離婚前都可以進行修改。

⑦ 如何證明婚姻存續期間的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一)、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於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但是進行財產公證有時會導致夫妻感情的不穩定,婚姻法律師認為,這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真實意願進行。(二)、保留必要證據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以免日後出現問題時,可有證據證明。婚前個人財產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葯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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