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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的婚姻如何

發布時間:2022-10-18 05:17:00

1. 繼子女之間可以結婚嗎

法律分析:依具體情況而定。若繼子繼女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可以結婚;反之,若繼子繼女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不能結婚。根據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2. 繼子女可以結婚嗎

若繼子繼女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可以結婚;反之,若繼子繼女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不能結婚。
法律分析
如果繼子和繼女沒有血緣關系就可以結婚,不構成近親結婚。近親(或稱親緣關系)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內有共同的血緣關系。如果通婚,稱為近親婚配。雙方有太多相似的遺傳因子,後代無法從那裡產生變異,有害基因將之傳遞給子孫。如果這一基因按常染色體隱性遺傳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為是突變純合子而發病。因此,近親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疾病的發生風險。由於近親結婚的夫婦,雙方有較多相同的基因,容易對生存不利的隱性有害基因在後代中傳遞(即純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質低劣的孩子。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人群中每個人約攜帶 5 ~ 6 種隱性遺傳病的致病基因。在隨機婚配(非近親婚配)時,由於夫婦兩人無血緣關系,相同的基因很少,他們所攜帶的隱性致病基因不同,因而不易形成隱性致病基因的純合體(患者)。而在近親結婚時,夫婦兩人攜帶相同的隱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很大,容易在子代相遇,而使後代遺傳病的發病率升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3. 繼子女可以結婚嗎

法律分析:依具體情況而定。若繼子繼女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可以結婚;反之,若繼子繼女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不能結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4. 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能否結婚

法律分析:無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子關系和繼母女關系,在法律上應當是姻親關系,而不是擬制血親。由於我國法律不禁止姻親之間結婚,所以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可以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5. 繼子和繼女可以結婚嗎

繼子和繼女年能不能結婚依具體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存在扶養關系,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屬於擬制血親,繼父母的親生女兒和繼子是不允許婚配的;
2、沒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之間屬於姻親,不屬於擬制血親。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於生父母子女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6. 繼子女可以結婚么

不可以,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為擬制血親,不可以結婚。無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子關系和繼母女關系,在法律上應當是姻親關系,而不是擬制血親。由於我國法律不禁止姻親之間結婚,所以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之間可以結婚。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依具體情況而定。若繼子繼女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可以結婚;反之,若繼子繼女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不能結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之間是法律擬制直系血系,法律禁止他們結婚。

那種情形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7. 繼子繼女能結婚嗎

法律分析:依具體情況而定。若繼子繼女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可以結婚;反之,若繼子繼女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不能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8. 繼子繼女可以結婚嗎

法律分析:依具體情況而定。若繼子繼女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可以結婚;反之,若繼子繼女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則不能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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