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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處如何開展規范化建設

發布時間:2022-10-14 23:12:50

『壹』 延邊婚姻登記網上預約系統

按照民政部《關於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通知》文件中「各級民政部門可以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機關設置情況在本部門或當地政府的網站上公布」的要求,現將我省設置的婚姻登記處情況予以公布。

單位名稱地址辦公電話
延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延吉市友誼路40-30433—2515899
圖們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圖們市建設街54號3623441
敦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敦化市政務大廳6259136
琿春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琿春市靖和街春花委021號7510047
和龍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和龍市文化路117號4227491
汪清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汪清縣汪清鎮大明街28號8817711
安圖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安圖縣明月鎮龍安路9號5823561
龍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龍井市龍井街528號3226946

『貳』 2021民政工作計劃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穩步推進。穩步推進以自謀職業為主、重點安置為輔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落實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20--年內安置城鎮退役士兵124人,走訪慰問重點優撫對象困難戶4618戶,發放慰問金95萬元。落實軍休幹部"兩個待遇",認真做好復退軍人的穩控工作,維護了" 春節 "、"兩會"期間的穩定。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於2021民政 工作計劃 ,供大家參考。

民政工作計劃1

20--年,##區民政局將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民政局的具體指導下,繼續圍繞「保發展、保民生、保穩定」的工作大局,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為抓手,以打造「誠信、貼心、高效」民政為工作目標,在深化完善工作亮點的基礎上,加大理論調研力度、工作力度,推動民政信息化建設,促進構建和諧社區、優撫社救、雙擁共建及----事務等各項工作向更深、更高層次發展,區民政局工作計劃。主要是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以加強社區軟硬體建設為抓手,爭取和諧社區建設繼續在全國保持領先地位

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城鄉和諧社區建設的意見》文件為抓手,發揮優勢、彌補弱項,狠抓社區軟、硬體建設推進,進一步深化和諧社區建設成果。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扎實推進社區辦公硬體設施改良建設。初步計劃投資建設面積在5000平米以上的區級綜合性老年人活動中心1處、面積在20--平米以上的街道級綜合性社區服務中心2處,提升我區大、中型社區服務場所的整體檔次;對14處社區辦公服務用房進行改擴建並參加達標驗收,修繕《##區社區辦公服務設施硬體配備標准》並於20--年內完成24處社區的服務設施配置,切實改善我區社區辦公服務硬性條件。進一步提高社區辦公經費相關標准,20--年社區年辦公經費標准平均提升至20000元。 二是認真組織做好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提前介入、摸清情況、周密組織、扎實推進,著力加快推進社區居委會依法直選進程,確保居委會直先率達50%以上,平穩順利完成換屆任務。

三是進一步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繼續深化----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嘗試由政府出資購買2-3個----工作崗位,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有效途徑。配齊配強社區班子,面向----招聘部分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社區工作者充實到社區工作一線,進一步改善社區工作者隊伍結構。加大社區工作者培訓力度,定期舉辦大規模、高層次的社區工作者專題培訓班,並著力探索與高校實行「人才對接」,嘗試選送部分年輕、有發展潛力的社區工作者到高校進行專業培訓,進一步提高社區工作者隊伍整體水平。進一步調整社區工作者工資待遇標准,充分調動社區工作者的積極性。著力推行社區為民服務十項承諾制度,重點探索中小學生託管服務,努力形成具有##特色的社區服務品牌。進一步壯大社區志願者隊伍,加快社區志願服務工作體制研究,探討社區工作與社區志願服務實現良性互動的有效途徑。

四是推進社區信息化工作縱深發展。著力建設具有電子政務、基礎信息和便民服務功能的社區綜合服務系統,實現區、街、居委會----社區服務信息系統聯網。拓寬社區信息化服務領域,與利群集團青島有限公司探索更深層次合作,嘗試將在每個社區開設1-2處利群網直送點,為社區居民提供社區服務、便民服務、網上訂購、送貨上門等一系列服務,提升我區社區信息化服務水平。

二、以保障民生為重點,爭取----救助工作取得新成績

結合低保提標擴面工作,將我區20--年低保工作「四率四零」品牌在----救助各個領域進行延伸。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大救助政策的宣傳與培訓力度。將《##區民政局辦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南》、《##區民政局辦理醫療救助指南》、《##區民政局辦理臨時救助指南》等宣傳彩頁通過街道、社區進行廣泛傳發,增進廣大居民對----救助相關政策的了解度,使救助工作能進行得更有效率;探索低保工作人員職業化道路,創新低保工作人員從業資格制度,對基層從事低保的基層工作人員全部進行業務培訓、考試,考試通過後方可持證上崗,確保基層低保從業人員具備相應政策、理論水平,力爭救助各項工作在區、街、居三層面均實現「零投訴」。

二是做好低保提標擴 面相 關各項工作。根據最新政策,在原先掌握情況的基礎上開展再次普查,確保低保、臨時、醫療三大救助,及物價補貼、水補貼、冬季取暖等與低保相掛鉤的救助資金都能及時、足額發放到最需要的居民手裡,救助各項工作均確保「零遺漏」、「零誤差」。

三是做好春節走訪慰問、日常與集中捐贈、減災防災、慈善救助等各項工作。確保在 元旦 、春節走訪活動中,在組織開展街道日常捐贈、集中捐贈和對口支援災區送溫暖活動中,以及在減災防災示範區創建等各項工作中都能做到「零延誤」,有力消除各項因補助發放不及時、不準確而引發的不安定因素,維護----穩定,工作計劃《區民政局工作計劃》。繼續開展「愛心飛揚-慈善一日捐」主題活動,廣泛營造慈善救助工作氛圍。

三、以維護穩定為前提,爭取優撫雙擁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是抓好優撫安置政策的落實。確保殘疾軍人、三屬、在鄉復退軍人、兩參人員等撫恤定補優撫對象的撫恤金,「八一」 建軍節 、 中秋節 、春節等重大節日期間走訪慰問各類優撫對象的慰問品、慰問金,以及義務兵優待安置證、優待金、獎勵金等足額及時發放到位,確保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等工作開展有序,使每一位優撫對象都能享受其應享權益。

二是抓好復穩工作新文件的落實。根據青復穩組[20--]1號《關於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復員幹部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結合復退軍人資料庫的完善和充實,協助相關部門幫助復退軍人解決困難救助、再就業、住房等問題,並根據上級的部署和安排做好20--年復退軍人的穩定工作。

三是抓好雙擁共建氛圍的營造工作。圍繞元旦、春節、建軍節等各類慶典以及我區實際工作需要,以走訪慰問、組織部隊官兵參與----建設、軍地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雙擁活動,並著力進一步發揮社區雙擁工作站的作用,壯大社區雙擁志願者隊伍,推動雙擁工作----化發展,根據上級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山東省雙擁工作模範區」的創建工作。

四、以開展特色養老服務活動為載體,爭取----化養老工作取得新進展

一是積極推動養老服務機構健康化發展。繼續發揮康樂為老服務協會整體優勢,做好養老服務機構的管理、服務與安全保障工作,並著力進一步拓寬養老機構服務領域,優化養老機構入住環境。此外,通過在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日開展以「相約我家愛心過年」為代表的一系列活動,著力進一步提升我區養老服務工作影響力,推動「康樂為老」服務品牌健康發展。 二是不斷提升居家養老專業化服務水平。按照「需求主導、分類服務」的原則,結合我區老年人實際情況,繼續面向全區困難老年人開展居家養老服務,並定期開展居家養老護理員的職業培訓和道德 教育 ,切實加強對護理員的監督和管理,不斷提高為老服務水平,努力滿足----次、多元化的服務需求。

