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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戶口在男方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0-10 03:24:58

⑴ 離了婚的女方戶口還在男方怎麼辦

法律分析:已經離異了,女方戶口還在男方戶口本上,女方也不遷走她的戶口的情況下,在目前這種戶籍制度下,只要帶著離婚文件和戶口本,到戶籍登記部門進行夫妻關系的更改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⑵ 結婚沒有領結婚證但是女方戶口已經遷到男方家在戶口本上現在要離婚怎麼辦

如果男女雙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在一起,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這個仍屬於同居關系,不算合法夫妻。因此,不能解除婚姻關系,只能解除同居關系。但撫養權和財產如果無法協商,是可以起訴解決的。另外,關於戶口問題建議詳詢當地派出所戶籍科。
我國目前有兩種方式能確定婚姻關系,第一種是辦理了婚姻結婚登記手續,有結婚證的婚姻。第二種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實婚姻。除此之外,不屬於婚姻關系。
律師提示,同居風險較高,建議有條件的情侶盡快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同居期間不享有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忠實義務等,不能追究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也就是說,目前能確定婚姻關系的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⑶ 離婚了戶口還在男方家怎麼辦

你可以把戶口遷移出來就可以了,如果是戶口還在對方那裡,不方便自己直接過去,可以讓別人幫你把戶口遷出來就可以,現在遷出戶口還是比較簡單的事情,只要直接到派出所窗口去就可以了

⑷ 我想離婚但結婚證和戶口本都在男方那邊該怎麼辦

想要離婚,但結婚證件全部都在對方手上,這個其實非常常見。

很多人以為,沒有結婚證,就沒辦法結婚,其實不然。結婚證只是證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但是能夠證明結婚登記事實則不止有結婚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為當事人是有權查閱或復制自身的結婚登記信息,這些結婚登記信息同樣能夠證明存在結婚這一事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三)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四)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所以本人可以前去或者委託調取結婚登記信息即可。

並且結婚登記申請書(表)上也有對方的身份證號碼,可以知曉對方身份信息,起訴立案基本沒有問題。當然,若有需要,即便沒有戶口薄,可以委託律師調取對方戶籍信息資料,這些都不存在問題。

⑸ 離婚戶口在男方家怎麼辦

離婚後,戶口在男方家的,應當按照具體情況處理。離婚後,戶口在男方家的,應當按照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女方的戶口有去處的,可以把戶口從男方家遷出去,女方向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且提供相應的證件和材料,審查後,確認情況屬實的,應當出具遷移證;
2、女方的戶口沒有去處的,可以將戶口留在男方家,不需要遷出去,等找到去處後,再申報變更登記,把戶口遷移出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⑹ 離婚戶口在男方家怎麼辦

一、離婚戶口在男方家怎麼辦
1、離婚後戶口在男方家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公民因離婚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2)由戶主或者當事人前往戶籍所在單位辦理戶口遷出,注銷戶口,然後前往落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二、離婚後戶口本上需要改離異嗎
離婚後戶口本上需要改離異,法律明確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⑺ 離婚了戶口還在男方家怎麼辦

夫妻雙方離婚後,戶口還在男方家可以這樣處理:1.遷回原籍 離婚後的戶口遷移,女方往往是遷出的一方,這並不妨礙戶口遷移手續的進行。公民可以根據當地戶籍的有關規定,原戶口所在地同意遷回的,可以就回遷回結婚前原戶籍所在地。2.另立門戶,由於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 通常情況下,是需要有獨立的房產作為條件的,並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⑻ 離婚戶口在男方家怎麼辦

法律分析:

離婚後戶口可以不進行遷出,仍然在男方家中,沒有影響。也可以辦理遷出:公民因離婚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由戶主或者當事人前往戶籍所在單位辦理戶口遷出,注銷戶口,然後前往落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⑼ 沒有結婚證有小孩還有戶口在男方家怎麼離婚

結婚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並且取得結婚證的,才能確定法定婚姻關系,沒有結婚證說明並未成立法定婚姻關系,有小孩和戶口在男方家並非婚姻關系成立的要件,不代表法定婚姻關系的成立。雙方共同生活,有小孩且戶口在男方家屬於事實婚姻關系,但我國法律有條件的承認1992年之前的事實婚姻關系,1992年之後的不予承認,雙方屬於同居關系。因此,如果屬於1992年之後的,雙方並未結婚,也就無需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但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任一情形的,婚姻關系無效。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⑽ 我是事實婚姻。現在分開了,戶口在男方家,我要拿戶口走,需要什麼手續嗎

