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登記離婚30天到了沒去怎麼辦
【法律分析】
如果雙方還想離婚則只能重新提出離婚登記申請或者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實施離婚冷靜期後,冷靜期滿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已經撤銷了對原有離婚的申請 ,也就是說原有離婚申請已經無效了,不需要進行特殊處理;如果其中一方還是堅持想要離婚的話,就只能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辦理。預約離婚不去不會影響信用,這只是針對雙方離婚流程的一個規定,和個人信用之間沒有太大的關系,而且當初設立這個規定的初衷就是為了讓夫妻能夠冷靜下來,從而降低國內的離婚率。畢竟離婚之後對於家庭、孩子等影響還是非常大的,不用擔心個人信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 婚姻登記遲到了怎麼辦
法律分析:超過了預約結婚登記時間的,那麼當事人還是可以前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此時並不影響辦理結婚登記,但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已經錯過了預約登記的時間,因此就只能按照沒有進行預約的情況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 離婚一方一直拖怎麼辦
離婚一方一直拖怎麼辦
離婚一方一直拖怎麼辦,夫妻雙方是因為有感情才生活在一起的,可是還是有很多人不如意,在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離婚的案子新聞,感嘆感情是那麼的不堪一擊,以下分享離婚一方一直拖怎麼辦
一、協議離婚最快,但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並親自到場
就目前的法律制度而言,只要雙方協商好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問題,雙方到民政局辦事離婚就是分分鍾的事,但這種方式只要對方不配合,辦不成!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從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行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多了一道手續。即使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也需要到民政局先進行離婚預登記,30天的冷靜期過後,夫妻雙方仍要堅持要離婚的,才能發給離婚證,最快時間需要31天。
二、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堅持要離婚的,只能到法院起訴
離婚案件到了法院之後又能拖多久?離婚案例也是民事案例,一審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果不想離婚的一方找出各種合法理由,可以拖上一年半左右。如果法院一審判決不離婚,原告上訴……別傻了,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二審也不會改判,上訴純粹是浪費時間。
法律也在訴訟程序上給離婚設置了一個「冷靜期」,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半年之內不能以同樣的理由再提起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半年之後再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一般會判決離婚,這僅是實務經驗,並不是法律規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還是要看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如果第二次法院判決離婚的,一般又會拖上三到六個月,甚至一年以上。第二三次起訴法院仍不判決離婚的案例也有,但佔少數。曾經有個法院,因為男方是吸毒人員,多次在開庭時對女方進行人身威脅,法院權衡再三感覺無法保障女方的人身安全一直沒有判決離婚,直到女方五年之後的第五次起訴才判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第一次起訴離婚的結果需要等待3-6月左右,第二次起訴仍需要3-6月的時間。如果不願意離婚的一方稍懂一些法律常識或者有律師支招,案例可以拖延一年半。總之,訴訟離婚雖然也會拖延時間,便畢竟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是有盼頭的。
三、快刀斬亂麻,是應對拖延戰術的最佳選擇
離婚大戰是一場沒有硝煙的戰爭,要盡快贏得戰爭的勝利,也要講究一些戰略戰術。如我國與美國的貿易戰,雙方打得硝煙彌漫,但和平談判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這叫以斗爭求和談,離婚之戰也應如此!
1、如果雙方都沒有下定決心離婚,僅是以打促和談,哈哈,那就避開孩子吵鬧吧,打打鬧鬧也是一種婚姻生活狀態,只要自己能接受,不用管別人如何說閑話。
2、如果一方下定決心堅持離婚的,另一方始終不配合的,堅持離婚的一方應當及時向法院起訴,向對方表明態度。婚是堅定要離,這是原則不容談判,但關於財產、孩子的問題可以商談,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
3、適當做出讓步,以利益換時間。如果想離婚的一方想【快】速辦手續,在離婚談判時,可以在財產分割、撫養孩子問題上,給對方做出一些讓步。有時,對方總是故意拖延不辦理也是掌握了想離婚一方的心理弱點。你要想快速離婚,必須拿出條件來和進行交換,滿意了就配合你離婚。如果想離婚的一方不想耗時間,放棄一些利益也是可以考慮的。在向法院起訴期間,雙方仍可邊打邊談,如果在爭吵中能協商一致,到民政局把離婚證了之後,再撤訴。
4、聘請律師協助也是必要的。雙方能夠協調一致到民政局登記離婚,不需要花錢請律師。如果對方明顯拖延時間,這時最好請律師寫訴狀出點子,走訴訟之路。請律師最好找那些經常辦理離婚案例的專業律師,他們不但熟悉有關法律規定,關鍵是他們還掌握一些無法在書面上學到的經驗,可以讓當事人少走彎路。
一、一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對雙方(其中至少一方由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達成離婚協議的,是否應當製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法定代理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該條的理解為該類離婚案件,可以一調解的形式結案,也可以發給調解書,只有在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情形下製作判決書。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離婚問題應由人民法院判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不應當以調解書的形式結案。
二、怎麼打官司: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准時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須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現役軍人,他如果不同意離婚,那麼你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法院會怎麼判
一般來說,第二次起訴就會判離婚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明確規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而六個月後可再行起訴,此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也要符合婚姻法感情卻已破裂的情節。並排除軍人無重大過錯妻子提出離婚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1)請求離婚;
(2)小孩的撫養問題;
(3)財產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