三是努力加強社區養老服務場所規范化管理。圍繞市政府《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文件要求,加大對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和老年人娛樂室的管理和監督力度,確保社區養老服務場所的正常運轉和使用,為社區老年人開展 文化 娛樂活動提供切實保障,促進社區養老服務場所持續發展。

四是深入開展各類特色養老服務活動。一是繼續深化開展「關愛父母家家行」系列活動,動員全----人人為父母老人盡孝心、為文明城區做貢獻、為添光彩、為科學發展獻力量,形成為老服務的長效機制,努力營造尊老愛老敬老的良好氛圍。二是試點設立助老大食堂,通過政府引導、制定服務標准、----參與的方式,採用政府購買服務、市場化經營的 方法 ,為老年人提供訂餐、就餐和送餐服務。三是探索異地養老新模式,進一步探索組織開展健康老年人到外地進行旅遊度假和養老,重點打造異地養老網路,讓本市的老年人走出去、把外地的老年人領進來,積極推行「候鳥式養老」模式,為老年人頤養天年提供良好的條件。

五、以加強管理規范化為著力點,爭取----事務各項工作實現更高跨越

一是推進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通過繼續開展「規范服務標兵」評選、「能當AB角、會做百事通」等特色業務比武活動,狠抓==、統計匯報、==接待等工作制度的落實,加強婚姻登記員隊伍規范化建設。在充實完善婚禮式頒證儀式的內容及運作模式基礎上,著力在婚姻登記服務模式創新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上下功夫,持續開展「牽手七夕相愛一生」等特色活動,並針對不同年齡階層的服務需求對象狀況探索建立更便民、利民的服務 措施 ,全面提高婚姻登記服務水平。

二是推進地名管理規范化建設。聯合李滄區進行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工作,對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和相關地貌、界樁等變化情況進行檢查和修復。組織開展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員選聘培訓,並對符合條件者授予界管員資格證書。完成國家地名資料庫管理系統數據管理工作,整理完善地名工作檔案,地名工作管理進一步規范。

三是推進福利企業。全面開展服務企業活動,切實維護好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大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著重加強福利企業工作督查,切實消除各類不安全因素。全面落實政策,切實保護好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積極牽頭具備福利企業協管工作培訓班,加強部門之間溝通協調,加強對解決福利企業面臨困難和可享受相應優惠政策的工作調研,促進我區福利企業健康發展。

民政工作計劃2

我社區管轄內的除了本社區居民外,還居住著原搬運公司、航運公司、二輕局等多家單位人員;由於都是老企業,經濟效益不佳,直接導致了困難居民的增多。為了把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的更好,真正讓困難群體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為創建和諧社區打下良好的基礎,特製定20--年人民社區民政低保工作計劃如下:

一、認真學習和掌握有關低保惠民政策,不斷完善審查審批制度,定期公布執行低保情況,在網格里接受群眾監督使民政低保工作更加「陽光透明」。

二、對低保戶家庭實行定期走訪制度,及時掌握他們近期的家庭生活狀況,實行動態管理。

三、為孤寡老人,殘疾人上門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務。

四、定期召開低保人員會議,及時傳達上級有關低保政策。同時,傾聽低保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五、積極鼓勵支持享受低保人員創造就業機會,鼓勵他們樹立自強自立的精神,為創建和諧社區做出應有的貢獻。

在今後社區民政低保工作中將繼續落實「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尤其是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群眾服務方面加大精力,將困難群眾的需要作為工作的第一信號,深入居民,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傾聽民聲,從細微處入手,從點滴做起,實實在在地為困難群眾辦好事,辦實事,真正讓困難群眾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為建設和諧、美麗、魅力、包容、大愛、幸福新城關,而貢獻我們的力量。

民政工作計劃3

一、 城鄉低保管理走上規范化,保障水平不斷提升

今年以來,我們不斷加大低保工作力度,通過規范審批程序,嚴把入口關,加強了低保工作動態管理。 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12月份利用20天時間對全鄉農村低保和城鎮低保家庭進行了重新調查核實,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廣泛宣傳。利用宣傳紙、板報、公開欄、廣播大力宣傳,對村幹部進行培訓,使他們對低保工作有全面的了解情況;其次,認真調查,入村入戶核實每戶的純收入,把真正貧困線以下的困難戶納入低保;最後,個人申請,村兩委召開村民代表會評議,選出最困難的家庭定為--年的低保對象,經過村、鄉兩級公示無異議後上報民政局。現在,我鄉享受農村低保的戶數為398戶,切實保證了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

為使低保工作更加規范,我們對全鄉低保戶的檔案進行了統一整理,實現了每戶一檔案,每村一檔案盒,並進行了微機錄入,使低保工作更加規范。

二、農村貧困戶、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日趨完善

社會救助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因病、因災致貧的.困難家庭及時救助。--年共申請救災款 56200元、臨時救助款4300元,對153戶特困家庭進行了救助;申請20900元為42戶優撫對象解三難;申請33700元愛心捐款救助了15戶大病患者。

三、優撫各項政策全面落實,服務保障能力顯增強

(一)、把作重心放在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服務上。1、「八一」節,我們採取多種形式幫助優撫對象解三難,免費為全鄉29名老優撫對象進行了體檢,每人贈送了一套夏涼席和夏涼被。2,落實好各項優撫政策,落實和完善撫恤補助標准自然增長機制,及時提高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標准。對全鄉144名兩參人員和29名重點優撫對象身份核實、統計,並為全鄉兩參人員進行了慰問,每人發放了 慰問信 和紀念品。

(二)、按照落實農村藉退役士兵發放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要求,對全鄉60歲以上農村藉退役士兵進行了調查統計,290名符合條件的農村退役人員通過個人申報、村把關、鄉審核的程序,進行了認定,公示無異議後,由本人提供銀行賬號,按照每服役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發給10元老人生活補助的要求,整理檔案後,上報市局,實行統一發放。

(三)、對全鄉79個散葬烈士紀念墓和一個紀念設施進行了普查登記,照相,並與村委會和烈士墓家屬簽訂了維護協議,實現了定期維護和統一管理。

四、提前完成了全國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

按照省、市要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從--年10月11日開始,我們分動員部署、全面普查、信息處理、資料審核匯總四個階段進行,通過現場勘查、走訪座談、位置測量、草圖標會等各項工作,於12月20日完成了全鄉普查任務。普查前,我們召開了由村會計參加的培訓會,對各項表格的填寫、資料的收集、實地錄像進行了培訓。這次清查包括我鄉內的行政區域、群眾自治組織、交通運輸設施、水利電力設施、紀念地、陸地水系、企業、林業、橋梁、街道等,並對以上建立了多媒體信息和資料庫,提高了地名標准化水平,完善了公共服務工程建設,通過匯總完成了資料及成果的立卷歸檔和報送。

五、 其它 民政事業工作

1、為進一步提升我鄉農村村務管理規范化水平,加快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我們把握重點指導栲栳圈、南沙等村依法健全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開小組、村民理財小組等組織,使各村村務管理進一步規范。

2、加快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我們在栲栳圈村建立了互助幸福院試點,健全了制度,為空巢老人營造了良好的休閑場所。

3、進一步提高了90歲以上老人補助標准,今年共為51名90歲以上老人發放補貼36100元。

六、殘疾人工作取得顯著成果

(一)、日常工作

1、增強殘聯工作隊伍力量,大力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按照上級殘聯部門要求,積極參加市、區殘聯業務培訓,一年來通過區級培訓的有2人,通過鄉村組織培訓的有50人次,組織村負責殘協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四期,增強他們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更好地為各村殘疾人服務。

