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證明自己沒結婚
法律分析:可以持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B. 無婚姻登記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開具無婚姻登記證明,需要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C. 無性婚姻怎麼取證
無性婚姻取證流程為:
無性婚姻取證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方法:
1、通過律師調查如工商資料、房產證、土地權屬等登記資料;
2、通過當事人提供,如結婚證、戶口本、保證書或悔過書等;
3、通過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相關證明;
4、對於不方便取證的證據,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或證據保全。如銀行查詢、證券查詢等。
根據民事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主張無性婚姻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D. 如何證明未婚
1.單身、未婚證明開不了,通常是因為准備的資料不齊全,手續不到位或者是用途不合法。
2.單身、未婚證明應當在戶籍所在的民政局開具。
3.單身、未婚證明的開取步驟:首先找相關部門核實情況,開具「單身、未婚情況說明」。
1、觀察表面法。首先隕石一般是呈不規則的形態,其次隕石在降落過程中穿過大氣層發生摩擦產生高溫,因而隕石表面有燃燒過形成的一層黑色熔殼以及氣流摩擦留下的氣印,同時還具有流紋或流線構造。
2、吸鐵石是實驗法。隕石基本分為三大類,分別為石隕,石鐵雲和鐵隕。其中石隕的磁性相對來說會比較小,不容易被磁鐵吸引。而石鐵隕和鐵隕中含鐵量比較多,磁性則比較強。
3、觀察球粒法。球粒隕石的新鮮斷面上一般用放大鏡可以觀察到細小的球粒及球粒之間的基質,並可見到Fe-Ni金屬及隕硫鐵。鐵隕石如用含2%濃硝酸的酒精溶液腐蝕鐵隕石拋光表面,則可顯示維氏台登構造。隕石的結構緻密,不可能具有泡沫狀,多孔的或爐渣構造等構造。
4、成份檢測法。隕石由於含有Fe-Ni金屬,比重一般大於地球的岩石(一般2.7g/cm),隕石比重至少3.3g/cm。
E. 怎麼證明沒有結婚
法律分析: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F. 無婚姻登記證明怎麼開
法律分析:(1)成年人想要開具無婚姻登記證明,那麼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婚姻登記處開,或者是當地的公安局開具證明即可。
(2)當然如果是開具證明的當事人死亡情況,這時候需要無婚姻登記證明記錄,由其利益當事人代理辦理證明的,需要提供代理人關系證明和當事人死亡證明,還應提供婚姻登記處開具的無結婚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G. 怎麼證明沒結過婚
法律分析:1、當事人出示證件、證明;
2、當事人填寫《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查證;
4、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