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
法律分析:新婚姻法第七條的規定的是什麼 我國的婚姻法是為了維護當代婚姻關系的家庭和諧,所以婚 姻法當中其實涉及到婚姻關系當中的方方面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B.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是什麼
結婚時代:你如何保護自己?
—關於《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所進行的每一場進步運動,都是一場身份到契約的運動。
—[英]亨利·梅因《古代法》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宣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正式實施。關於房子的問題引發民眾強烈反彈。有人就此總結為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寵了,並高調的宣稱中國進入了新結婚時代:一個「只見房子不見婚姻「的新結婚時代,一個更加現實和勢利的新結婚時代,甚至是一個徹底的男權化而徹頭徹尾的放逐女人權利的新結婚時代……
事實上是否果真就是如此呢?
我本來並不想就此說什麼,因為這雖然是自己一直關注的卻並不是自己的強項,而且自己也不是一個招惹外界的人,這次關於「解釋三」已經成為社會熱點,我相對更喜歡沉澱以後的東西,「跟風」從來不是自己的派頭和風格。但是自實施以後,很多人就此咨詢裡面的問題種種,當然女性相對多一些,包括我的一些同學,都是即將進入婚姻殿堂的「準新娘」們,聽說來了個「新結婚時代」,便都有些忐忑,我剛開始接到同學的電話,聽著她訴說的擔心和顧慮,不禁啞然失笑,怎麼會有這樣的擔心呢?原來又是那些「唯恐天下不亂」的媒體的胡亂報道,什麼「女權PK男權啊」,「丈母娘哭訴無用武之地啊」,這都什麼亂七八糟的。原諒我,對一向很自得的媒體我還是很有成見的,或者說保留著著清醒和正確的態度。中國媒體歷來沒有獨立、自主的態度和立場,卻仍不自知,還依然恬著臉自居「人民喉舌」、整天說什麼「輿論監督」。每一次都不知道從那個犄角旮旯里找兩個老大爺過來就吹噓說這是民意。又或者不知道從那找來兩個人就在那充當專家來進行評論。媒體的胡亂報道攪擾了公眾的視線,於是很多人都是帶著強烈的感情因素來看待「解釋三」中的這個問題,卻不曾在法律的層面上進行評說,於是我整理了社會上對「解釋三」的這一爭議焦點,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評說和解讀,以資讓大家對「解釋三」中的問題有一個深層、全面和正確的了解。
一、「解釋三」中關於「買房」問題的規定述錄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是引起爭議最大的條款,很多女性認為這解釋對她們不公平,將來一旦離婚,女方很可能被「凈身出戶」。不過,該解釋卻讓不少公婆放心:養兒子也不「虧」了,不用「防」著兒媳了;一些「准丈母娘」們也憂心忡忡起來,《婚姻魔鬼詞典》里對「丈母娘」專門有個定義,丈母娘就是一個道行比老婆還高的卻不站在你這邊的女人。現在在這般局勢下,當然要顯示她們的道行了,「解釋三」一出,很多女孩子還很矜持的不敢說怎麼怎麼樣,一些「准丈母娘」立即表示,以後的戰略重點從原來要求男方買房已轉變為在買房的基礎上把女方的名字送入房產證,否則自己的女兒不是白出嫁一次,還搭上了嫁妝。
二、淺藍色律師關於該問題的法律解讀
其實不管是「準新娘「還是「戀愛女」包括「准丈母娘」們的擔心我都能理解,但問題沒有那麼復雜,據說很多「準新娘」因為「新結婚時代」這一攪局,而把本已確定的婚姻變成了一場拉鋸戰,結果婚姻成了未來一件不可預測的事情,而很多「戀愛女」則增加了新的考驗項目,就是以後的房子產權登記的問題。不僅如此,原來已經結婚但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家庭也因為房子登記鬧起了矛盾,其實這真有點過了,問題遠沒有那麼復雜,也不似很多人想像的那麼嚴重。
首先這一條並不是專門針對女性,而是一項普適性規定,不僅僅包含給兒子買房女方不得分,娘家為女兒買房也同樣適用。當然很多女性都認為這好像是專門針對她們,這種感覺也不是沒有道理,因為現在形成的既定觀念就是男方買房,在這種觀念下這條規定似乎就一下對准了女方。
即使是男方買房,是不是就一定導致女方在離開時「凈身出戶」呢?
也不是這樣的,法律規定只有是婚姻雙方對房屋產權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果夫妻雙方對此先有約定,或房產登記共同署名,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領域有一項基本原則,即「意思自治」,現行《婚姻法》自然也遵從該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司法解釋僅僅確保一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權益。從現有的情勢看,大家對這個問題既然這么重視,怎麼可能不就此問題進行約定呢?