(二)開展殘聯工作目標管理

1.認真做好了殘疾人換發第二代殘疾人證工作,目前換證工作已全面完成。2.統計了全鄉的未入學適齡殘疾 兒童 少年的人數2名。 3.對2戶特困殘疾人戶的危房進行了改造,於12月底完成了改造任務。4.統計全鄉每個村街的康復協調員,為霸州市實現「人人享有康復服務」。5.統計了全鄉重度殘疾人數為2名。6.統計「下百縣走千鄉進萬戶」活動殘疾人輔助器具需求人數為7名。7.推進殘疾人托養服務工作,完成了「陽光家園」計劃托養任務,全鄉共計2戶。

(三)、康復工作

康復工作富有成效。完成白內障初步篩查工作,本著「發現一列、救治一列」的原則,消除白內障27例;完成資助貧困精神患者服葯3人;貧困精神病患者住院救助4人;完成社區殘疾人康復訓練3人。 充分利用宣傳媒體開展與殘疾人康復工作有關的公益宣傳服務。為切實抓好普及康復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殘疾預防意識和殘疾人及其親屬的自我康復意識。我們堅持重點開展「 愛眼日 」、「全國助殘日」、「精神衛生日」、等活動,發放宣傳資料,有重點地開展宣傳教育,組織採取多種措施。通過開展殘疾人康復知識宣傳活動,使殘疾人及其親友殘疾預防、康復知識普及率達到95%以上。

(四)、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

結合我鄉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積極組織殘疾人參加市、鄉實用技術培訓65人次,提高殘疾人的就業技能,增強他們的就業競爭能力,以幫助他們能夠更好地就業。

--年工作計劃

1、嚴格低保審批手續,12月底內對所有低保家庭進行一次全面調查,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予以注銷,把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 納入農村低保,做到應保盡保。

2、做好--年春節前因病、因災致貧的特困戶、低保戶、優撫對象的慰問走訪工作。大力加強臨時救濟力度,完善災民救災管理制度,努力幫助因遭遇臨時災禍造成極端困難的家庭度過難關。要及時查災、核災、報災,妥善安排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不發生任何非正常問題;加強救災資金的規范管理,專款專用,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將救災資金全部用在災民身上;完善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做到審批有標准,辦理手續健全,操作規范,使農村因大病致貧的特困家庭得到有效救助。

3、做好我鄉第九屆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結合我鄉實際情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指導好各村做好選舉工作。

4、組織有技能培訓需求的殘疾人、特困家庭開辦種養職業、家電維修、電腦等技能培訓班,幫助弱勢群體能自食其力。圍繞殘疾人事業的發展規劃和要求,完成45名殘疾人技能培訓工作。

5、免費為35名白內障患者做了復明手術。

6、做好重點特困人群的救助及優撫對象「八一」節和春節的慰問走訪。

民政工作計劃4

年是深入貫徹落實省、市黨的代表大會精神,加快發展,轉型發展,為建設創業宜居平安生態幸福的開局之年,民政局民生思路和打算。根據市黨的代表大會精神,以民生為本,讓全市人民過上幸福而有尊嚴的生活,已成為今後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為此,結合區實際,年,我局推進民生工作的主要思路和計劃如下:

一、主要工作思路

堅持以民生為本,緊緊抓住全市經濟社會加快發展、轉型發展的機遇,把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利用人口地域中心城市、經濟資源和綜合實力穩步提升的優勢,從社會保障入手,著力解決困難群體基本生活、就醫、就學、住房、養老等事關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使全區人民群眾幸福指數明顯提升。

二、主要工作計劃

1、進一步推進社會化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支撐」的工作思路,重點抓好兩個集公共服務、文體娛樂、便民服務和居家養老四大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性社區服務中心建設。同時抓好、、、新村等11個居家養老服務示範點建設,積極探索居家養老運營模式,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老人呼叫系統,打造15分鍾服務圈。加強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管理和規范,為更多社會老人托老養老提供優質服務。

2、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建立城鄉低保與物價聯動機制和低保邊緣人口臨時救助機制,進一步提升城鄉低保人均補助水平, 範文 《民政局民生思路和打算》。強化低保動態管理,積極推行城鄉低保民主評議和聽證制度,促進城鄉困難群眾應保盡保,積極推行大病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同步結算機制,著力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無線治病、治不起病的實際困難。建立城鄉困難群眾住房即時新建和維修機制,將重點優撫對象、災民倒房戶、困難群眾住房維修新建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提升困難群體基本生活水平。

3、進一步加強優撫安置工作。認真落實國家優撫安置政策,及時提高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優待標准。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組織城鄉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培訓人數達到當年退役士兵的50%以上。鼓勵和引導城鎮退役士兵、復員士官自謀職業和創業,自謀職業人數達到當年城鎮退役士兵的80%以上。

4、積極爭取市級部門支持,推進中心城區社區建設。落實《市社區管理和服務用房交付管理暫行辦法》文件要求,著力改善社區居委會的辦公和服務活動場所,爭取城區社區辦公、服務活動場所多數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積極開展以利民便民為目標的社區服務活動,積極創建一批精品社區和集文體活動、書報閱覽、休閑娛樂、社區公共服務於一體的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服務站,使社區居民的幸福感得到進一步提升。

5、進一步創新專項社會事務管理。依法規范民間組織登記管理,發揮民間組織在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以優化生態環境為目標,積極推進農村生態型公益性墓地建設。推行城鄉居民遺體火化費補助,堅決制止「三治六區」內亂埋亂葬現象。

6、進一步加強慈善救助力度。健全和完善社會慈善機構,深入廣泛開展慈善捐助活動,營造慈善捐助和愛心捐助氣氛,籌集資金,用於解決困難群眾生產生活和子女入學困難。

民政工作計劃5

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他們的健康成長關繫到整個民族的明天,但同時兒童在整個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身體弱小,心理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誘惑和侵犯,他們應得到更多更全面的保護。按照江府婦兒工委辦[20--]01號文件,我局對開展兒童保護多部門一起行動開展了工作,具體工作思路是:

一、把未成年兒童符合享受低保的納入了低保范圍,程序是向本轄區村(居)委會寫出書面申請,由村居委會公示無異意報所轄鄉鎮、民政局審批,做到應保盡保。

二、未成年人因病住院用去醫療費可實行大病醫療救助,具體程序是:病者在患病住院後,用去一定醫療費且家庭困難的可申請城鄉醫療救助,具體辦理程序是:

(1)寫出書面申請辦理城鄉醫療救助;

(2)鄉鎮出具貧困證明;

(3)參加新農合報銷後原始憑證(發票);

(4)入出院病例復印件;

(5)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

(6)信用社帳號復印件;

(7)醫療救助審批表一式兩份報民政局審批。

三、針對需救助的婦女兒童,須公安、派出所出具有關證明送我局救助管理站,救助站接有關證明後,按相關程序給予救助。

四、符合五保供養的孤兒納入五保范圍,具體程序是:

(1)本人寫出書面申請;

(2)經鄉鎮審批公示無異意報,報縣民政局核審,符合條件發給五保供養金每月150元,由財政直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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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京民婚發〔2016〕177號
各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婚姻家庭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全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民政局。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登記證;

(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職責,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條 下列婚姻登記由本市任一區民政局辦理:

(一)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同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三)部隊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婚姻登記;

(四)雙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七條 區民政局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設置婚姻登記處。

婚姻登記處應當符合《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准》中的4A級婚姻登記機關標准。

區民政局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並上報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應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許可權。

第八條 區民政局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名稱為:

北京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以序號。

第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牌。
標牌尺寸不得小於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
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 mm。

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區民政局名稱(「北京市××區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設置在交通便利,周邊環境良好的區域,並設有候登大廳、婚姻登記室、檔案室、頒證廳和婚姻家庭輔導室。

