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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析產糾紛處理方案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2-14 19:28:15

㈠ 離婚的時候財產要分割,房產有糾紛要怎麼解決呢

如何處理離婚財產糾紛。住房在丈夫和妻子面前購買,並支付所有房屋,並應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細分:

當父母給孩子購買房屋時,在離婚時,如何將最高人民法院劃分在《婚姻法》司法解釋(2)第22條:

在結婚方之前,父母被雙方購買,投資應確定為她的孩子的個人禮物,但父母明確表達除雙方除外;

締約方結婚後,父母被雙方購買,投資應將作為丈夫和妻子的禮物被確定為禮物,但父母明確表達除了一方之外。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當離婚時,一邊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被借給父母,而不是父母,並採取借款證明。在這方面,法院的一般方法是看到另一種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通常沒有建立對債權人債務的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方參與訴訟。因此,法院將在分開房子的同時判處債務起訴。

㈡ 婚約財產糾紛的定性和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婚約財產糾紛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追還財物而產生的糾紛。
人民法院在審理時通常的做法是將獲的財物的手段區分為「索取」和「受贈」而進行處理。由於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故索取所得財物應全額返還。但對於戀愛中互贈財物或者訂婚時互贈彩禮,由於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這類糾紛如何解決,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各個法官根據不同的認識得出不同的裁判,缺乏統一的定性和處理標准。
二. 婚約的概念及法律性質

婚約是指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達成的協議,又稱訂婚或定婚。但我國《婚姻法》對婚約沒有具體規定,訂婚不作為結婚的必經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保護。目前關於婚約的法律性質,法學界有兩種見解:一是契約說。婚約是作為本約的結婚契約的預約,違反婚約責任的一種契約責任。另一種是非契約說。婚約是結婚的一個事實階段,但不是必經階段,不是獨立的契約,也不是一種契約之債,因此任何人不能根據婚約提起結婚之訴,也不能約定不履行婚約時支付違約金。但認為,婚約也是一種契約。根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我國《合同法》明確承認了人身關系的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婚約是關於人身關系方面的協議,所以婚約理應是一種契約,但人身關系方面的契約不同於一般的契約,應是一種特殊性質的契約,不具有履行人身關系的違約義務。

1. 婚約財產的法律性質

從我國的習俗看,婚約中的彩禮指的是男女雙方在完婚之前,由男方付給女方作為締結婚姻關系的財物,女方接受彩禮後,婚事初定。

2..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主體的處理

實際生活中,彩禮款的給付、接受,不僅是婚約中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從事的行為,而是在雙方父母或親屬通過婚姻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一旦解除婚約發生糾紛後,訴至人民法院時,訴訟主體有的列男女;有的列婚約關系的男女雙方父母;有的列男女雙方及其父親,做法不一。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為將來結婚而舉行定婚儀式,而這種儀式,一般情況下,不是男女雙方個人的行為,而是在男女雙方親友和其他參與人的參與下進行的,且彩禮款的具體數額,一般也是在男女雙方的直系親屬作出明確同意的表示後達成的,這種彩禮款的給付是男、女雙方兩家的行為,絕對不是其個人的行為,一旦發生婚約財產糾紛,應將男、女雙方及其父母列為訴訟主體較切合實際,又符合法律規定。

三·婚約財產糾紛中的彩禮返還原則、標准

婚約財產糾紛中彩禮返還,應按照婚約解除時的雙方違約程度、財產的實際情況以及民間對這種風俗的看法態度加以確定。

1.接受彩禮款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其本身的違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2. 接受彩禮款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是給付彩禮款的行為過錯而提出的解除婚約,應按彩禮款30%予以返還。

3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的,應視為其本身的違約行為引起的,應按彩禮款數額的30%予以返還。

4 給付彩禮款的一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的,看作是接受彩禮款一方的行為過錯引起的,應按彩禮款的100%予以返還。

