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律上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法律上解除婚姻關系有:
一、協議解除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訴訟解除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Ⅱ 婚姻調解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調解離婚案件程序:
1、調解的開始,當事人申請調解,或者由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
2、調解動員,法院審查離婚案件進行組織調解;
3、協商調停,當事人交換意見,法院進行居間調停;
4、調解結束,製作調解書或者是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Ⅲ 婚姻糾紛調解程序是什麼
法律分析:1.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連,而是將你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憑單給你,在45天內會通知。在此期間,法院會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承辦法官先與雙方當事人聯系,確認身份信息是否正確。然後,承辦法官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
2.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原被告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
3.訴中調解。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原告,再給被告一次機會。如果雙方同意離婚,那麼在訴中調解的過程中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持調解和好的工作,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Ⅳ 法院調解離婚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調解離婚案法律規定如下:
1、法院受理離婚案件的,必須依法進行調解;
2、經調解無效的案件,依法進行審理,審理確認雙方感情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
3、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Ⅳ 法官怎樣調解離婚官司
法官怎樣調解 離婚官司 ? 一、在我國離婚官司法官如何調解? 法院調解的原則,是指在進行調解活動和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和當事人應當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則。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法院調解應當遵守以下兩個原則: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進行調解工作和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為前提,不能強迫。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在程序上的自願和 在實體上的自願。 (二)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合法原則要求: 第一,調解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政策、法律的規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共利益。在理解合法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要正確處理自願與合法的關系。 第二,對調解協議合法性的要求與判決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法院調解不僅僅是法院運用審判權解決民事 二、調解是 訴訟離婚 的必經程序嗎?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 訴訟 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 離婚協議 。 3、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4、調解書的效力: 訴訟內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經法院審核後,並簽字或蓋章後,與簽收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達調解書時,當事人反悔不簽收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訴訟外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進行的,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並簽收後,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糾紛也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合。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對自己的民事權利自由處分。這是法律所賦予我們的權利。 對於婚姻調解,是以合法和、自願為原則的,並不會進行強迫調解,如果雙方不願意調解還是可以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一般法官會根據相關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兩人是否還可以進行調解,如果雙方不能進行調解一般是不會選擇調解的。
Ⅵ 一般是怎樣調解離婚的
一般是怎樣調解 離婚 的? 離婚調解的首要原則是勸和,讓雙方都能夠冷靜思考,重拾婚姻的價值。如果雙方確實感情破裂,無法修復,那就勸雙方好合好散,最好是 協議離婚 ,既首一筆錢,又不傷感情。 當然,若關繫到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問題,就需要按照 婚姻法 所規定的條款,引導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順利達成協議,就建議雙方帶 離婚協議 ,到 婚姻登記 部門領取 離婚證 書。 離婚調解的三個過程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時,法院並不立即 立案 ,而是將你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給你,在45天內會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後,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於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 離婚的原因 、 夫妻財產 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 訴訟 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 訴訟費 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後,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 北京 ,進行訴前調解較多的是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於離婚的案件,原則上他們都會進行訴前調解,其他的法院進行庭前調解的可能性比較大。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 開庭審理 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於第一次 起訴離婚 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 證據 交換質證完成後,方能進行調解工作。這樣做的好處在於,這個時候不僅法官對於案件的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裡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當事人通過質證的較量也對自己的實力有了一個正確估計,可能對之前不肯放棄的條件做出適當讓步,在法官的適當引導下,比較容易達成調解。 綜合上面所說的,調解離婚對於法院來說是必須要進行做的,而且一般調解離婚是以勸和為主,在開庭審理之前都必須要調解一番,如果有機會緩和那麼就不必要在進行下一步的程序,所以,調解離婚是特別重要的,在能和的情況下盡量不要離婚。
Ⅶ 離婚案件法院應怎樣進行調解
法律分析: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代理人參加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