候登大廳應當設立公示牌和公告欄;
明示當事人填寫各類申請書的規范樣本;
設立宣傳資料展架、意見箱,配置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室應當設置國徽,婚姻登記員與當事人正對平座,中間無隔離屏障。

檔案室應當配備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求的檔案櫃,備有防潮、防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頒證廳應當設置國徽和頒證台,頒證台前體現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頒證日期,配備音像、燈光設備,設置親友觀禮席;
可以選擇紅雙喜、龍鳳呈祥等背景裝飾。

婚姻家庭輔導室應當配備必要的服務設施和專業設備。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配備化妝室、更衣室、衛生間、無障礙設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營造婚姻和諧、家庭和睦的氛圍,普及法律知識,強化婚姻家庭責任,宣傳婚姻文化。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庄嚴、整潔,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嘩和吸煙;
未經允許,禁止照相、錄音、攝像等侵犯當事人隱私的行為。

婚姻登記場所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配備以下設備:

(一)復印機;

(二)傳真機;

(三)掃描儀;

(四)證件及紙張列印機;

(五)計算機;

(六)身份證閱讀器。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安裝具有音頻和視頻功能的設備,並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

(一)本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

(三)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五)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六)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的規定;

(七)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
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
巡迴登記的,應當公布巡迴登記時間和地點;

(九)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處在周一至周五應當對外辦公,在周六提供預約登記服務;
國務院、市人民政府規定放假調休的日期,按照規定執行。

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應當在辦公場所外公告。

區民政局應當建立加班調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記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本市婚姻登記信息系統開展實時聯網登記。

全市建立統一的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區民政局應當為本區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並建立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保存的本轄區未錄入信息系統的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系統。

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制檔案、電子檔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局為全市婚姻登記機關統一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可以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人工、語音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在本市114查詢台登記。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設立預約服務窗口,為預約當事人提供優先服務。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在辦理婚姻登記的同時,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公開招募志願者等方式開展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等延伸性服務。

第三章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由區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市民政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市民政局統一印製。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市民政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者離崗信息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條件;

(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

(四)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在婚姻登記證和婚姻登記材料上的簽名應當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者簽字筆親筆書寫,不得使用計算機列印或者加蓋個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記員簽名應當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依法行政,文明服務。
婚姻登記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按照市民政局統一要求,著制式服裝並佩戴標識。

第四章結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當事人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七)雙方自願結婚;

(八)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為聾啞人且為文盲,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由專業手語翻譯人員翻譯結婚意願。

能夠明確表達結婚意願、履行登記程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結婚登記的,監護人應當同意並見證。

第三十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戶口簿上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升位前15位數字的,視為一致);
不一致的(戶口簿上無公民身份號碼的,視為不一致),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戶口簿或者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家庭戶口的戶口簿採用插頁式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的,應當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可不提交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

常住戶口遷出後未重新落戶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領取戶口簿。

戶口簿應當按照規定加蓋戶口專用章並載明登記日期。

戶口簿因塗改、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被撕下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補領新的戶口簿。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未婚的,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為空白或者「未婚」;
為其他內容的,視為與聲明不一致,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同時提供生效證明)或者調解書等材料。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結婚證(或者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和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
死亡證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及醫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因死亡注銷戶口等證明。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一致,且能夠通過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查詢到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配偶死亡信息的,當事人可不提交離婚、喪偶材料。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不一致,且變更或者登記日期在離婚、喪偶日期之後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嚴重損壞不能辨認(不含無法通過身份證閱讀器讀取晶元信息)或者照片與本人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的,當事人應當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提交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包括服役前領取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已注銷的戶口簿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第三十四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五條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六條 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台灣居民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前款第(三)項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第三十七條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外國人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無配偶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除按照本規范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交相應證件和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交一方當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證明;
其中雙方均為外國人的,還應當分別提交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證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許可、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專家證等在本市就業、就學或者居住的證明。

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是指本國明確同意其居民之間或者與第三國居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證明;
無配偶證明已載明雙方身份信息的,視為本國已承認其居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效力。

第四十條 外國人、華僑提交的證明未載明當事人無配偶的,不能單獨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上述證明應當同時附有以下材料一並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一)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應當一並提交該國有權機關出具的上述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交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者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的,應當一並提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或者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

有關國家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經民政部文件確認的,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第四十一條 辦理香港居民或者台灣居民的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員應當核對當事人提交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與收到的副本無異。

第四十二條 持有兩個以上國家(地區)身份證件的當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視為當事人身份。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分開詢問,詢問時可以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並按指紋、書寫日期;

(二)查驗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四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完成:

(一)「申請人姓名」:
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二)「性別」:
按照身份證件上的性別填寫;

(三)「國籍」: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
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四)「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五)「民族」: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戶口簿填寫;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按照實際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不填寫;

(六)「職業」:
按照實際填寫;

(七)「文化程度」:
按照實際填寫;

(八)「身份證件號」: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其中現役軍人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和軍人證件號碼;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
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者旅行證件號;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九)「常住戶口所在地」: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戶口簿填寫,常住人口登記卡(表)上無住址的,填寫派出所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其中現役軍人填寫部隊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的政治機關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現役軍人在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填寫入伍前常住戶口住址);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的,按照實際填寫;

(十)「婚姻狀況」:
按照實際填寫「未婚」、「離婚」或者「喪偶」;

(十一)「聲明人」:
當事人本人親筆簽名並按指紋;

(十二)「聲明日期」:
按照實際填寫;

(十三)「監誓人」:
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十四)「監誓日期」:
按照實際填寫。

第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四十六條 《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由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
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3.「身份證件號」: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
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者旅行證件號;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4.「國籍」: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
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
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和聲明等材料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
填寫「符合結婚條件,准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
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型大小」:
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製號」:
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製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
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
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三)「備注」:
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填寫軍人證件號碼。

(四)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並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四十七條 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的「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
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
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第四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
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四十九條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書寫日期;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
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賀新人。