應與男方協商,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烏蘭察布市戶口遷入登記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的當場給予辦理
工作時間:周一到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申請條件:
1、直系親屬投靠遷入登記;
2、考錄、調動人員遷入登記;
3、復轉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遷入登記;
4、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遷入登記;
5、獲得榮譽稱號及有突出貢獻專家等人員遷入登記;
6、購房遷入登記。
辦理材料:
1、遷入人員的戶籍證明、戶口簿;
2、投親(指父母、子女、配偶之間投靠)遷入須出具結婚證、出生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身份證;購房遷入須出具房產證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復印件;工作調動、招工、招聘遷入須出具本人工作調令或用工單位錄用手續;引進的人才須出具畢業證書、勞動人事部門或人才交流中心開具的入戶介紹信、用人單位錄用手續;復員、退伍軍人入戶須出具《退伍軍人落戶通知書》及原戶口注銷證明;
3、市外遷入的,須提交遷出地居民身份證。
第一條 直系親屬投靠遷入登記。
1、夫妻投靠遷入登記,不受婚齡、有無穩定職業和雙方戶口性質的限制。辦理時,應提供申請人書面申請、雙方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相關材料。
2、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遷入登記,不受子女年齡和有無穩定職業的限制。辦理時應提供申請人書面申請、父母和子女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派出所調查核實證明。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的子女投靠父母的要提供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父母投靠子女遷入登記,父親年齡不得低於60周歲,母親年齡不得低於55周歲,不受父母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辦理時,提供申請人的書面申請、父母和子女戶口簿、身份證、父母結婚證、派出所調查核實證明、派出所出具的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條 考錄、調動人員遷入登記。
1、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調入(考錄)的工作人員,可在工作地申請遷入登記。申請人持批准調動(含錄用、招聘)單位的人事調令(含錄用、招聘)文件原件及復印件、接收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住房證明、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相關材料,遷入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單位集體戶,也可臨時遷入親友戶口上。
第三條 復轉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遷入登記。
1、軍隊轉業幹部、復原幹部、離退休幹部在我市辦理遷入登記,需提供《軍隊轉業幹部落戶介紹信》或《軍人離退休幹部落戶介紹信》、軍人身份證、轉業證或退休證、軍官證、住房證明等相關材料,遷入本人合法穩定住所或單位集體戶。辦理遷戶手續前,遷入地派出所應按照入伍地址上網查詢原籍是否已注銷戶口,若原籍未注銷戶口,申請人回原籍注銷戶口後再辦理落戶手續。
2、退伍士兵遷入登記,提供《士兵證》和《退伍士兵落戶介紹信》等相關材料,可落在原注銷戶口或直系親屬戶口上,也可落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上。
第四條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遷入登記。
1、因升學遷出本市,畢業後返回本市落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持畢業證、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遷出證明(注銷戶口本或遷出注銷記錄),在原戶籍地辦理遷入登記。
2、因升學遷出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現轉學、退學回本市落戶的,憑轉學、退學證明、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遷出證明(注銷戶口本或遷出注銷記錄),在原戶籍地辦理遷入登記。
3、原戶籍地不是我市的大中專畢業生在我市就業的,持畢業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接收單位證明、人才服務中心證明,可在本人合法穩定住所、人才服務中心或單位集體戶辦理遷入登記,單位無集體戶的,也可掛靠親友辦理遷入登記。
第五條 獲得榮譽稱號及有突出貢獻專家等人員遷入登記
1、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獲得地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取得地市級以上科研成果的,持個人書面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榮譽證書及相關文件等材料在工作地派出所辦理遷戶登記。暫時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的,可以將戶口遷往經常居住地的政府人才交流中心。有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隨遷的,還應出具申請人結婚證、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等,若隨遷人與申請人不在同一戶口簿上的,需由遷出地派出所出具關系證明。
第六條 購房遷入
1、省內居民在我市城市(區、鎮)購買規劃區內商品住宅房、二手房、自建房,有合法穩定職業或收入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本市辦理落戶手續。
2、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供網簽購房合同、發票(收據)和調檔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勞動(用工)合同或收入證明等相關材料辦理遷入業務。
3、外省市居民購房遷入登記,以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收入)、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社會保險的人員為遷入的基本原則。
參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http://www.nmg.gov.cn/banshi/msj/wlcbs_1858/201506/t20150623_465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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