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離婚車子在男方名下怎麼分
法律分析:
機動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購買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機動車可歸使用一方所有,並向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離婚時對於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車輛的分割方式:若車子是個人財產購買的,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不分割。若車子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協商分割方案分割,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而車輛登記一般只有一個人,故應當判歸登記人所有,並由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對車輛進行評估,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評估時間一般在一個月左右,也可能會延長兩至三個月。如果雙方對評估結果沒有重大異議,不再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就會按照評估結果價格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衍生問題:
離婚共同財產中的汽車怎麼分?
分割一方名下的車輛,應該以離婚時車輛的價值為准,而不是以當時購置價格為依據,折舊是家電及車輛、房屋裝修等消耗品上的常見情形。如果雙方能夠協商的,可以通過向車輛中介市場打聽二手車輛的市場價格,也可以用行業通用的成交均做參考。上面的內容都是雙方可以協商的前提下自行進行計算車輛價值方式。
㈡ 離婚車子怎麼樣分割
離婚中,車輛該如何分割?車輛其實和其他財產一樣,如何分割都要分情況。車輛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車輛和其他財產一樣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分割,如果是協議離婚,由男女雙方協商一致即可,也就是說,車輛可以分配給女方,也可以分配給男方,這都不影響離婚手續的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一般來說是平均分割。如果一方選擇車輛,那麼就給另一方補償相應的價值即可。如果車輛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中如何分配呢?這又要分情況了。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想把車子給誰就可以給誰,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是訴訟離婚,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會將車輛判給婚前購車的一方,也就是車輛本來的所有權人。車輛也不再辦理過戶手續。
㈢ 新婚姻法離婚車子分配
並沒有專門針對汽車的分割規定,但如果屬於婚前財產的,則屬於夫妻一方所有;如果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可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收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㈣ 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車子
法律分析:車輛如果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分割時可以通過向車輛中介市場打聽二手車輛的市場價格,也可以用行業通用的成交均做參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㈤ 離婚財產車子怎麼分割
一、離婚財產車子怎麼分割
1、如果在婚前訂立夫妻婚前財產協議,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按照財產協議處理即可;在夫妻間沒有訂立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夫妻購買的車子,應當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使用權,任何一方都無權獨占。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分割車子的歸屬問題,以協商解決的結果分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㈥ 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房離婚財產分割汽車歸誰
一、新 婚姻法 一方婚前 購房 離婚財產分割 汽車歸誰? 新婚姻法一方婚前購房離婚財產分割汽車不是 共同財產 ,應該歸個人所有,也就是說婚前由誰出資購買就歸誰。一方的 婚前財產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買車,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 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車子仍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除非有車的一方自願將其作為 夫妻共同財產 。 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 債權人 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 扶養 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 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 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 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 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 協議離婚 為條件的 財產分割 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 離婚訴訟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 借款協議 ,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 證據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綜上所述,國家規定了夫妻之間的財產只是要是婚姻有效的期間內產生的就必須在離婚的時候合理分割不能侵害任何一方的權益,但是如果有些車子和房屋是個人在婚前以個人的名義以及財產購買就不能算作是共同的財產而必須歸還給個人。
㈦ 夫妻共同財產車子怎麼分
法律分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車子如何分割,依據法條應該先參照雙方協議。如果雙方就財產歸屬,達成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的協議約定,就依據協議判決。此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如果雙方沒有達成關於車輛所有權歸屬的協議,由法院結合考慮車輛具體情況,根據照顧子女、女方以及照顧無過錯一方權益的原則,對車輛歸屬分割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㈧ 新婚姻法車子的分割
新婚姻法已經失效,目前新生效的民法典關於車子分割問題的處理方式:如果該車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不得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當認定為個人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該車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㈨ 離婚怎麼分割車輛
一、離婚怎麼分割車輛
1、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分割車子的歸屬問題,以協商解決的結果分割。如果在婚前訂立夫妻婚前財產協議,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按照財產協議處理即可;在夫妻間沒有訂立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夫妻購買的車子,應當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享有使用權,任何一方都無權獨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是什麼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後,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