第五十條

『肆』 婚姻登記如何做好標准化建設工作

有個婚姻登記規范化標准,你可以一步步按上面走
從單位設置,辦公要求,公示要求,人員要求著手。

『伍』 工作思路和要點

2005年工作思路和要點
2005年,全市民政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的十大精神,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大力開展創建省級雙擁先進市活動,深化優撫安置改革,完善和規范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強社會事務管理和區劃地名工作,推進村(居)民自治,努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突出雙擁、低保、社區建設、殯葬改革、安身工程、鄉村政務公開工作重點。堅持依法行政、勤政為民,與時俱進,開拓進取,實現民政事業的快速發展。
一、以創建省級雙擁先進市為契機,全面落實優撫安置政策。一是深入開展創建省級雙擁先進市活動,營造濃厚的雙擁氛圍。按照創評條件和標准,結合實際,認真制定創建規劃;落實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廣泛宣傳,形成聲勢;突出重點,狠抓難點;繼續深化軍警民創建活動,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互辦實事。在全市真正掀起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熱潮,確保創建目標的實現。二是認真落實和兌現優撫政策。進一步完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自然增長機制,逐步提高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並保證優撫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切實解決優撫對象住房、生活、治病的「三難問題,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繼續開展「愛心獻功臣行動」,幫助100戶重點優撫對象解決住房難問題。三是切實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和干休所管理工作。認真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加大安置改革力度,採取政策扶持、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等方法,積極探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路子,努力增大自主擇業的比例,保證安置任務的圓滿完成。加強對干休所的管理,改變服務模式,組織他們「走出庭院,融入社區」開展活動,充分發揮軍休幹部的余熱。
二、進一步完善城鄉低保制度,積極推動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切實制定救災緊急預案,做到主動防災,迅速查災,及時報災,全力救災,盡力減小災害損失,做好救災物資的儲備管理,積極爭取救災款物並及時下撥拔。加強城市低保動態管理,把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居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加大對低保的投入和實現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認真檢查監督低保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督促落實五保對象的供給養;繼續抓好「星光計劃」的落實,力爭四月底前完成建設任務。認真協調、指導、監督、服務,促進福利企業再上台階,產值力爭達3.1億元,利潤310萬元,積極探索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開展經常性社會捐款贈活動,認真做好一年一度的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積極探索計劃生育「三結合」和定點幫扶鄉(村)工作的新途徑,堅持扶貧與扶志相結合,使幫扶對象盡快脫貧致富奔小康。
三、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實現社會事務管理規范化。認真貫徹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建立社會團體黨組織,加大對民間組織業務活動的`監督力度,切實做好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復查和年檢工作。開展市級民間組織的調查,對其財務、活動地域、業務開展、社團分支(代表)機構進行研究。嚴格把關,依法實施社團的審批登記工作。深入貫徹《殯葬管理條你》和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加大宣傳、執法力度,嚴格查處違法土葬行為,努力提高火化率;加強公墓建設和管理,治理亂埋亂葬,堅持條件,對全市5個公墓進行自查和檢查;開展建設公益性公墓的試點工作,逐步治理「三道三區「的亂埋亂葬,制止新的亂埋亂葬;狠抓殯葬工作隊伍和設施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和服務質量。強化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辦理婚姻登記;組織開展對婚姻登記情況的檢查,搞好登記員培訓工作;加快推進婚姻登記體制改革步伐,積極推進縣、鄉兩級共同辦理結婚、離婚登記的體制改革,盡快實行婚姻登記由縣(市、區)民政局集中辦理的體制,制止搭車收費和亂收費行為,提高婚姻登記合格率。加強收容遣送站規范化建設,強化基礎設施建設和隊伍建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執法水平。
四、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切實做好區劃地名工作。進一步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2]23號文件和第十一次全國民政會議精神,健全社區組織體系,培育社區工作隊伍,提高社區功能,深入開展社區建設示範單位活動,不斷把城市社區建設工作引向深入,積極抓好規范化的鄉鎮政務公開工作,以點帶面,全面推行,力爭規范化政務公開示範鄉鎮達80%。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村級各項制度,實現管人和理事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健全以村務公開、村民評議村幹部、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等為主要內容的村級民主監督制度;大力扶持村委會發展集體經濟,逐步消滅集體經濟空白村委會;切實加強對村委會建設的指導工作,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繼續做好勘界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工作,嚴格執行《地名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理順地名管理工作關系,加強城區街道地名標牌設置管理,完成城區街道地名標牌設置工作,推進地名標准化進程。
五、加強老齡工作,切實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廣泛宣傳貫徹落實《老年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提高全社的老齡意識,重視老齡問題,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建章立制,加強領導、理順關系,爭取國家對老齡活動陣地的投入。認真抓好《四川省優待老年人規定》的落實,為老年人多辦好事、辦實事。組織老年人積極參加各項文體活動,豐富老年人的晚年精神生活,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工作目標。
六、堅持依法行政,切實加強自身建設。結合「四五」普法,廣泛宣傳民政法規,加大民政執法力度,嚴格執法程序,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杜絕違規違法,以罰代法等不良現象,對全市鄉鎮民政辦主任進行一次執法培訓。繼續加強行風建設,深入開展「政務公開,優質服務,做人民滿意公務員」活動,在民政局機關做好表率的前提下,突出抓好鄉鎮民政辦公室和民政窗口單位及各事業單位,使活動與精神文明建設、行風建設和各項民政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使全市民政系統行風建設再上新台階。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進一步加強民政幹部隊伍建設,努力提高隊伍素質,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深入基層,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真抓實干,腳踏實地地為民辦實事做好事。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嚴格執行黨和政腐的各項有關規定,加大對民政經費和物資管理使用的跟蹤審計、監督檢查力度。強化民政工作目標管理,將省廳和市委、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簽定的責任書分解到機關科(室)和縣(市、區)民政局,實行考核兌現,獎懲逗硬,確保全年各項任務圓滿完成,努力推進全市民政事業的快速發展。

『陸』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京民婚發〔2016〕177號
各區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婚姻家庭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全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民政局。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登記證;

(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職責,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條 下列婚姻登記由本市任一區民政局辦理:

(一)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同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三)部隊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婚姻登記;

(四)雙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七條 區民政局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設置婚姻登記處。

婚姻登記處應當符合《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准》中的4A級婚姻登記機關標准。

區民政局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並上報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應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許可權。

第八條 區民政局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名稱為:

北京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以序號。

第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牌。
標牌尺寸不得小於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
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 mm。

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區民政局名稱(「北京市××區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設置在交通便利,周邊環境良好的區域,並設有候登大廳、婚姻登記室、檔案室、頒證廳和婚姻家庭輔導室。

候登大廳應當設立公示牌和公告欄;
明示當事人填寫各類申請書的規范樣本;
設立宣傳資料展架、意見箱,配置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室應當設置國徽,婚姻登記員與當事人正對平座,中間無隔離屏障。

檔案室應當配備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求的檔案櫃,備有防潮、防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頒證廳應當設置國徽和頒證台,頒證台前體現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頒證日期,配備音像、燈光設備,設置親友觀禮席;
可以選擇紅雙喜、龍鳳呈祥等背景裝飾。

婚姻家庭輔導室應當配備必要的服務設施和專業設備。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配備化妝室、更衣室、衛生間、無障礙設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營造婚姻和諧、家庭和睦的氛圍,普及法律知識,強化婚姻家庭責任,宣傳婚姻文化。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庄嚴、整潔,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嘩和吸煙;
未經允許,禁止照相、錄音、攝像等侵犯當事人隱私的行為。

婚姻登記場所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配備以下設備:

(一)復印機;

(二)傳真機;

(三)掃描儀;

(四)證件及紙張列印機;

(五)計算機;

(六)身份證閱讀器。

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安裝具有音頻和視頻功能的設備,並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

(一)本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

(三)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五)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六)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的規定;

(七)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
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
巡迴登記的,應當公布巡迴登記時間和地點;

(九)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處在周一至周五應當對外辦公,在周六提供預約登記服務;
國務院、市人民政府規定放假調休的日期,按照規定執行。

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應當在辦公場所外公告。

區民政局應當建立加班調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記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本市婚姻登記信息系統開展實時聯網登記。

全市建立統一的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區民政局應當為本區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並建立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保存的本轄區未錄入信息系統的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系統。

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制檔案、電子檔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局為全市婚姻登記機關統一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可以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人工、語音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在本市114查詢台登記。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設立預約服務窗口,為預約當事人提供優先服務。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在辦理婚姻登記的同時,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公開招募志願者等方式開展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等延伸性服務。

第三章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由區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市民政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市民政局統一印製。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市民政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者離崗信息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條件;

(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

(四)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在婚姻登記證和婚姻登記材料上的簽名應當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者簽字筆親筆書寫,不得使用計算機列印或者加蓋個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記員簽名應當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依法行政,文明服務。
婚姻登記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按照市民政局統一要求,著制式服裝並佩戴標識。

第四章結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 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當事人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七)雙方自願結婚;

(八)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為聾啞人且為文盲,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由專業手語翻譯人員翻譯結婚意願。

能夠明確表達結婚意願、履行登記程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結婚登記的,監護人應當同意並見證。

第三十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戶口簿上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升位前15位數字的,視為一致);
不一致的(戶口簿上無公民身份號碼的,視為不一致),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戶口簿或者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家庭戶口的戶口簿採用插頁式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的,應當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可不提交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

