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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發布時間:2022-02-15 16:11:51

❶ 在一起居住幾年算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我國對事實婚姻並不是通過同居年限界定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新的相關法律規定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❷ 沒結婚證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而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根據相關的法律現在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❸ 同居多少年才算事實婚姻

《民法典》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沒有登記的屬於同居關系不成為事實婚姻。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❹ 在一起生活幾年算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同居多久都不算事實婚姻關系。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當辦理結婚登記,同居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則視為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❺ 同居多少年屬於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同居時間不是判定事實婚姻的因素,根據相關規定,事實婚姻的認定關鍵點有三個:1、未辦理結婚登記;2、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3、符合結婚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都符合上面三個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另外,如果男女同居發生在1994年婚姻登記辦法實施以後的,屬於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關於解除關系,如果要解除事實婚姻的,可以補辦結婚證再離婚,或者起訴到人民法院進行離婚;對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不用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法院也不會受理這類請求解除事實婚姻的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❻ 沒有結婚證在一起幾年算事實婚姻

雖然沒有結婚證。但是兩個人卻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這種有夫妻之實的婚姻。就屬於事實,婚姻。和生活幾年。都沒有關系?有結婚證的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沒有結婚證,生活在一起的婚姻。就屬於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兩個人在一起生活的時候,有孩子。那這個孩子就屬於婚非生子女。雖然你們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你們的孩子享受與婚生子女一樣的待遇。如果兩個人分開了。孩子一樣要撫養費。一樣也有繼承的權利。所以如果要約束對方,受法律保護。還是需要領結婚證?和我的想法相同,就採納吧!

❼ 同居多少年算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我國對事實婚姻並不是通過同居年限界定的,他的構成首先是男女有婚姻的意思並且有共同生活的實質,表現為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為夫妻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只是缺少登記這一形式要件。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❽ 同居幾年算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不在於同居幾年,而是在於以下的構成條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8)多少年算事實婚姻擴展閱讀: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後,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法律將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

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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