以上是理論上的解說,從實務的角度說,這問題就更不必擔心。現在大多數情況下,男方買房也只是「男方」家裡交首付,以後兩個人共同還貸,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產權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的權益也不會遭受很大的損失,我們可以算一下,比如一套房子首付20萬,兩個人共同還貸40萬,後來房子增值到一百二十萬,這時候根據法律規定先要協商,協商不成房子的產權歸男方,沒有問題,但是男方要給女方多少補償呢?不是退20萬就完了,而是要把增值利益算上,房子一共支付60萬,男方付40萬,女方付20萬,後房子增值到120萬,這時候男方需支付女方40萬才可以取得產權,所以女方的權利並沒有損失。這一條也是在「解釋三」中規定的,可惜大家大多忽略了,就記住那個第七條了。
所以這個問題沒有那麼嚴重,尤其沒有嚴重到因為這個而把婚姻變成拉鋸戰的地步,也不應因為這個問題讓剛剛組織的家庭經歷一次霜降,沒有必要。當然作為律師,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是天職。如果你作為女方,馬上要結婚,不僅是男方買房而且是已經交情全款了,這時候你住進這所房子不舒服,那有什麼辦法呢?鑒於律師搞陰謀詭計的形象不致於更加明顯,就到此為止了。不過需要提醒你的就是一定不要逼著你的「准丈夫」把你的名字也放進去,但是可以換個人,比如那個道行比你深、卻一直站在你這邊的那個人。但這是一種兩敗俱傷的方法,還是不宜輕易就拿出來用。
三、淺藍色律師關於「解釋三「的價值評斷
我看完「解釋三「,覺得平平,了了無物,為什麼這么說呢?我原來一直詬病司法解釋「逾規」的問題,從現有的法制體制來看,司法解釋只能是在基本立法的框架內進行解釋,以達到司法技術的能動性和可操作性,從而實現立法理念和其中的價值觀念在社會實踐中的運作,可是一直以來,司法解釋總是「逾規」解釋,可是中國「違憲審查」機制的缺位,導致司法解釋替代立法在實踐中發揮作用,而真正的立法被懸置,束之高閣。但是近來民權觀念的提高,推動了立法機關地位的提高,最高院也就越來越守規矩了,此次《司法解釋三》就是一個表現。
「解釋三」的出台,在中國引起軒然大波,眾說紛紜,媒體又跟著起鬨,導致現在人人都在說「新結婚時代」。其實我對「解釋三」的一個總體態度,就是此解釋是罕見的一次沒有逾越基本立法的司法技術操作。最高院的那位發言人的發言一直說的都是「首次明確……」,其實這些問題都是涵蓋在《婚姻法》裡面的,並不是出台的新規定。
其實這種方式從2001年新《婚姻法》[1]出台,一直在採用。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隨之最高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裡面明確說「新《婚姻法》生效後,需要清理和重新規定的內容很多,如果等全面清理後再制定一個完整、系統的司法解釋,不僅需要深入研究原有的司法解釋,而且需要進一步調查研究《婚姻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還需要總結其實施後的審判實踐經驗,這樣的話,短期內難以出台,而目前實踐中許多法律適用問題又迫切需要解決。所以,我們計劃分批作出司法解釋。」因為確定了分批次的出台司法解釋,因此最高院陸續出台了「解釋一」、「解釋二」和「解釋三」,每一次解釋當時是應對司法實踐和現實生活中的新問題和焦點問題,但卻是局限在原有《婚姻法》規定的框架下展開的。在解讀「解釋三」的時候,必須要堅定這一點。
另外針對「解釋三」的規定,也的確是在切合實際上作為自己的努力方向。現在中國市場經濟的推行,市場化程度越來越深,人們也越來越接受市場經濟的法則,推崇契約的價值理念,而這一點也越來越滲透到了人身屬性支配的婚姻家庭領域。記得原來新《婚姻法》剛剛出台時,很多人不能接受「婚前協議「的做法,一個人剛結婚就要為離婚打算,任憑法律人怎麼說,普通人都不能接受,但現在很多人都理解了」婚前協議「的做法,婚姻是滲透著感情,但是財產也是其中的一部分,雙方應該在清醒和理智的時候就將此問題解決好。而「解釋三」也是這么一個初衷,讓愛情回歸本質,讓離婚夫妻雙方更加便捷地處理財產問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但是雖然初衷是好的,但也引起了許多新問題,比如男女性別的平衡、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都涉及很多復雜的問題。當然婚姻這種事,法律的態度本來都是半准入的態度,我們不能寄希望於法律給我們創造幸福的生活和和睦的家庭。最為本質的還是讓情感回歸,作為婚姻的支柱。不管怎麼說,社會學的研究表明,往往是並不太現實的婚姻才是幸福的婚姻。
[1] 中國《婚姻法》1950年頒布至今,共修訂兩次,1980年和2001年,兩次修正幅度都很大,雖說是修正,但都有推倒重來的氣勢,尤其是最近這一次,因此在法學界,一般把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稱之為新婚姻法。
C. 婚姻法則第七條是什麼
法律分析:該條例已於2020年12月31日廢止,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替換。原條例中第七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D. 婚姻法第七條是什麼
法律分析:婚姻法已經失效,婚姻法第七條對應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E.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21年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F. 婚姻法第七條是什麼內容
法律分析:一、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二、無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G. 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什麼是性義務
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夫妻之間有性義務。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相互撫養的義務以及對子女共同撫養、教育的義務,從來沒有性義務這一說法,更不可能在法律中規定這一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H. 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的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法律之所以要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主要是因為近親結婚影響後代體質,危害民族健康。這里所稱的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所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妹);同源於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間;同源於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以及不同輩的叔、伯、舅、姨與侄(或侄女)、甥(或甥女)之間。以上人員之間禁止通婚。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I. 婚姻法則第七條是什麼
法律分析:婚姻法已經廢除,現在並入民法典中。本條是關於訴訟外調解和訴訟離婚的規定。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本條作了補充完善,主要是增加規定了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表明夫妻感情不和的事由,以便於司法審判中更准確地適用婚姻法有關訴訟離婚條件的規定。這條規定的修改,並沒有對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內容作實質性修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