常住戶口遷出後未重新落戶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領取戶口簿。

戶口簿應當按照規定加蓋戶口專用章並載明登記日期。

戶口簿因塗改、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被撕下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補領新的戶口簿。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未婚的,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為空白或者「未婚」;
為其他內容的,視為與聲明不一致,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同時提供生效證明)或者調解書等材料。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結婚證(或者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和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
死亡證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及醫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因死亡注銷戶口等證明。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一致,且能夠通過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查詢到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配偶死亡信息的,當事人可不提交離婚、喪偶材料。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不一致,且變更或者登記日期在離婚、喪偶日期之後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嚴重損壞不能辨認(不含無法通過身份證閱讀器讀取晶元信息)或者照片與本人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的,當事人應當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提交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包括服役前領取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已注銷的戶口簿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第三十四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五條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六條 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台灣居民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前款第(三)項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第三十七條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八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外國人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無配偶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九條 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除按照本規范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交相應證件和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交一方當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證明;
其中雙方均為外國人的,還應當分別提交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證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許可、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專家證等在本市就業、就學或者居住的證明。

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是指本國明確同意其居民之間或者與第三國居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證明;
無配偶證明已載明雙方身份信息的,視為本國已承認其居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效力。

第四十條 外國人、華僑提交的證明未載明當事人無配偶的,不能單獨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上述證明應當同時附有以下材料一並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一)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應當一並提交該國有權機關出具的上述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交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者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的,應當一並提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或者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

有關國家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經民政部文件確認的,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第四十一條 辦理香港居民或者台灣居民的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員應當核對當事人提交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與收到的副本無異。

第四十二條 持有兩個以上國家(地區)身份證件的當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視為當事人身份。

第四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分開詢問,詢問時可以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並按指紋、書寫日期;

(二)查驗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四十四條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完成:

(一)「申請人姓名」:
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二)「性別」:
按照身份證件上的性別填寫;

(三)「國籍」: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
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四)「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五)「民族」: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戶口簿填寫;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按照實際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不填寫;

(六)「職業」:
按照實際填寫;

(七)「文化程度」:
按照實際填寫;

(八)「身份證件號」: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其中現役軍人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和軍人證件號碼;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
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者旅行證件號;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九)「常住戶口所在地」: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戶口簿填寫,常住人口登記卡(表)上無住址的,填寫派出所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其中現役軍人填寫部隊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的政治機關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現役軍人在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填寫入伍前常住戶口住址);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的,按照實際填寫;

(十)「婚姻狀況」:
按照實際填寫「未婚」、「離婚」或者「喪偶」;

(十一)「聲明人」:
當事人本人親筆簽名並按指紋;

(十二)「聲明日期」:
按照實際填寫;

(十三)「監誓人」:
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十四)「監誓日期」:
按照實際填寫。

第四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四十六條 《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由計算機完成:

1.「申請人姓名」:
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
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3.「身份證件號」: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
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者旅行證件號;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4.「國籍」:
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
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
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和聲明等材料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
填寫「符合結婚條件,准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
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型大小」:
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製號」:
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製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
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
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三)「備注」:
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填寫軍人證件號碼。

(四)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並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四十七條 結婚證的填寫:

(一)結婚證上的「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
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
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第四十八條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
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四十九條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書寫日期;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
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賀新人。

第五十條

『柒』 民政局如何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自2003年月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各地民政部門認真貫徹《條例》,嚴格執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服務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目前有的地方仍存在對《條例》和《規范》理解不深入,執行不到位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有的登記機關雖然能夠按照《條例》的規定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和婚檢證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記程序依然延續舊的做法,未體現當事人責任自負的新要求,也給登記效力之爭埋下隱患;二是有的登記機關政務公開不到位,應當公開的內容未公開,或公開的內容不準確,服務意識不強;三是有的登記機關工作人員行為禮儀欠缺,沒有體現政府執政為民和婚姻登記工作由管理變為服務的理念;四是一些縣(市、區)還未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名義設置和公布婚姻登記機關等。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婚姻法》和《條例》,提高婚姻登記工作水平,根據民政部的安排,從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時間,在全省婚姻登記機關開展以嚴格執行《條例》和《規范》為主要內容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工作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規范婚姻登記機關建設和管理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必須依法設立並行使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依法設置婚姻登記機關
《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為此,經我們請示省政府同意,決定城市婚姻登記必須集中在市轄區民政部門。較大的區可設幾個登記點,方便群眾辦理婚姻登記。但街道辦事處不得辦理婚姻登記工作。農村婚姻登記也要逐步集中到縣級民政部門。但對於經濟條件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圍大的縣(市),仍由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為此,各地要以縣人民政府的名義,明確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情況,並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明確我省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民政廳涉外婚姻登記處,全省其它地區均無權辦理涉外婚姻登記。
2、規范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印章
婚姻登記機關是政府為婚姻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窗口,應當按照《規范》第七條的規定為本機關命名,並在辦公樓(院)外醒目處懸掛名稱標識牌,便於群眾知曉,方便群眾辦事。
婚姻登記印章是政府公共權力的象徵,各地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規范》第九條的要求自行規范印章式樣。
3、加強婚姻登記機關內部管理
要建立婚姻登記印章、證書、檔案以及數據等事項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記員崗位責任制和考評獎懲制度,落實責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記證書無丟失;污損、作廢婚姻登記證書統一上交、集中銷毀有記錄;婚姻登記檔案及數據齊全、完整;婚姻登記印章、證書、檔案及數據安全使用,維護婚姻登記機關的信譽。今後若發生違反規定辦理婚姻登記、印章失控、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等情形的,根據《條例》規定,將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4、科學布置婚姻登記機關內部環境
婚姻登記場所內部環境和場地的布置要充分考慮婚姻登記的特點,做到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排隊等候分區(室)設置,布局合理,既有利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尊重當事人個人隱私,體現人本理念。
結婚登記區(室)、離婚登記區(室)實行開放式面對面辦公,方便當事人作出聲明及婚姻登記員詢問相關情況。
婚姻登記場所內要寬敞、明亮、莊重、整潔,排隊等候區應當配備有桌椅。
5、規范婚姻登記證件
全省各地嚴格使用由省民政廳從民政部指定的廠家購買的婚姻登記證件,嚴禁擅自使用假冒偽劣婚姻登記證書,如發現有訂購使用假冒、偽劣婚姻登記證件的,將根據《條例》規定嚴肅處理。
6、協調解決人員編制及行政經費
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向同級政府匯報,爭取解決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編制或全額撥款事業編制,落實辦公經費。
7、積極推動婚姻登記工作的信息化
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婚姻登記管理水平。實現《結姻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補辦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件等由計算機列印。今後各地要逐步對本地區的婚姻登記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
(二)積極推行婚姻登記政務公開
各地婚姻登記機關要按照《規范》第十一條和第十六條的要求,把婚姻登記的辦事程序公開,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使婚姻登記機關成為宣傳法律、文明執法的模範。
要從服務群眾、保護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在登記機關設置提示板,盡到告知的義務。要製作結婚登記告知單、離婚登記告知單。告知單應當註明禁止結婚的情形、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離婚登記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如果隱瞞真實情況辦理婚姻登記的後果等內容,幫助當事人了解法律規定,避免矛盾和糾紛,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婚登記告知單、離婚登記告知單應當提供給每位申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閱知,並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
(三)認真執行婚姻登記程序
各地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按照《規范》第四、五、六、七章規定的程序、步驟和要求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撤銷婚姻和補發婚姻登記證。
當事人作出的聲明承載著法律責任,要通過規范的登記程序,使婚姻當事人認識到聲明的重要性。婚姻登記員要認真向當事人詢問相關情況,了解當事人的結婚、離婚意願以及精神健康狀況等情況,確保登記程序合法。
(四)制定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規范
婚姻登記機關要制定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規范,使婚姻登記員樹立崗位意識、責任意識、效率意識和服務意識,做到態度熱情、語言文明、行為得體。要把規范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作為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的重要內容,把婚姻登記員隊伍打造成為一支業務精通、行為規范、執法文明、服務周到的高素質隊伍。
二、步驟和方法
(一)2005年6—9月為學習培訓階段。全省婚姻登記機關要組織婚姻登記員深入學習《婚姻法》、《條例》和《規范》,深刻理解開展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意義,切實掌握《婚姻法》、《條例》和《規范》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熟練掌握業務知識。
為推動各地學習培訓,省廳將在適當時候舉辦規范化建設示範培訓班,以幫助縣、鄉婚姻登記機關理解和把握規范化要求。
(二)2005年10月—2006年2月開展制度建設。在學習培訓的基礎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法》、《條例》和《規范》的要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對現有的規章制度,可行的,應當繼續執行;不嚴謹的,進行修訂和補充;不適應形勢要求的,應當及時廢止。
(三)2006年3—6月進行自查和改進。各州、地、市民政局要對本地區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婚姻登記機關設置是否合法,印章、證書及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的運行是否正常,登記機關內部布局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政務公開和登記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是否符合規范等,省廳將進行抽查。對各項工作均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記機關給予通報表彰,對存在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登記機關要進行指導,幫助改進。
(四)2006年下半年根據民政部的安排將進行省際交流和互查。在此基礎上,確定上報我省擬被民政部命名的全國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窗口單位名單,從而形成做好婚姻登記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組織保障
做好婚姻登記工作,是政府機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各地要充分認識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性,以規范化建設活動為契機,積極爭取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為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為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創造條件。
各地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州(地、市)民政部門要制定指導性意見。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各地工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關於促進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幾點建議

