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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婚姻如何

發布時間:2022-09-28 10:44:30

⑴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里的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系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系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正是由於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為「婚姻大事」。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系的開端。《易·系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易·系辭》的說法相近。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范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宮六院,一般的達官貴人亦都妻妾成群。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餘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翻開《紅樓夢》看看,王夫人和趙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麼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但在眾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為什麼賈寶玉不能同時娶林黛玉和薛寶釵為妻呢?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一、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二、問名
六禮中第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鄭玄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三、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鄭玄註:「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四、納征
亦稱納成、納幣。六禮中第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禮。《禮記·昏義》孔穎達疏:「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才可行納征禮的,行納征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征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
五、請期
又稱告期,俗稱選日子。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征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復命。
六、親迎
又稱迎親。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披紅戴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周,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婦人出嫁從夫;三取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經過此「六禮」,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復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彷彿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幾世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我國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盡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兒子,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正妻外,還可以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里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系。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第二,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里,婦女受著傳統的「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議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第三,義絕制度。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斗、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系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第四,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⑵ 在古代,古人是如何保證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

中華文明五千年,其中的夫妻制度是怎樣來的,在古代,那些古人又是怎樣保證婚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呢?

舉行過婚禮儀式之後,這門婚事也就有了大家的見證,算是合理合法並且有效的婚姻關系了。而且古代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只能有一位丈夫,即便丈夫死去,她也不能夠再嫁。雖說古代的婚姻充分的保證了婚姻狀態,但是卻對女性並非公平公正。

⑶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到底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還是一夫一妻一妾多婢多姫制

