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打贏離婚官司的技巧是什麼
法律分析:不需要什麼技巧,只要將實施內容陳述清楚就,並按照相關的要求收集提供資料即可,法院將會根據事實情況做出准確的判決。離婚官司中通常涉及到的內容包括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以及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Ⅱ 如何打婚姻官司
婚姻問題,既是一個人的個人問題,同時又是社會問題。今天我們推崇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當然,如果雙方自願且能自由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那肯定不會發生法律上的離婚類糾紛案件。沒有聽說過在法院辦理結婚的。所以,如果雙方均自願決定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雙方最好到民政局等婚姻登記機構領個離婚證就最好。要是到法院,不僅要當事人花費時間,而且可能會讓離婚影響到更多的人的生活。 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確定雙方是否應該離婚,或者說是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其中不僅有我國的社會歷史原因,而且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有的人自己認為,兩口子本來就沒有感情了,就該離婚,就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實不然,在法庭上,要講事實,講證據,就是要有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否則,一人說感情好,另一個說感情好,那讓法官去聽誰的了?法官也無所適從,或者偏袒其中的一方,所以,要離婚,做好是有感情破例的書面證據。對於目前,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1]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當事人也主要圍繞這幾條舉出自己的證據。同時法官本人也是根據這幾條的法律原理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來確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適當,以及針對雙打當事人的舉證、質證;但要注意,不要認為隨便的幾份證據就符合上述規定,法律是個嚴謹而科學的文字科學,你的證據要嚴格符合法律條文的規定,並不容易。其舉示的證據要得到法官的支持,官司才能夠取得你期望的結果。比如,有的人出示自己的愛人與某人發生關系的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作為證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律依據,以為這是「鐵證」,應該得到法官的支持。其實這是對法律術語同居的理解發生混淆的原因,其本事並不構成法律上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法律上的「同居」與「通姦」,是不同的術語。偶爾的婚外性行為應該受到道德上的嚴厲譴責,以及治安處罰。但其卻不構成同居,可以作為影響了夫妻感情的證據,但在法律意義上,不應構成直接導致離婚的法定理由。 所以,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證證明自己的婚姻感情確已破裂,是非常困難,加之中國封建社會的遺俗影響,要一次離婚,不是那麼容易。在實踐中,當事人一次起訴就離婚成功的多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一般就是以婚姻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起訴離婚,法院通過公告送達法律文書,最終判決離婚。但這種情況,對於下落不明滿二年的舉證責任,自然在於原告,一般是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簽公章予以證明,後再到當地派出所去說明情況,請其予以蓋章核實,同時找兩個證人在法院開庭時出庭作證,證明對方確實下落不明。 上述均為在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的部分決策。如果雙方能夠協商同意,只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有異議,那就不用那麼麻煩,畢竟離婚首先解決的是婚姻感情問題。如果婚姻感情未確定,其他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也就無從談起,反之,確定了婚姻感情問題,法院一般均會在雙方離婚會對其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予以處理。在實踐的離婚中,有的當事人會為了到達離婚的目的,提出一些要求,那就要你自己決定,是否願意以犧牲物資損失,換取自己的離婚自由呢?
Ⅲ 如何打贏離婚官司
法律分析:如何打贏離婚官司: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准備工作,主要體現在訴訟證據的准備和家庭財產的保護方面;二、接到法院傳票時,不要緊張,要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准備;三、開庭時,要准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Ⅳ 如果夫妻雙方鬧到法院起訴離婚還有可能和好嗎
夫妻雙方到法院起訴離婚,這種情況還是有和好如初的可能的。
離婚,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
到法院起訴離婚,就是訴訟離婚的方式。
如果當事人態度堅決,最終就會離婚,就不可能和好了。
但是,問題恰恰就出在「態度」上面……如果當事人態度沒有那麼堅決,或者當事人回心轉意,那麼,訴訟離婚的雙方就有和好的可能。
讓訴訟離婚的雙方回心轉意的條件之一,就是當初的一時沖動……
想離婚的夫妻,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
對於那些感情徹底破裂的夫妻來說,彼此之間已經沒有任何感情可言,他們的離婚,是確定無疑的了。
但是還有一些想離婚的夫妻,他們的感情其實並沒有徹底破裂,彼此之間其實還有感情來維系……只不過,因為當初的某些矛盾而一時沖動,最終才想離婚……
對於這些因為一時沖動而想離婚的夫妻來說,只要他們冷靜下來,就可能回心轉意,重歸於好。
而創造這個條件的,就是對夫妻雙方的調解,以及離婚冷靜期……
通過對夫妻雙方的調解,可能化解矛盾,讓他們重歸於好。
通過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當事人可以冷靜下來,平心靜氣地重新分析情況,最終可能會改正當初一時沖動的錯誤,不再要求離婚,夫妻之間重歸於好。
因此,訴訟離婚的夫妻還是有可能重歸於好的……關鍵是相關方要做好調解,幫助他們冷靜下來,這樣才有利於他們和好。
Ⅳ 怎麼打贏離婚官司
