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申請開一張婚姻登記表需要什麼資料
內地居民登記結婚需要材料:
(一)男女雙方的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如果是集體戶口需要首頁復印件並在戶籍所在單位蓋章;
(二)男女雙方的身份證;
(三)三張2寸紅底的兩人合影照片;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帶的材料:
(一) 有效的身份證及通行證;
(二) 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聲明;
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華僑應當初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 本人有效護照;
(二) 居住過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
法律依據
1、《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⑵ 怎麼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分析:1.需要攜帶的資料。男女雙方各自的戶口本、身份證。男女雙方近期的2寸彩色照片,照片可以在婚姻管理登記處拍取。男女雙方中有過離婚情況的,還要攜帶離婚證。如果經過婚前檢查還要提交婚前檢查報告。
2.辦理結婚證的條件。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方法定的結婚年齡是22周歲,女方的法定結婚年齡是20周歲。男女雙方中任何一方沒有其他法定關系的夫妻。近親不能結婚。
3.雙方符合結婚的條件,攜帶上述資料去男女雙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管理登記處提出結婚申請。婚姻管理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確認男女雙方自由結婚的意願,確認完畢後男女雙方各自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在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字按手印。然後繳納9元人民的結婚證工本費,就可以領取結婚證,男女各自一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⑶ 夫妻領結婚證需要填什麼樣的表圖片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登記的相關流程,辦理結婚證時按照規定填寫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和《辦理結婚公證申請表》,婚姻登記處人員審核無誤後蓋章確定,就可以拿到你們的結婚證了。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結婚證
二、結婚登記資料
1、雙方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婚姻狀況證明
3、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4、再婚的必須持有離婚證或相關證件(解除夫妻關系說明、法律判決書),喪偶的必須持有原配偶的死亡證明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親自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四、注意事項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審核不通過的,必須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收費標准:國內結婚登記每對9元加及其他相關費用,但部分地區已經取消登記收費。
⑷ 2020結婚登記申請表樣本
法律分析: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本人申請結婚登記,謹此聲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國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職業: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狀況:_______(未婚/離婚/喪偶)
對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國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族:______職業: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 身份證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狀況:_______(未婚/離婚/喪偶)
本人與對方均無配偶,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了解對方的身體健康狀況。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自願結為夫妻。
本人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
聲明人:____________ 監誓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⑸ 婚姻狀況證明怎麼開
1、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開具一份證明自己未婚的介紹信2、准備社區開具的未婚介紹信,以及自己的身份證以及居民戶口原件以及復印件到當地的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3、到民政局之後,工作人員會給結婚雙方一張表格,將自己的身份正確填寫4、將填寫好的表格和自己准備的身份證件上交5、工作人員會根據新人所填寫的表格,進行網上填寫,確認無誤之後,出單
二、結婚登記證件1、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本2、婚姻狀況證明3、雙方無血緣證明4、3張兩寸近期男女免冠合照5、再婚者需要攜帶離婚證或是離婚證明三、辦理結婚登記程序1、申請首先,新人需要進行結婚登記申請。工作人員會給新人一人一份《結婚登記申請表》,將表格上的信息根據身份證上的信息如實填寫。2、審核填寫完成之後,將結婚登記申請表以及准備好的結婚登記需要的證件一同上交,工作人員會對證件進行審核,如有疑問,工作人員有權利進行詢問。 3、發證當一切證件表格都審核無誤之後,工作人員會將結婚登記照粘貼在結婚證上,並蓋上鋼印,發給新人。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⑹ 結婚證申請書怎麼寫
法律分析:寫明雙方姓名、民族、出生年月等個人信息、申請事由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⑺ 婚姻登記表在哪裡列印
法律分析:首先辦理該證明必須在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如果戶口在鎮上或者村裡可以到縣里民政局辦理,如果在市區則去市裡民政局辦理即可。辦理證件需要戶口本和身份證兩個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⑻ 結婚登記應該怎麼辦理手續
結婚登記手續的辦理方式: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填寫理結婚登記申請表。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