中國古代大多數朝代其實都是一夫一妻制,嚴格的說是一夫一妻一妾多婢制。
受影視劇和小說的影響,現代人常誤解古代是一夫多妻制或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以為妾是可以隨便納的。事實並非如此,古代不僅妻子只有一個,妾也只能納一個,不是想納就可以納的,滿足條件了才能納。
娶妻有嚴格的禮法步驟: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妻子和丈夫對家庭有共同話語權,舉案齊眉、互相尊重。丈夫想要休妻也不是那麼容易,有七出三不去的規定,七出:不侍公婆、無後、淫、口舌、妒忌、盜竊、惡疾;三不去: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賤娶貴不去。
值得一提的是:無後是指沒有兒子,只生了女兒也不行,不過生了女兒沒有兒子丈夫可以納妾不可以休妻,如果兒子女兒都沒有生,丈夫想要休妻也是等妻子五十歲之後,不過古代平均年齡三四十歲,活到五十歲也夠嗆。還有賤娶貴不去相當人性化,我們現代很需要啊。
丈夫想要納妾有個前提:娶妻二十年或者滿四十歲,妻子沒生兒子。而且妾是不可以扶正的,妻子如果死了會再娶一個妻子,而非妾扶正頂上。
多妾的情況直到清末民國才開始混亂起來的。
所謂一夫一妻多妾的妾,都是周朝後早期貴族的特權,庶人多無妾。蔡邕《獨斷》:「天子一取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夫人九嬪。諸侯一取九女,象九州島,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如果是平民百姓,一個小老婆也是不準娶的,「庶人一夫一婦」,只能守著一個女人過日子。
從中可看出,即使是周朝,卿大夫以下最多也就只能納一個妾,天子的妃子就連皇貴妃也都是妾。這些多妾都是特例,不是民間嫁娶制度。
漢文帝時期提出了一夫一妻,然而那個時候的一夫一妻和現在的一夫一妻制是有差別的。漢初律法《二年律令·置後律》:「大夫後子為簪裊,不更後子為上造,簪裊後子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規定庶子也有繼承權。
推恩令是漢武帝推行的法令,大致內容是:規定諸侯王除以嫡長子繼承王位外,其餘諸子都有繼承權,是為了蠶食地方藩王的實力。(嫡長子繼承製開始瓦解)
到了唐朝,就已經有了明文的規定根據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法律典籍《唐律疏議》上的記載,一個男子只能正大光明的娶一個妻子,只有在這個妻子病故之後方可以取另一個妻子。不能同時娶兩個妻子,但是可以有小妾但是不能舉行儀式。還有倘若已經是男子的小妾之後,就算是男子的正妻去世之後,小妾也不能進位成為男子名正言順的妻子,小妾依舊是小妾。除此外古代男子可以休自己的妻子,但是對於男子的小妾而言由於這些小妾的身份並沒有得到認可,所以根本不需要寫休書只需要將她們趕出自己的家即可。
對妾的數量也提出了要求,除了皇帝,從漢朝時期開始丞相除了自己的正妻之外,只能納三個小妾,剩餘的官員要麼兩個要麼一個。從中可以看出納妾數量是一種統治特權,不是民間的老百姓能隨便「享受」的。
妾是合法的,同時,妾在家庭中的權利也是很受限制,十分卑微的。
首先,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
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只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只呼其為「姨娘」。
其次,妾是能被用作交換的。
據記載,曹操的二兒子曹彰偶遇一匹好馬,想要買下來,但是馬主人說什麼都不肯賣。曹彰沒辦法,於是便用一名美貌的侍妾跟馬主人做了交換。這或許是一個「皆大歡喜」的故事,曹彰得到了想要的駿馬,馬主人也得到垂涎的美女。然而,他們都沒問過那名妾的感受。
第三,妾是能當賭注的籌碼。
據記載,五代時期吳國大臣嚴續有一位絕世歌姬,長得絕美,歌聲還動聽。同僚唐鎬有一條犀帶,也是天下絕品。雙方均覬覦對方的心頭好。二人最終按耐不住對對方寶物的垂涎,相約來了一場賭局。雙方玩了一種叫做「呼盧」的游戲,最終唐鎬獲勝,成功抱得美人歸。
其實對於不少妾而言,其地位就相當於男人的玩物,只是在男人需要的時候才有利用價值,用我們今天的話來講簡直就是生育工具而已。
一輩子也再無出頭,哪怕很得寵愛,也無濟於事。
因為,從被納為妾之後此生再無出頭之日,這是因為其在夫君的眼中就像是買回來的商品,高興則寵愛你,不高興打罵你,重則更可以隨意侮辱、殺害,而且古代對此並不會有太大的懲罰。
唐朝名將嚴武八歲時就用鐵錘把父親的妾在睡覺之時,砸碎其腦袋。理由就是「安有大臣厚妾而薄妻者?」可想妾的地位之低,在小孩子心裡也已經根深柢固了。
隨著商人階級的出現這一種納妾制度也發生了改變,
宋朝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巔峰,它擁有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和極度膨脹的男權主義,基於這兩個因素,「納妾」在宋朝忽然變成了一種商業市場經濟,買妾就如同買菜一樣,攤開了賣,使勁兒挑。
要說宋朝的商業革命還真是名副其實,窮人家養大女兒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等她長大了賣掉。這個可以在宋代廖瑩中的《江行雜記》中看到:「京都中下之戶,不重生男,每生女則愛護如捧璧擎珠。甫長成,則隨其資質,教以藝業,用備士大夫採拾娛侍。」
這看起來像什麼?
這不是青樓培養人才的方法嘛!
所以,在宋朝,出現了一個詞叫「以妓為妾」。這幫姑娘未來有兩個發展方向,
一個是當妾,
一個是當妓。
不光如此,那會兒居然還出現了「雇妾」這樣一種市場活動,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去翻翻《夷堅志》卷第八的《鄭主簿》,還有《癸辛雜識》的《銀花》,都有記載。
要說宋朝的制度令人費解,還有一個方面,那就是地方官是不能攜帶家屬上任的,使得妾的購買者群體規模擴大。
說完了市場經濟的因素,我們再看看男權主義,三綱五常、男尊女卑這倆詞我們聽得多吧,從司馬光的《家范》記載的:「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就能看出男權主義被這幫士大夫們拔高到了「天」的高度。我們知道,宋代之前的唐朝,那可是「妒婦」和「悍妻」盛行的年代,從武媚娘這么一個柔弱女子都能當皇帝就能看出來嘛。在宋代,可真是正兒八經的老爺們說話姑娘家閉嘴。南宋李燾的《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過兩個官員因為管不住家中母老虎而被降職的案子。
那個年代,真可謂是男權主義的極度膨脹期,所以,司馬光和王安石的妻子才會乖乖地跑出去買妾送給丈夫。你要擱今天,逛街多看某個小短裙一眼,回家都沒完。
當然,妾的法律地位還是有保障的,我們可以看到《宋刑統》的規定,妾是居於妻之下、婢之上的三階等級的中層,有些人不知道婢是什麼,就是婢女啦,這是從在家庭的角色來區分,另《宋刑統》第十二卷的第195頁寫明「妾者,取良人為之」,所以從法律地位上來區分妾和婢,那就是——
一個是良人,
一個是賤人。
如果你看上了家裡的燒飯丫頭,
怎麼辦?
