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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哪些婚姻有效

發布時間:2022-10-08 10:55:17

Ⅰ 婚姻效力

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後果。在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後,若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可能導致婚姻效力產生瑕疵,即婚姻無效或婚姻可撤銷,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一、狹義的婚姻效力

狹義的婚姻效力指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兩大類,主要為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的自由,日常家事代理權,扶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等。

二、廣義的婚姻效力

廣義的婚姻效力包括狹義的婚姻效力和除發生在夫妻雙方以外的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發生姻親關系。

三、婚姻效力存在瑕疵的救濟途徑

若出現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起訴確認婚姻無效。

若出現導致婚姻可撤銷的情形,則分兩種情況具體討論。一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未事先如實告知的,另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的結合。《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根據醫學和科學發展證實,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產生遺傳學疾病,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主要是指直接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達到法定婚齡,是指男女雙方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可以結婚的最低年齡時,不得結婚。

無效婚姻由法院確認,可以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具體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優先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但不得損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但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採取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以給對方或對方親友的人身自由、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作出虛假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以及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對於可撤銷婚姻,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也對脅迫婚姻的撤銷做出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雙方以共同永久生活為目的,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依照有關規定能夠認定為合法婚姻關系。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可見,法律要求締結婚姻關系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方為有效。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來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歷史形成的婚姻關系的穩定,司法實踐中肯認一定期間內具備一定條件的事實婚姻關系。但1994年2月1日後雙方未經登記共同生活的,不會再被確認為事實婚姻。

Ⅱ 民法典規定婚齡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婚齡的適用范圍如下: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備夫妻的權利與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Ⅲ 民法典總則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 民法典 》總則婚姻的規定是自然人具有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結婚 離婚 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也可以起訴維護自己合法婚姻自由的權利。而且有了婚姻關系,就受法律保護,如夫妻 撫養 義務、 同居 權等 家庭關系 。下面具體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希望能幫助到你。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總則婚姻的規定是什麼? 第一百一十條 【民事主體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解析: 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明確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權,其定義為自然人享有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實在《民法總則》、《 婚姻法 》中也有相應的規定,《民法典》只是對其進行了承繼,其屬於人格權。如果婚姻自主權受到妨害,我認為可以以此為依據提起 訴訟 ,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因 婚姻家庭 關系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男女雙方通過婚姻關系會產生一定的人身權利,比如夫妻之間 扶養 義務,配偶權衍生出來的同居權等,民法總則明確予以保護,其屬於身份權,絕對權,是夫妻之間的一項專屬權利。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侵犯配偶權的行為,是否可以追究其 侵權責任 ,還有待商榷,個人認為應當可以,比如在現實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與之同居,這樣的行為在原來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這些人的侵權責任的,但是現在是否可以依此條文追究責任呢。 三、《民法典》對 重婚罪 的影響 《民法典》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 再婚 或者向 婚姻登記 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總則第46條和第50條的規定,宣告死亡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也要由本人或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 如果其實並未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與第三人結婚,因為其前一婚姻關系已經依法失效,所以不再產生 刑法 上的重婚責任(即使行為人並不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根據《民法典》第49條的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日後該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銷了,也應當認為原婚姻關系不再自行恢復。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後,如果其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那麼原婚姻關系將一直處於失效狀態,不會自行恢復。此時,如果一方另行與他人結婚,不產生刑法上的重婚責任。 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銷後,如果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同意恢復原婚姻關系,該婚姻關系是否自行恢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民法總則第51條規定的字面上理解,因為法律只授予了「配偶」對恢 復婚 姻關系的否決權,所以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能單方面阻卻原婚姻關系的自行恢復。但本書認為,婚姻關系的成立和維系基礎是雙方自願,因為前一婚姻關系已經依法消滅,根據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任何一方均應當有權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原婚姻關系。 由此還產生另外一個問題:不願意恢復原婚姻關系,應當在多長期限之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聲明?目前法律沒有明確,應當由司法解釋作出合理規定。否則,如果「其配偶」在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銷一年或多年後,徑行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原婚姻關系並另行與他人結婚,將遭遇民事和刑事法律適用的尷尬。 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像 撫養權 、同居權等。若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後,婚姻關系不會自行恢復,若另一方與別人結婚也不會產生刑法上的重婚責任。還可以聯系 律師 咨詢有關婚姻疑問。

Ⅳ 民法典規定我國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哪些

民法典規定我國的婚姻制度包括:
1、婚姻自由,任何人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
2、一夫一妻,每個個體只擁有單一配偶的關系;
3、男女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Ⅳ 民法典中關於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五編為婚姻家庭,規定了有關結婚的諸多事項。比如一夫一妻、婚姻自由、法定結婚年齡、無效婚姻等諸多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Ⅵ 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制度有哪幾種

民法典規定我國的婚姻制度包括: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任何人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一個人不能同時和多人結婚,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Ⅶ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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