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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材料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2-14 09:29:02

婚姻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二十七條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願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

Ⅱ 結婚登記所需要的材料有什麼

結婚登記是取得合法婚姻形式的必要條件。經過登記等手續,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因此結婚登記是一項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結婚作為男女雙方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任意而為。凡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申請結婚登記的,不受任何單位或他人的干涉,婚姻登記機關要依法辦事,給予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具體規定,
登記地點:男女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⑴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⑵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⑶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註: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要持上述的各種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婚前體檢:
1、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
2、攜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醫院進行體檢。
3、經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注冊。
其它: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領取結婚證書:
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將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審查,在被准予登記後,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場,然後就可以領到一張大紅的結婚證書了。
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後,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即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否則不予登記。當事人如不同意登記機關的決定,有權提請上一級主管機關解決。
婚姻法第8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Ⅲ 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材料

一般需要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單身證明以及本人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婚姻成立要件分類

1)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表明確法律對結婚當事人的自身情況和雙方的關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對結婚方式的要求。

2)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備要件亦稱積極要件,當事人必須具備這些條件始得結婚,禁止條件亦稱消極要件或婚姻障礙,當事人只有不具備這些情形始得結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傳統的親屬法學將此作為婚姻的成立條件的分類之一。前者是與公共利益即社會的公序良俗相關的,後者是僅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相關的。

這種分類法是為我國婚姻家庭法學所不取的。我國婚姻家庭法中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既是保護個人利益的,又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婚姻登記條例,網路-結婚條件

Ⅳ 辦理結婚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4、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Ⅳ 深圳婚姻登記所需材料有哪些

深圳結婚登記材料包括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證明、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帶上這些證件去男女其中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第一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Ⅵ 辦理結婚證都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結婚證的材料有:戶口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港澳台居民辦結婚證需要的材料有: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Ⅶ 結婚登記所需材料有哪些

結婚登記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以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Ⅷ 結婚登記需攜帶哪些材料

請您參考【結婚登記相關事項】:
、結婚登記條件
1、男雙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握)
2、結婚齡:男滿22周歲.滿20周歲
3、雙均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沒直系血親三代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
二、結婚登記提交證件
1、本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配偶
3、事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場拍照)
三、結婚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男雙持所需證件共同住戶口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申請
2、雙事親自婚姻登記機關提申請各填寫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事必須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聲明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雙提交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准予登記
四、結婚登記限、收費標准
1、登記限:證件材料齊全場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准:內結婚登記每9元加及其相關費用
注意: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意見
事具居民戶口簿婚姻登記機關憑公安部門或關戶籍管理機構具加蓋印章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事屬於集體戶口婚姻登記機關憑集體戶口簿內本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記載其戶籍情況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Ⅸ 婚姻登記需要准備什麼材料

婚姻登記需要准備材料如下: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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