《宋刑統》告訴你——
首先要將婢放良,把她變成良人。具體方法見《宋刑統》第十三卷的第215頁。
雖說宋朝法律對妾是有一定法律保障的,比如遺產繼承權。但許多學者反駁:
妾本身就是財產的一種,
可以隨意買賣,
也可以僱傭或送人,
這樣一「物件」,
何來財產權之說?
為了證明這一點,我特意去翻了《夷堅志》志補,看到卷第十的第1641頁記載了一個故事:
朱遜買了個叫福娘的姑娘為妾,後來又娶了妻,就叫福娘滾蛋,但福娘那會兒有身孕了啊,不願意離開,結果被朱遜強行遣走。後來,朱遜死了,他之前娶的妻子又沒懷上孩子,於是,朱家趕緊把福娘的兒子接回來繼承香火,朱家特別高興,給這孩子該名為「朱天賜」。
看到這里,你們以為這篇文章就是為妾打抱不平嗎?
你們錯了,
接下來,
我來講講——妾的逆襲。
通常最自然的逆襲就是偏房轉正,在正室去世或者離異之後,男主人偶爾會把妾扶正,但自春秋戰國時期以來,側室扶正就涉及到繼承人的問題,所以歷代法律都會規定不能這么干,宋代法律是沿襲唐代的,所以宋代也會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罰,但根據史料,並沒有發現有太多的處罰案例,反而「以妾為妻」這種大團圓結局很多。我猜想,可能是唐高宗留下的前車之鑒,這傢伙不能以身作則,廢了王皇後,改立武媚娘為後,給後世立了太壞的榜樣。
第二條路就是,通過妾自身的努力,趕走正宮娘娘。《夷堅志》支甲卷第五中第751頁記載了一個小故事
劉恕的妻子死了,又娶了高氏,當高氏懷孕的時候,劉恕的一個妾坐立不安了,她彪悍狡詐,想著自己的地位本來就這么低,如果高氏生了個兒子,那以後自己還有好日子?所以,她以「淫邪之說」蠱惑了丈夫劉恕,趕走了正房嫡妻,搖身一變成為了這個家的女主人。
這是多麼勵志的故事!
但我們理解,一個長期受壓迫的女性,在夫君的輕視以及嫡妻的嫉恨下,在法律的霸凌和社會的倫理道德下,她們只能靠自己,學會一點才藝,利用自身姿色和年齡的優勢,占據夫君的肉體和精神世界。

《元史》是這樣記載的,「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宜令民年四十無子聽取妾,以為宗祀計。朝廷從之。」也就是說,老百姓納妾需要滿足兩項條件:一是四十歲以上;二是沒有孩子。由此可知,政府對平民納妾是有限制的。
到了開放的明代,比宋、元時期寬松多了。即使夠格納妾,也不是一生都可以隨便娶的。雖然明朝的帝王大多荒淫無度,但對民間的男女關系控制則從緊,庶人娶妾也是不許的,「仿元制」。嘉靖三十一有例,「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如果敢偷偷納妾,則要受皮肉之苦,要被痛抽40大鞭:「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明朝普通百姓四十歲之後還沒兒子才能納妾,不然犯法。
《大明會典》: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明朝的一些納妾規定。
1、不能納義女為妾,違法
《明英宗實錄》○民有收義女為妾者法司論奸大理寺評事王亮奏請行勘原賣與媒合人果系義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為妾而立約明白兩相願者不治罪不離異從之遂著為令
2、通房侍女變為妾室是要立文書的。
《明英宗實錄》○民有收義女為妾者法司論奸大理寺評事王亮奏請行勘原賣與媒合人果系義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為妾而立約明白兩相願者不治罪不離異從之遂著為令
3、妾如果殉夫,是可以得到誥命的,比妻子的誥命要小一級
4、妾在夫主死亡後,是可以改嫁的
《明英宗實錄》○丙申山西按察司僉事劉翀下獄有朱氏者先為安陸侯吳傑妾傑死改嫁指揮張能能死又嫁指揮程鵬皆為妾鵬坐事誅翀慕其貲貌取為妻至是巡按御史曹泰劾奏翀忘廉恥配失節婦為風憲玷上命逮翀下獄鞫之
5、守喪期間,不能納妾
《明英宗實錄》○錦衣衛指揮僉事倪正居母喪娶妾六科十三道交章劾之法司擬正贖杖還職上以正行止既虧難居近侍調邊衛差操
6、官員納了良家子為妾,妾被妻整治虐待,妾的父母可以告官自家女兒是被強取為妾,可以得到朝廷支持,男人重的話被絞殺,輕的話被免官——良家妾的日子應該沒有那麼慘。
《明英宗實錄》○謫監察御史時紀戍威遠衛先是紀巡按狹西回經長垣縣縣丞蕭節之為聘殷氏為妾紀妻妒致殷父母忿怒揚言挾娶己女為錦衣衛所發刑部比強奪良家子女為妾律坐絞遇赦當為民上曰御史不才如此其謫戍邊