《民政部關於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通知》(民函[2005]70號)及《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座談會會議紀要》的要求,為全國各地婚姻登記機關現在和經後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標。由於婚姻登記機關主要設立在全國縣區、鄉民政部門,加上各地政府財政基礎及領導重視程度不同,全國縣區一級民政局對「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貫徹是不同的,最終體現在縣區一級民政局領導對該項活動重要性認識上及資金投入上在全國各地也是不同的。即然有開展規范化建設先進地區,就必然有規范化建設落後地區。
由於婚姻登記機關設立在基層及數量多、分布廣的特點決定了基層領導及工作人員大多不可能赴各地參觀學習和交流規范化建設活動經驗。本著以先進帶動落後,落後學習先進,比學趕幫超,促進全國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共上一個新台階精神,特建議如下:

一、利用網路優勢,宣傳全國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的建設成果。
在民政部網站上開設「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專題網頁。利用網站網頁無版面容量限制、易於快速上傳即時瀏覽圖片的優點,由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安排組織全國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及示範點上傳其登記場所硬體設施的數碼照片(要求從不同角度、不同遠景近照特寫展示),並配必要的文字說明。這樣可讓廣大基層民政部門領導及婚姻登記工作人員通過上網,足不出戶了解先進婚姻登記機關場所的硬體設施投入及布置情況情況,讓他們對規范化建設活動的有直觀地感性認識。特別可以讓基層民政部門領導直觀地發現和對照本局婚姻登記機關在場地及硬體設施建設與外地存在的差距,促進其重視對婚姻登記機關的硬體投入。
利用民政網路電視台製作播放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及示範點有關「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規范」的錄像片,展示其辦證及服務流程,促進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在「軟體」上的交流學習。
考慮到全國不是每一個基層婚姻登記機關都有上網條件,民政部可以在積累了一定照片和影像資料的基礎上製作一盤「全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成果展示」的光碟下發全國各地民政部門。
通過「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專題網頁的不斷建設和豐富,經過一定時間的積累和發展,可考慮建設象「中國民間組織」、「中國行政區劃網」等專項民政工作網站規模的「中國婚姻登記網」專業網站。為各級民政婚姻登記工作者提供一個交流平台,也便於各級民政部門領導集中了解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社情民意,同時也為經後全國婚姻登記聯網奠定中央網站平台基礎。

二、利用民政部報刊宣傳優勢,宣傳交流全國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的建設經驗。
可以說面向全國發行的《中國社會報》和《中國民政》是全國各級民政部門必訂的報刊,因此利用該一報一刊對無上網條件的基層婚姻登記機關經常了解交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經驗是必不可少的。
「建設一支業務精通、行為規范、執法文明、服務周到的高素質婚姻登記隊伍」除了必要的硬體投入,最終要靠廣大一線婚姻登記員自身素質的提高。民政部可以安排組織被評為全國先進婚姻登記機關及全國優秀婚姻登記員,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婚姻登記工作、以「依法行政,規范管理,為民服務全面提高婚姻登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角度出發,撰文總結本機關規范化管理和登記員個人的工作經驗和服務心得發表在一報一刊上,供全國婚姻登記工作者學習交流。通過學習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先進思想和經驗,促進廣大婚姻登記工作人員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的提高,為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深入持久開展奠定人才基礎。為了這項宣傳交流先進工作能長期堅持下去,調動全國先進婚姻登記機關領導及全國優秀婚姻登記員利用一報一刊奉獻自己的工作經驗和服務心得的積極性,民政部可考慮在評選全國先進婚姻登記機關及全國優秀婚姻登記員時,將被評對象要在一報一刊上發表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經驗文章列入評選標准。

『捌』 爭創工人先鋒號事跡素材

民政窗口現有工作人員6名,是一支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奉獻的優秀集體。自20XX年5月進駐區行政服務中心以來,本著「規范婚姻登記,唱響和諧旋律」的工作理念,始終把創建「工人先鋒號」活動作為凝聚隊伍、團結隊伍的有效形式,以創建文明窗口為載體,以優質服務為目標,以加強行風建設為動力,出色地完成了各項任務,連續5年被中心評為優秀窗口。

一、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近年來,婚姻登記處結合民政部創建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窗口單位活動,注重從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群眾等各方面教育入手,在繁忙的'登記、執法過程包括民政的各項工作業務中,全面加強隊伍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強化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意識,嚴格堅持學習制度,將選編的學習內容發到每個工作人員手中,促使每個工作人員提高自身素質和執法能力。並於20XX年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示範窗口單位榮譽稱號。

二、加強規范管理,打造示範窗口

多年來,婚姻登記處堅持以「依法行政、為民服務」為宗旨,嚴格執行法規,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並結合民政部相關規定,制定了《婚姻登記規范》,公示了婚姻登記的法律依據、辦事程序、收費標准,完善了婚姻證書管理制度。婚姻登記員都經過婚姻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在工作中,開展以創「一流工作,一流服務,一流業績,一流團隊」為內容的工人先鋒號創建活動,把「讓婚姻當事人高興而來,滿意而歸」作為示範標准,注重規范服務方式,注意服務用語,每一名婚姻登記員都按照禮儀規范來嚴格要求自己,接待服務對象自覺做到主動熱情、笑臉相迎、態度和藹。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當事人做到耐心解釋,對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做到有問必答,耐心講解;並將辦理手續及程序、時限一次性告知當事人,實現了婚姻登記即來即辦,在最短的時間內讓符合登記條件的當事人拿到婚姻證書,樹立了婚姻登記處的良好社會形象。

