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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領證的婚姻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0-03 21:13:44

1. 沒有領證的婚姻離婚怎麼辦

沒有領證的婚姻是無需離婚的。男女雙方未去婚姻登記機構領取結婚證的,不具有法定的夫妻關系,只能按照同居關系處理,男女雙方想分開的,無需離婚,只需要對孩子和財產作出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實在想離婚的,可以去婚姻登記機構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確立合法婚姻關系後,就可以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對離婚事項有糾紛的,可以選擇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一、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1、沒領證的婚姻糾紛可以起訴分割財產。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辦結婚證流程是什麼
辦結婚證的流程如下:
1、申請,雙方當事人至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3.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成立的條件:
一、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通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4.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可以起訴分割財產。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5. 沒有領證的婚姻離婚怎麼辦

沒領結婚證是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的。
如果要想離婚證,那麼應先去婚姻登記部門補辦結婚登記。
如果不想要離婚證,那麼因為兩人的關系屬於同居關系,可自行協商解除,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二人可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也就是說,沒有領證是無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因為其本身就不是法律所保護的婚姻關系,沒有結婚證在法律上就不認定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因此本身就沒有成為婚姻關系,更不用說要解除婚姻關系了。

6.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雙方不是合法夫妻關系。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產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7.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沒領證的婚姻糾紛的解決方法:其夫妻雙方因為沒有離婚證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是不能走離婚程序的。是需要根據其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區別對待的。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8.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雙方屬於同居關系,雙方因財產發生糾紛的,應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可以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如果雙方因同居的其他事由發生糾紛的,應協商處理,如果雙方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會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9.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麼解決

可以起訴分割財產。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分析:可以起訴分割財產。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屬於同居關系,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領證的婚姻糾紛若是構成事實婚姻的建議雙方先對於財產等協商解決,有孩子的就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協商解決。因為是沒有領結婚證,雙方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因此雙方就財產等方面做好協商即可,若是無法協商,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沒領證的婚姻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情形:1.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構成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事實婚姻的情形,是法律可以認定的夫妻關系,產生糾紛可以依據《民法典》離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2.如果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情形,雙方生活在一起,法律上認定這種關系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屬於當事人雙方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所以雙方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如果雙方分手時,涉及共同財產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到法院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如果雙方之間有對財產進行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未做約定則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處理。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依照民法典中父母與子女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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