7、官員納同僚,下屬妻女為妾風險甚大,是有罪的
《明英宗實錄》○先是遼東苑馬寺少卿黃琰為行太僕寺主簿田畯奏其娶部屬定遼中衛千戶蕭成翟廣女為妾又侵置莊田一所往來飲酒淫樂妨廢公事下巡按御史廉察未報至是琰以三年考滿至吏部以聞命都察院執治之
○福建按察使謝庄謫戍大同威遠衛坐娶部屬子女為妾及挾妓飲酒也
8、治內不嚴,妾跟人私奔了,是被人極度恥笑的
《明英宗實錄》○吏部右侍郎洪玙卒玙浙江淳安縣人永樂辛丑進士授刑部主事轉工部主事隨侍郎羅汝敬巡撫狹西有能聲善談論大學士楊士奇奇其才正統初薦充經筵官改翰林院侍講預修宣宗實錄尋用士奇薦升吏部右侍郎進退人才必求其實不苟為異同然治內不嚴致妾淫奔士論少之
9.收兄弟的妻妾是死罪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
10、「離異」——是指跟妾斷絕關系。PS:現在離異這個詞,歸夫妻啦
○山西等道監察御史桂怡等劾武進伯朱英服制未終娶樂婦為妾詔宥英罪樂婦離異
11.和尚道士娶小老婆要被強制還俗,兼打的半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12、官員不能納妓女為妾,納了也要原樣退回
○守備萬全都指揮江福占妓者為妾詔宥其罪命給還其家福眷戀不遣巡按監察御史張鎣復奏其罪詔仍宥之
13、官員管不住妻妾偷人,是會被免職的
○山西按察司副使章繪奏軍官多縱勒妻妾與人通姦喪廉恥壞風俗宜例以敗倫傷化削職為民從之
14、納妻子的從家婢為妾是可以的,但是不能稱為次妻,犯法。
○彭城伯張瑾初收其妻朱氏從嫁婢為妾婢死自稱次妻上章乞祭祀禮部以無例格之至是為校尉所覺六科十三道劾舉其罪下都察院獄具當徒都御史寇深按瑾下亂家法上欺朝廷難處以常律上是其言命錦衣衛固禁之
15、私通別人家的妾,是有罪的,國法難容
○丁巳巡按四川監察御史錢琎奏守備威州都指揮僉事馬雲誘奸前巡撫侍郎羅綺之妾命執治之
16、官員如果賣自己妹妹給別人當妾,是可能會被砍頭低
○府軍前衛指揮僉事楊洪以屢失朝參納贖致貧賣其妹與監生為妾因而劫之捕獲詔斬於盜所
17、官員不能納罪臣之女為妾
PS:罪臣之女,跟妓女一樣慘,連官員妾都做不得
《明宣宗實錄》○法司奏河南都指揮僉事王真坐買罪人女為妾罪應徒上命罰役以贖
18、妻虐妾致死,妻是會被治罪的——妾也不是妻想虐殺就虐殺的。
PS:看來妾的生命安全還是有一定保障的,妾的地位也有了一定提升。
○行在都察院奏御史傅敬妻毆妾中其要害妾自縊死當治其妻罪緣已受封上曰殺人豈可容罪之如律因與侍臣曰婦妒是惡行況以妒殺人其惡甚矣
19、明朝官員的妾是可以正經上奏朝廷的
PS:明朝對納妾管的很嚴,但是妾的日子應該沒那麼艱難
○命故清平侯王友庶孫鑒襲羽林前衛指揮僉事永樂間友坐逗遛下錦衣衛獄子順授羽林前衛指揮僉事宣德間友故至是其妾乞以鑒襲爵上以友在先朝既坐死論故有是命
○司禮監故太監吳誠妾姚氏奏誠隨駕迤北陣亡存日曾於香山置墳今欲將誠衣冠按魂安葬從之仍命禮部賜祭
20、王爺要納良家子為妾,都要給皇帝打報告
○甲午淮靖王妃蕭氏奏長子淮王祁銓先冊李氏為妃自婚之後染患風疾無子恐誤宗嗣乞照襄世子祁鏞例自備財禮於本境地方官員軍民良家子女內選娶一妾從之
PS:良家女為妾和奴籍女放良為妾區別還是很大的。明朝限制宗室妾媵數量,宗室奏選妾媵必須開明本人年紀,有無嫡子,是出於宗 室嫡配無出,征選妾媵意在續嗣的考慮,得到允許後才能拿納妾。而且按規定不能納樂戶、妓女為妾。如果不強調無子,不是良家女,還不會被允許納妾哩。
21、姐姐當元配,妹妹當繼室的實例,在明朝,我現在還沒有看到
PS:我怎麼覺得這種事情是醜事啊,咱么在宅鬥文中那麼普遍呢?庶女文中的典型女主出路啊,給姐夫當填房,好惡心啊。
三言二拍中有篇就是說一個女子死了,鬼魂還要撮合自己的妹妹嫁給自己的未婚夫的事。雖然正史沒有,說明社會上層基本沒有這種事,但是民間應該不少的。「小說中有」,反映了社會中下層的情況。而且小說也說「不忍斷親,續上小姨,乃是世間常事」。
以明朝市場價作為參考,男人如果要納妾,需要花費一百多兩白銀,這個跟現在娶老婆給的禮金差不多,不過都是平民價而已。但雖如此,要知道當時古人一年生活的開支(家庭)僅需幾兩白銀,所以明朝納妾是很貴的,也不是一般人能納的起妾的。
清朝就不多少了,例如和珅有權和有錢,但他只有一個正室,兩個側室,這就證明官員不是隨便可以納妾的。
可是在民間有錢有勢的男人不能只看著皇帝權貴們娶很多個女人啊,而他們就只能一妻最多一妾啊,所以就有了後來的一妻一妾多婢(多姬)制,其實影視劇中的多妾基本都是多婢也就是通房丫頭的情況,通房大丫頭就是主子夫婦行房事的時候,她不但可以貼身伺候,還可以在主子招呼下,一起行房。