一般情況下打贏離婚官司首先就要證件准備齊全,起訴離婚時必須要提供的書面材料有:民事起訴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證明、結婚證原件或婚姻關系證明;有了這些打贏官司的幾率才會增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Ⅵ 王寶強已經失去了婚姻,即使打官司贏回了錢財又怎樣王寶強失去了什麼,難道還不明白嗎
人家的事,別去理會。人家過得比我們好多了。有時間,可以多考慮考慮努力多掙錢。
Ⅶ 一般情況下怎麼打贏離婚官司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打贏離婚官司首先就要證件准備齊全,起訴離婚時必須要提供的書面材料有:民事起訴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身份證明、結婚證原件或婚姻關系證明;有了這些打贏官司的幾率才會增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Ⅷ 找專業婚姻律師離婚官司打贏了律師費誰出一,離婚訴訟須注意哪些事項1,原
離婚訴訟需要注意事項,由於絕大部分當事人是第一次經歷離婚訴訟,因此,通常有很多擔心和顧慮,常見的十種分別是:
一、對方「不睬」法院傳票怎麼辦?
很過當事人在訴前與對方談及離婚時,對方態度惡劣,甚至揚言,你起訴了我也不接傳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讓你離不成!其實,您大可不必擔心。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案例,但最終「不睬」法院傳票的寥寥無幾。為什麼呢?雖然現在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通常是打電話或寄信讓當事人來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當事人,法院仍會派員送達。即使當事人拒簽,法院仍可依法採用留置送達,只是手續麻煩了一些而已。如果當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基本上都會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會缺席判決,可能會作出對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決。為了使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當事人自然不會缺席自找麻煩的。
二、對方隱匿財產怎麼辦?
一旦對方接到了法院傳票,很多當事人擔心對方開始隱匿家庭共同財產,其實這個擔心並不是多餘的,幾乎60%以上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一方涉嫌隱匿財產的情況。因此,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准備。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採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於銀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三、對方造假「債務」怎麼辦?
造「假債務」也是離婚案件中常見的問題;。比如,原先父母贈與購房款,現在補寫一張「欠條」企圖變成借貸關系;自己股市中的錢說是替他人炒股的資金;甚至直接找親朋偽造欠條。擔心對方造假,是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最大的顧慮之一。其實,您也不必過於擔心。法院有一定的訴訟規則,「造假」也並不是那麼容易得逞。目前,理論界普遍的觀點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對債務問題進行處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通常對債務不予實質審理,而是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造假」要面臨鑒定、質證的考驗,還要面對婚姻法四十七條不分、少分的後果,甚至參與人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後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訴訟權利與技巧,訴訟中對方「造假」問題,可以防範和解決。
四、 過了舉證期限怎麼辦?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閱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說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准。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採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證據怎麼辦?
我們接手的離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問題。很多當事人為找不到對方有「第三者」的證據而心煩。其實,如果構不成同居,花大力氣找「第三者」證據的意義是不大的(見我網站原創文章:《捉姦證據有多大?》)。首先,直接能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很難取證,一般當事人只能拿到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短消息內容、相對親昵的照片、證人證言,甚至堵在門外等。這些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小,一般法院不會因這些證據而認定對方有過錯。花這么多精力和金錢去取沒有實質意義的證據,是不合算的。因此,只要手邊有一定能夠讓法院心理明白的證據,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這些證據是否對法官司自由栽量時產生傾向影響。
六、雙方都要房子怎麼辦?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資料,在寸土寸金的上海,房屋尤顯重要。如果雙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會考慮到以下因素判決:(一)孩子歸誰撫養。一般情況下,孩子歸誰撫養,房子判歸誰的可能性會較大;(二)照顧無過錯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惡習,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遺棄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考慮無過錯方的利益,法院會酌情考慮無過錯方的權益。(三)如果雙方條件相同,又沒有孩子,法院還可能採用競價方式解決房屋歸屬,即把房屋判給出價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價款。
七、雙方都要孩子怎麼辦?