5 若定婚時間較長,一般在二年以上,雙方符合結婚條件,而男方拒不提出結婚的,女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女方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6若男、女任何一方故意隱瞞實情,使對方產生誤解,而訂立婚約後,提出解除婚約的,視為被動提出解除婚約。

7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雙方符合法律結婚實質要件,雙方均未提出解除婚約的,但雙方無結婚的可難,若婚約關系繼續存在,勢在必行必造成一方年歲過大,從而失去許多選擇良偶的機會,此種情形下,任何一方提出來解除婚約,不視為違反婚約的行為,由此產生的彩禮款糾紛,應按公平原則進行處理,按彩禮款的50%予以返還。

8 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男、女任何一方因意外原因(主要意外事故造成肢體殘疾等)失去了訂立婚約時的身體情況造成解除婚約情形出現的,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彩禮款按照50%予以返還。

㈢ 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怎麼處理

同居關系析產則是以財產取得方式確定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
其行為模式不同,後果模式也不相同。
審理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件,基本法律依據是《物權法》關於共有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㈣ 婚姻糾紛財產如何分割

婚內財產一般平分、

㈤ 同居析產糾紛要怎麼處理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一、同居析產糾紛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在同居關系中,雙方共同生活,有的一同生產經營,這一關系從法理上講同合夥有許多相似之處,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好似男女雙方在經濟上的合夥關系,解除同居關系時除屬一方所有的財產外,對同居期間共同所得財產應參照合夥共有財產清算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中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作為法律規定「一般共有」這一詞彙是有問題的,共有財產只區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對於一般共有,筆者認為可以結合實踐來理解,如果同居共有財產可以區分則可以按份共有來分割,如果財產不易區分則為共同共有。
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按共有財產處理的僅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資配置的財產,也就是同居期間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一方所有,無法分清權屬的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並且《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應根據對共同財產的貢獻大小,出資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妥善處理。
前面所述的處理方法對於未婚同居來說是毫無爭議的,但對於婚外同居來說,在分割同居財產時首先要明確有無一方與其合法配偶的共同財產,婚外同居是違背社會的道德准則和公序良俗,其中不乏為了金錢而破壞他人婚姻,雖然法律對此沒有嚴厲的規定,但在許多案例中法官均依據民法原則中的公序良俗作出判決,在處理時也一定要保護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這樣對整個社會才能起到正確的導向。
二、同居析產糾紛的性質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據此,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可以作如下界定: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而對於同居期間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所有權,應按一般的民法理論進行確認。
1、對於同居前取得的財產歸各取得人所有已成共識。
對於同居後的財產歸屬,一般情況下是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同居雙方當事人共有;對於按份取得的,應當確定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按份額的則按共同共有處理。
2、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取得當事人所有。
同居雙方對財產有約定的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一般應歸該具有人身關系的當事人所有。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對於權屬不明的財產,雙方又無證據證明其歸屬方的,推定為共有財產。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三、同居期間的債權、債務的處理辦法
《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這里的關鍵字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如果其債權、債務是同居當事人個人的債務、債權,則由個人享有、負擔,這里的個人債權、債務與共同債權、債務的界定,可對比《婚姻法》中對夫妻的債權債務的規定來處理。
上文是對同居析產糾紛的詳細介紹和處理辦法的說明,當情侶在同居的時候容易產生共同收入和共同債務,這些問題在分手的時候往往很難輕易解決。希望您能站在法律的角度面對這些問題,避免更大的糾紛。

㈥ 離婚房產有糾紛怎麼解決

您好,這邊建議您先與女方進行協商解決。另外,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對財產進行分割。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二、法院判決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比如已婚男子與其他女子同居生活,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男方經過法院調解教育仍不悔改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男方毆打女方,或者是因女方傷殘,而男方遺棄女方等情況;(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要有證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非其他原因如因工作調動分居,這樣法院才會准予離婚;(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對於以上列舉的情形,法院都要求提起訴訟一方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家庭暴力的證據、婚外情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等,以證明確有其事,通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要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強了。

㈦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4、平等均分原則;
5、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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