在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通房丫頭的地位要低於妾。只有辦了手續、有了名分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通房丫頭在性事上和妾差不多,地位卻不如妾,但要高於一般的丫頭。
通房丫頭∶舊時指名義上是隨女主人一同陪嫁到男方家的婢女,實際是姬妾的人。通房丫頭和陪嫁丫頭是兩碼事。陪嫁丫頭是女主人帶來的,但能不能當通房丫頭或姨娘卻要看情況。

⑷ 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什麼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所以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易·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夫子;與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措)」《禮記·昏義》:「婚禮者,禮之本也」;「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這種觀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習俗,婚姻主要被作為可以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手段。
後世儒家經典記載了西周時期貴族的婚姻狀況,當然這種狀況已經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對後世的法制和觀念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因為西周時期去古不遠,許多部族和地區在不同程度上還保留著氏族時期的一些婚姻習慣。《周禮·媒氏》里說,在仲春時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和私奔,國家並不禁止。《詩經》里也有許多反映民間男女自由戀愛的詩篇。近世有學者指出,一直到漢代以前,在燕、趙、中山、政、衛、齊、楚等地區,還盛行著各種非禮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時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還是相當自由的。我們這里所談的只是儒家經典所記載的貴族婚姻狀況。
據記載,西周時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務的機構——媒氏。《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見,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機關。
一、 婚姻關系的締結
1、 締結婚姻的限制性條件
(1)西周時,締結婚姻關系,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學者指出,殷商時期有可能實行族內通婚。這種情況到西周時被完全改變了。按照周禮的規定,「娶妻不娶同姓」(禮記·坊記)。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志,同姓則同族,血緣關系較近;反之,不同姓則不同族,血緣關系較遠。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認識到族內婚配不利於後代的繁衍。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國語·晉語》四)。當然,倡導族外婚還有其政治目的。「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禮記·郊特牲》)。所謂「附遠」,就是通過聯姻與血緣關系遠的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系。通過族外通婚這種頻繁的政治聯姻,可以用甥舅關系將各異姓貴族緊密聯合起來。周族之所以能夠控制廣大地區,與其積極與各族聯姻有一定關系。所謂「厚別」,就是嚴格別於同宗,以防紊亂倫常。因為既然禁止通行親族通婚,那麼即使血緣關系親密的男女之間也應當有所迴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親」等等禮的要求即是從此而來。
