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婚姻糾紛處理。婚姻糾紛是指發生在夫妻雙方間,因為日常生活或夫妻關系,出現矛盾而產生的糾紛。處理方式如下:1、婚姻產生糾紛,夫妻雙方應當好好溝通,夫妻雙方屬於最親密的關系,溝通能解決問題就通過溝通解決;2、婚姻糾紛,可以申請居委會或村委會,介入調解處理,由第三方勸解來化解矛盾糾紛;3、婚姻糾紛可以通過家族會議方式解決,由兩方家長主持調解,化解矛盾糾紛;4、若調解不成的,夫妻雙方可通過訴訟方式處理婚姻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② 沒有法律保障的事實婚姻發生糾紛怎麼解決
承認事實婚時期 (1984年8月30日以前)
限制承認時期 (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不承認時期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事實婚姻效力待定時期 (2001年4月28日至今)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
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相反 不予承認 保護
③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2022
在一段婚姻中,領了結婚證才能夠收到法律保障,如果結婚不領結婚證,很多問題都會來臨,特別是面對兩個人想分手的時候,這時候沒有結婚證的約束,財產方面是很不好解決的,具體可以咨詢律師。
通過訴訟解決。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由於沒有結婚證,所以是同居關系,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對財產爭議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可到法院起訴。
2、如果你們已符合結婚登記所要求的全部條件,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會告知你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他們的夫妻關系並按離婚訴訟處理;如果不補辦的話,法院就會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沒有結婚證,且不退彩禮勝訴的條件主要包括:
1、雙方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即雙方已滿足登記結婚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關系產生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2、不能存在法定返還情形;
3、其他條件。
④ 婚姻糾紛怎麼辦
發生婚姻糾紛一般可自行協商處理,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且因離婚而產生糾紛的,法院在審理時,應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⑤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通過訴訟解決。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領證雙方生活在一起,法律上認定這種關系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屬於當事人雙方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所以雙方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如果雙方分手時,涉及共同財產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到法院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如果雙方之間有對財產進行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未做約定則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處理。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依照民法典中父母與子女的規定處理。有關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⑥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可以起訴分割財產。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分析:可以起訴分割財產。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領證的婚姻糾紛若是構成事實婚姻的建議雙方先對於財產等協商解決,有孩子的就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協商解決。因為是沒有領結婚證,雙方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因此雙方就財產等方面做好協商即可,若是無法協商,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沒領證的婚姻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情形:1.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構成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事實婚姻的情形,是法律可以認定的夫妻關系,產生糾紛可以依據《民法典》離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2.如果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情形,雙方生活在一起,法律上認定這種關系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屬於當事人雙方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所以雙方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如果雙方分手時,涉及共同財產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到法院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如果雙方之間有對財產進行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未做約定則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處理。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依照民法典中父母與子女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⑦ 婚姻家庭糾紛怎麼辦
法律分析:發生婚姻家庭糾紛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共同尋找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原因,共同協商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方法。
2.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街坊鄰居、親戚其有關組織可以出面調停,做好雙方的說服工作。其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比較正式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個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況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3.提起訴訟。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調節,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⑧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情形:1.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構成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事實婚姻的情形,是法律可以認定的夫妻關系,產生糾紛可以依據民法典離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2.如果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情形,雙方生活在一起,法律上認定這種關系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屬於當事人雙方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所以雙方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如果雙方分手時,涉及共同財產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到法院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
溫馨提示: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如果雙方之間有對財產進行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未做約定則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處理。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依照民法典中父母與子女的規定處理。
【法條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⑨ 婚姻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發生婚姻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可以找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因為村委會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