我們始終把婚姻登記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作為強化婚姻登記管理,加強行風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堅決杜絕吃、拿、卡、要,搭車收費,違法登記等現象,確保登記合格率和出具證明准確率均達到100%。在結婚登記高峰時,制定了工作預案有效地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採取工作人員提前上班,中午換班就餐,晚上延時下班,全力為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滿足服務對象的特殊需要。進中心以來,累計辦理結婚登記24500對,離婚登記4557對,補辦婚姻登記3325對,出具婚姻證明14803份。

三、倡導文明婚俗,唱響和諧旋律

窗口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了「來有迎聲、去有送聲、微笑服務」,始終把「民有所想,我有所為;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民有所盼,我有所辦」作為為民服務的行動諾言。確保了每一對符合登記條件下新人如願以償,同時在婚姻登記大廳免費發放婚前體檢卡和宣傳資料,教育引導婚姻當事人主動婚檢,為婚姻當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婚檢、登記、計生鏈式配套服務,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玖』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京民婚發〔2016〕177號各區民政局:為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婚姻家庭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全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民政局。
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登記證;
(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第五條婚姻登記機關履行職責,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條下列婚姻登記由本市任一區民政局辦理:(一)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同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三)部隊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婚姻登記;
(四)雙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七條區民政局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設置婚姻登記處。
婚姻登記處應當符合《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准》中的4A級婚姻登記機關標准。
區民政局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並上報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應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許可權。
第八條區民政局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名稱為:北京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以序號。
第九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牌。
標牌尺寸不得小於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條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第十一條區民政局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
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mm。
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區民政局名稱(「北京市××區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第十二條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設置在交通便利,周邊環境良好的區域,並設有候登大廳、婚姻登記室、檔案室、頒證廳和婚姻家庭輔導室。
候登大廳應當設立公示牌和公告欄;
明示當事人填寫各類申請書的規范樣本;
設立宣傳資料展架、意見箱,配置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室應當設置國徽,婚姻登記員與當事人正對平座,中間無隔離屏障。
檔案室應當配備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求的檔案櫃,備有防潮、防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頒證廳應當設置國徽和頒證台,頒證台前體現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頒證日期,配備音像、燈光設備,設置親友觀禮席;
可以選擇紅雙喜、龍鳳呈祥等背景裝飾。
婚姻家庭輔導室應當配備必要的服務設施和專業設備。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配備化妝室、更衣室、衛生間、無障礙設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營造婚姻和諧、家庭和睦的氛圍,普及法律知識,強化婚姻家庭責任,宣傳婚姻文化。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庄嚴、整潔,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嘩和吸煙;
未經允許,禁止照相、錄音、攝像等侵犯當事人隱私的行為。
婚姻登記場所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處應當配備以下設備:(一)復印機;
(二)傳真機;
(三)掃描儀;
(四)證件及紙張列印機;
(五)計算機;
(六)身份證閱讀器。
第十四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安裝具有音頻和視頻功能的設備,並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處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一)本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
(三)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五)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六)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的規定;
(七)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
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
巡迴登記的,應當公布巡迴登記時間和地點;
(九)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
第十七條婚姻登記處在周一至周五應當對外辦公,在周六提供預約登記服務;
國務院、市人民政府規定放假調休的日期,按照規定執行。
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應當在辦公場所外公告。
區民政局應當建立加班調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記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本市婚姻登記信息系統開展實時聯網登記。
全市建立統一的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區民政局應當為本區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並建立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保存的本轄區未錄入信息系統的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系統。
第十九條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制檔案、電子檔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市民政局為全市婚姻登記機關統一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可以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人工、語音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在本市114查詢台登記。
第二十二條婚姻登記處應當設立預約服務窗口,為預約當事人提供優先服務。
第二十三條婚姻登記處在辦理婚姻登記的同時,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公開招募志願者等方式開展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等延伸性服務。
第三章婚姻登記員第二十四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五條婚姻登記員由區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市民政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市民政局統一印製。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市民政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者離崗信息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條件;
(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
(四)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七條婚姻登記員在婚姻登記證和婚姻登記材料上的簽名應當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者簽字筆親筆書寫,不得使用計算機列印或者加蓋個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記員簽名應當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條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依法行政,文明服務。
婚姻登記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按照市民政局統一要求,著制式服裝並佩戴標識。
第四章結婚登記第二十九條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當事人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七)雙方自願結婚;
(八)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為聾啞人且為文盲,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由專業手語翻譯人員翻譯結婚意願。
能夠明確表達結婚意願、履行登記程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結婚登記的,監護人應當同意並見證。
第三十二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戶口簿上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升位前15位數字的,視為一致);
不一致的(戶口簿上無公民身份號碼的,視為不一致),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戶口簿或者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家庭戶口的戶口簿採用插頁式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的,應當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可不提交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
常住戶口遷出後未重新落戶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領取戶口簿。
戶口簿應當按照規定加蓋戶口專用章並載明登記日期。
戶口簿因塗改、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被撕下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補領新的戶口簿。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未婚的,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為空白或者「未婚」;
為其他內容的,視為與聲明不一致,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同時提供生效證明)或者調解書等材料。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結婚證(或者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和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
死亡證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及醫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因死亡注銷戶口等證明。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一致,且能夠通過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查詢到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配偶死亡信息的,當事人可不提交離婚、喪偶材料。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不一致,且變更或者登記日期在離婚、喪偶日期之後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嚴重損壞不能辨認(不含無法通過身份證閱讀器讀取晶元信息)或者照片與本人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的,當事人應當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提交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包括服役前領取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已注銷的戶口簿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第三十四條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五條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六條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台灣居民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前款第(三)項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第三十七條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八條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外國人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無配偶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九條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除按照本規范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交相應證件和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交一方當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證明;
其中雙方均為外國人的,還應當分別提交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證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許可、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專家證等在本市就業、就學或者居住的證明。
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是指本國明確同意其居民之間或者與第三國居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證明;
無配偶證明已載明雙方身份信息的,視為本國已承認其居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效力。
第四十條外國人、華僑提交的證明未載明當事人無配偶的,不能單獨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上述證明應當同時附有以下材料一並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一)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應當一並提交該國有權機關出具的上述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交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者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的,應當一並提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或者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
有關國家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經民政部文件確認的,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第四十一條辦理香港居民或者台灣居民的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員應當核對當事人提交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與收到的副本無異。
第四十二條持有兩個以上國家(地區)身份證件的當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視為當事人身份。
第四十三條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分開詢問,詢問時可以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並按指紋、書寫日期;
(二)查驗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四十四條《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完成:(一)「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二)「性別」:按照身份證件上的性別填寫;
(三)「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
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四)「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五)「民族」: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戶口簿填寫;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按照實際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不填寫;
(六)「職業」:按照實際填寫;
(七)「文化程度」:按照實際填寫;
(八)「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其中現役軍人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和軍人證件號碼;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
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者旅行證件號;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九)「常住戶口所在地」: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戶口簿填寫,常住人口登記卡(表)上無住址的,填寫派出所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其中現役軍人填寫部隊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的政治機關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現役軍人在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填寫入伍前常住戶口住址);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的,按照實際填寫;
(十)「婚姻狀況」:按照實際填寫「未婚」、「離婚」或者「喪偶」;
(十一)「聲明人」:當事人本人親筆簽名並按指紋;
(十二)「聲明日期」:按照實際填寫;
(十三)「監誓人」: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十四)「監誓日期」:按照實際填寫。
第四十五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四十六條《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由計算機完成:1.「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3.「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
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者旅行證件號;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4.「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
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和聲明等材料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填寫「符合結婚條件,准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型大小」: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製號」: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製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三)「備注」: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填寫軍人證件號碼。
(四)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並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四十七條結婚證的填寫:(一)結婚證上的「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第四十八條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
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四十九條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書寫日期;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賀新人。
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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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婚姻登記處如何開展規范化建設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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