(3)關於結婚年齡
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發全部挽至頭頂結為發髻,戴上保護發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發梳理為垂於腦後的發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周禮》記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有的史籍說女子十五而嫁。說法不一。但是,後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韓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據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記載,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其後的情況也基本如此。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締結婚姻的情況
儒家禮制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 締結婚姻的程序
根據儒家經典的記載,我國傳統的婚聘禮儀,最突出、最典型的是「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或稱納成、納幣)、請期、親迎。
六禮是西周時就已確定了的,其內容儀注都比較復雜。但當時有所謂「禮不下庶人」的框框,並未達於民間。至漢代,六禮才開始普遍施用,但違禮之舉亦不罕見。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為皇後,僅有納采、問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序。東漢以後,社會動盪,婚姻儀式更大為簡化。隋唐以後,六禮被人們有意識地增減,如在宋代,常常是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征,六禮僅存四禮。南宋時,朱熹又將納吉並入納征,實際上六禮只剩下納采、納征、親迎三禮。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禮》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婦禮、成婿禮等禮節,但這可以看作是親迎禮的延續。從大的方面著眼,後世婚禮大都未脫周代六禮的大框架,而是在這個框架中有所增減。增減的大體輪廓是,前五禮多有合並、減損,而最後的親迎則不止是迎婦到家,而是顯著地增益,除了成婦禮、成婿禮之外,還有很多儀俗,在時間上甚至延續到親迎後的第三天。
兩千年前制禮作樂的先賢聖哲們就指出:「昏(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一繼後世,故君子重之。」又說:「昏(婚)禮者,禮之本也。」婚姻首先是家庭、家族的大事,它關繫到家族世系能否延續的大問題,也是關繫到整個社會的大事,所以歷來受到人們的重視。
1、 納采

納采,也就是男家請人向女家說明締婚的請求,相當於後世的提親、說媒。我國傳統上盛行包辦婚姻,青年男女沒有自主權。到了當婚當嫁的時候,男方家長便請媒人向早已物色好的女方家長提親,表達想和對方聯姻的願望。當然,這種選擇是有條件的。比如,《大戴禮記·本命》即有「五不取(娶)的說法:
「遂家子不取」,即行為有違禮教,沒有家法的女子不能取。
「亂家子不取」,即家風淫亂、天性冶盪的女子不取。
「世有刑人不取」,即直系親屬中有受過墨、劓、剕、宮、髡等刑罰的女子不取。
「世有惡疾不取」,即直系親屬中有啞、聾、禿癘(瘟疫或惡瘡)、傴(駝背)等疾病的女子不取。