如果孩子十周歲,一般聽取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不滿十周歲,幼兒期內的孩子,一般情況下判歸母方的可能性較大。除此之外,法院會酌情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思想品質、孩子一慣的生活環境等情況,以「對孩子成長有利」的原則,酌情判決。
辦?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目前,已有強制執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採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採取強制措施。
九、對方拒不履行調解書/判決書中的義務怎麼辦?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應給付的義務,另一方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目前,上海法院執行是先不預收費用的。目前焦點問題是房屋對價款的給付執行,往往會出現,一方不是拿不起錢,而是不想拿錢的情況。因此,必須採用其他方式結履行義務方施加壓力。比如,申請法院查封其分得的房產,限制其行使權利,這樣會促使義務人履行債務。另外,還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其工資收入等。
十、對方聲稱其在法院「有人」怎麼辦?
很多當事人聘請律師時,首先會問:您同某某法院關系如何?或者,擔心對方社會關系多,在法院認識或拐彎認識辦案人員,擔心判決結果對自己不利。我認為這種想法一般情況下是多餘的。離婚案件審理已形成一套獨特規則,一般情況下,辦案人員會按這套規則行事。離婚所涉及的財產要麼是夫妻共同財產要麼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權相對其他經濟案件較小,加之一般離婚案件涉及個體利益,動用上層關系影響案件審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關系施加影響,恐怕也難以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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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離婚官司怎麼打對女方有利
打離婚官司對女方更有利還是對男方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論。如果男方有離婚過錯行為,女方在債權債務分配上是處於有利地位。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
【法律分析】
家庭的破裂,情感的傷害對於每一個人都是一場悲劇,可以說面對離婚,沒有人是贏家。當離婚已經成為必然,我們有兩種途徑可以選擇。當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意見統一時,可以選擇協議離婚;而當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較大時就必須要訴諸法律,此時,孩子的撫養權,財產如何分割都將由法院來裁決。一般離婚案件有三個爭議焦點問題:其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其二:離婚後子女由哪方撫養、撫養費如何支付;其三:家庭財產如何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對以上三個焦點問題,能夠協商一致,就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了,即可以節約費用,又可以節省時間。但最好在去之前寫好離婚協議,並雙方簽字,這樣把雙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來,省得雙方在民政局辦手續時,因為一些枝節問題發生爭議,從而避免要幾次去民政局才能辦妥的尷尬。但是,有近40%的離婚爭議,男女雙方爭議分歧大,不能就離婚協議達成一致,只能聘請律師從中斡旋,直至訴到法院。有些當事人甚至省去了聘請律師這一步,直接到法院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Ⅹ 你好!我的官司已打贏了,也申請了強制執行,被告在躲避。可我只知道被告人老婆的房子,他們又說離婚了,
1、對方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無法執行,可能採取的措施是:
(1)對方無財產、也無勞動能力和無經濟來源、將來也沒有可能有財產的:法院可以終結執行,這種情況判決的賠償就無法實現了。
(2)對方雖然暫時無財產、但有勞動能力將來可能有經濟來源: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以後發現對方有財產了可以再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關於對方只有一套唯一的住房時是否會執行:
(1)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執行應當為被執行人保留必需的生活用品。實踐中,如果被執行人只有一套唯一的住房、且不是豪華住宅的,一般會查封該房、但不會拍賣用於賠償。
(2)但如果該房價值較高:也有法院會採取執行措施,在拍賣還債前要求申請執行人為對方暫時租一段時間房子供其居住,拍賣後在拍賣款中扣除賠償款、房租、執行費用後,退還給被執行人用於另購住房生活。
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如果他的錢和其他財產是在你的債權到期、你們之間發生糾紛後轉移的:你可以在收集到有關證據後,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他對老婆的贈與,將他轉移的財產收回來用於償還債務。這是債權人的撤銷權,應在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轉移財產的行為時起一年內提出。
4、「如果對方一直耍耐不給我可以申請抓他去拘留或者判刑?這種人要動真格才會拿錢出來的。」:如果你有證據證明他有財產,卻以惡意轉移或其他形式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請求法院對他進行司法拘留,情形嚴重的,法院可以將他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拒不履行判決罪的刑事責任。
附:相關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5、建議:(1)其實,在起訴前或是起訴的同時,他有財產的就應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保全後,判決生效就可以執行到位,以後如果親友再遇糾紛,應當注意這一點。
(2)收集他轉移給他老婆的財產是他所有的證據,到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贈與或不合理的轉讓。
(3)如果那套商品房折價值遠高於你的賠償款、且高於一般居住條件用房: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那套房,但對這唯一的住房是否會強制執行,要看法院的決定了。
(4)就對方惡意轉移財產、對抗判決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對他拘留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5)即使現在找不到他惡意轉移財產的證據、他也沒有什麼財產可供執行:也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找不到財產可以申請中止執行,以後還可以在找到他財產時申請恢復執行,不用擔心超過二年的申請執行期限而無法再請求法院執行的問題。
也就是說,你如果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直接提供給執行法院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