「喪婦長子不取」,即母親去世,和父親一起長大的大齡女子不取,恐其缺乏生活經驗。
後世的婚聘條件是「門當戶對」。所謂門當戶對,是指除了家族的社會地位外,還有經濟條件、家族世系、職業等等。結婚當時人本身的條件也要考慮。
盡管是婚聘的第一個步驟,納采也要攜帶禮品。先秦時用雁,所以這個儀注也叫「奠雁」。之所以用雁,是因為雁是候鳥,冬天飛往南方,夏季生活在北方,來去有時。納採用雁,實際上是告訴女家「男大當婚,女大當嫁」,應該像雁那樣適時選擇其所在。後世納採的禮物大大豐富了,有時竟多達五十多種,而且具有象徵意義,如送羊表示「吉祥」、送鹿表示「福祿」、送膠、漆表示「和諧」……等等。
2、 問名
納採得到准許,也就是女家收下了禮物,接下來就是六禮重的第二步——問名。問名即雙方相互探問男女的姓名、年齡、生辰、籍貫、三代(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名號、官職等,以便對方有一個初步的了解。這一儀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請八字」。
如果締結婚姻的意願是當事的男家或女家提出,再請媒人說合的,他們對對方已經有了一些了解,這個步驟就可有可無。但如果是每人主動來撮合的,問名則是必需的。但無論如何,納采既准,雙方都要主動將這些情況告知對方。
同樣,問名也要攜帶禮物,古禮也用雁。六禮簡化以後,納采和問名便同時進行。

3、 納吉
六禮的第三步是納吉。
在問名和納吉之間,有一個內容並不簡單的「地下工作」,即合婚。這也可以看作是納吉的一部分內容。我國傳統的婚姻,不僅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依據,而且也把「天神之兆」作為依據。問名之後的工作,就是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考察雙方締結婚姻的可能性。這一系列活動就是合婚,後世俗稱「批八字」。婚姻能否成立,這是最為要緊的一關。倘若其他方面的條件都比較相符,八字不合,也只好就此拉倒。
先秦的合婚似乎並不像後世那樣復雜。當時的納吉是「歸卜於廟」,即用卜筮的方法一錘定音。同時也說明婚姻是承繼祖祀的大事,所以要在家廟卜筮。卜得吉兆後,男家便仍以雁作禮物請媒人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
所謂的「八字」,和我國傳統的歷法相關。我國古代以干支紀年、紀時,天干、地支相配組成的六十組名目及其順序分別指代著一定的年、月、日、時。每一個人的出生年、月、日、時由四組干支紙袋,共有八個字,這就是「生辰八字」。此外,古人為了便於記憶,又用十二種動物來配十二支,形成了人的十二屬相。由生辰八字,一望可知其人的屬相,由屬相的合與不合就可以判定婚姻是否相宜。關於這方面的合與不合,民間流行有許多俗謠,相合的如「青兔黃狗古來有,紅馬黃羊壽命長;黑鼠黃牛兩興旺,青牛黑豬喜洋洋;龍雞更長久;蛇盤兔,必定富。」等等。不合的有「白馬怕青牛,羊鼠一旦休;蛇虎如刀錯,龍兔淚交流;金雞怕玉犬,豬猴不到頭」。如此等等。如果把各地的俗諺收集到一起,就可以發現矛盾百出,其意義也就不攻自破。
批八字除涉及屬相以外,還涉及陰陽五行。五行指金木水火土。每個人的命運都與此有關,或木命,或土命……。五行也有相生、相剋兩種關系。與此相應,還有命相,也可以根據生辰八字推算出來,從而也就可以判斷婚姻的吉凶。
此外,還要考慮面相、手相、骨相等等。
合婚得到吉相後,就要派人把結果告訴對方,並繼續婚禮的步驟。這也就是納吉的主體內容。這一儀注唐代叫做「報婚書」;宋代叫做「過細帖」;晚近則稱「定親」、「換貼」、「小定」,也就是現代所說的「訂婚」。
納吉以後,婚姻關系確定,雙方交換的帖子類似於後世的結婚證書。此後,男女雙方都要受到社會倫理的約束,婚姻的終止再不是隨便的事情,而要經過雙方的協商或外人的調解。同時,男方逢年過節都要給女家送禮,還要給女方四季衣服。

4、 請期
納征之事完結以後,婚姻基本地界,接下來就該迎娶進門了。而此前的准備工作,就是請期。
所謂請期,就是男家占卜擇定合婚的吉日良辰,讓媒人告知女家,徵求女家的同意,相當於後世的「告期」、「夏日子」。
古禮請期用雁,後世用各種物品。請期儀式過程中,進行第二次迷信占卜活動。大體與問名後的占卜相同,主要是選擇適當的迎娶吉日、合婚良辰以及合適的迎親、送親之人。占卜的選擇中心仍然是八字和屬相。首先是選擇吉日良辰,民間一般選雙月雙日,如二月二、四月八、六月六等。不過,嫁娶月份一定不能選男女雙方的屬相忌諱,迎親、送親也不能犯屬相忌諱。
古時候的請期似乎是口頭進行的,後世則口頭、書面皆有,尤其是世家大族或小康的耕讀人家,大多是以書面進行的,也就是所謂「下婚書」。
晚近以來,請期和過彩禮、過嫁妝基本上是前後進行的。彩禮的數量不一,,有十二扛、十六扛、二十四扛、三十二扛,甚至更多,都是雙數。
男家過彩禮之後,迎娶之前(一般是前一天,有時也隨新娘子一道進門)女方要過嫁妝。在薄板、買賣婚姻盛行的時代,假裝這種外在物也成了女方社會地位以及姑娘身價的標志。
5、 親迎
親迎,是六禮中的最後一道程序,相當於後世的婚禮大典。古禮中的婚禮儀式,並不是一天之內完成的,而是要持續兩三天,除迎娶當日外,前後各要延展一天。
《禮記》等古籍並未詳盡記述親英前的准備議程,但後是卻發展出了一套比較繁雜的准備程序。一般地,請期過後,女家要為女兒「開臉」、「上頭」,臨近婚期,男家要給女家送「催妝禮」。婚禮前一天,女家要派幾位婦女到男家整理新房,稱為「鋪房」,這意味著娘家對女兒的最後一次照顧,也有在女兒未過門時對女婿的禮儀性的侍奉的意義。所以,鋪房也稱「暖房」。
新郎到親戚朋友家行禮,稱「行家禮」,男女兩家還要向親友林里發出邀請。平民百姓家婚嫁,不過是遞個口信,大戶人家則要送請鐵、發告示。
古禮親迎的第一個程序是由新郎迎接新娘。遠自先秦,近至當代,上至品官,下至庶民,無不親迎,只有皇帝因「至尊」而例外。(不過,先秦時似乎帝王也要親迎。《詩·大雅·大明》就記述說周文王娶太姒「親迎於渭」。)它是傳統社會中一個女子一生中所能享受到的最高禮遇,因此也歷來為女性所看重。
古時迎親在黃昏,婚禮的取義就在於此。《白虎通·嫁娶》:「婚者,昏時行禮,故曰婚。」 《說文》:「禮,娶婦以昏時。婦人陰也,故曰婚。婚,婦家也。」
先秦時親迎的程序比較簡單。新郎受父之命迎親,到了女家,女方的人要出門響應,新郎進門要獻出禮品雁,這個禮俗叫「奠雁」,是古婚禮中比較重要的議程。然後,新郎要把新娘很禮貌地接到車上,迎往家中。「婦至,主人揖婦以入」(《儀禮·士昏禮》。後世的迎親之舉似乎要復雜得多。親迎的隊伍往往比較壯觀,有多至幾十人的。新娘在漢代和唐代都是坐車,宋代以後才流行起人們所熟悉的花轎。在迎親的隊伍里,也包括鼓吹的樂隊等。清代北京的婚禮,大多有模仿帝王的儀仗的趨向。迎親的隊伍里有許多挑夫拿著「開道」、「迴避」的大字木牌和提燈,還舉著金瓜、斧鉞等兵器。新郎戴官帽,新娘則鳳冠霞帔。因為婚姻是人生大事,雖然這些舉措逾禮,官府一般也不幹涉。

娶親的隊伍回到男家時,也並不馬上進門,而是把喜轎關在門外,俗信稱此為「憋性子」,意思是指把新娘性格憋得柔順些。此外,還有很多習俗:
A、 撒谷豆
喜轎進門後,撒穀子、豆子、草節等,用意是避邪。這是一項比較古老的儀俗,宋代以後比較流行。其用意在於避「三煞」(青羊、烏雞、青牛之神),三煞忙於啄食,就危害不到新娘了。現代新娘子下車撒花紅紙屑,或許就由此而來。
B、 跨火盆
喜轎到院子里,要從預先擺好的炭火盆上慢慢跨過,意思是燒去一切不吉利的東西,日後夫妻會越過越紅火。

C、 傳代
「新婦進門,布袋鋪地,碾轉更換,令步其上,謂之傳袋,猶言傳代也」。
D、 拜堂
入洞房以前,還有一個比較突出的儀式,就是拜堂,俗稱「拜天地」。唐代以前就比較流行。一般是「三拜」,即「一拜天地,二拜高堂,夫妻對拜」。有些地區(華東、西北)還要「拜人」,即拜送禮錢的人。只要比新郎輩分大或雖然同輩但年齡比新郎大的人,都要拜。拜人時,司儀按預先擬好的禮單唱名,然後由「接禮的」找所唱者接禮。接來後,司儀唱「×××禮錢×元,磕下啦」,新郎新娘便鞠躬行禮。客人多的時候,這種儀式要進行一二個小時。
拜堂之後,就是大宴賓客,這里也有許多講究,不贅述。
E、 洞房禮俗
新郎新娘入洞房以後,還有一系列儀俗
a、 坐帳
也稱坐福,即新郎新娘雙雙坐在洞房的炕沿上,新郎把自己的左衣襟壓在新娘的右衣襟上,表示男人應該壓倒女人一頭。
b、 撒帳
是指親人在新人入洞房後,把喜果等撒向洞房的每一個角落。這一儀俗始於漢代。所撒的物品一般常見的有棗、栗子、花生等,利用其諧音,表示「早立子」、「男孩女孩花搭著生」。
c、子孫餃子
女家包好帶來,男家煮熟。吃的時候,一群孩子在窗外問:「生不生?」娶親太太或新郎答:「生!」或者乾脆把餃子煮得半生不熟,讓新娘自己說「生」。這叫「討口彩」,是早生孩子的吉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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