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頒布時間,1950年4月30日。為了有準備地廢除封建婚姻制度,1948年冬,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和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即著手進行新婚姻法的起草工作。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同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等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多次就新婚姻法草案的各章各條進行研究、討論和修改。
一、結婚證領取流程:
1、申請:結婚當事人雙方必須攜帶雙方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這兩個證件,同時還需要出示結婚當事人雙方沒有配偶證明、沒有血緣關系證明、沒有三代內的旁系血緣的證明。然後到當事人雙方的其中一方的生源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結婚登記。在申請結婚登記的時候,當事人雙方一定要在現場,不能委託他人。
2、審查:進行結婚登記申請後,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對當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有些材料在必要的時候,工作人員還會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去做醫學方面的鑒定。
3、登記:工作人員對結婚當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之後,要是符合結婚登記要求的話,准予登記,現場頒發結婚證。
二、協議離婚程序如下:
1、雙方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並以書面形式寫成離婚協議書。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經過30日的離婚冷靜期沒有撤回申請的,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為自願離婚的,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B.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的時間是( ) A.1950年5月 B.1950年6月 C.1951年7月 D.1951年8月
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的時間是1950年5月。
1950年婚姻法是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後制定的第一部婚姻法,其基本精神是廢舊立新。即廢除封建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建國後的一段歷史時期中,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在婚姻家庭領域廢舊立新的偉大歷史使命。
(2)婚姻法由哪些人起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C. 歷史上的王明的資料
王明(1904—1974)
原名陳紹禹,安徽六安人。
早年參加過學生運動,在五卅運動中加入中國國民黨。
1925年去莫斯科孫中山大學學習,並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冬回國。
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失敗後,又隨米夫去蘇聯,在莫斯科孫中山大學任教。在這期間,他在米夫支持下,搞宗派斗爭,打擊異己,逐漸取得政治上的優勢,其思想「左」傾主義、教條主義嚴重。
1929年10月回國後,任《紅旗》編輯,發表「左」傾思想的文章。
1930年底借批立三路線,提出一個比立三路線更「左」 的政治綱領。
1931年中國共產黨六屆四中全會上,在共產國際代表米夫的支持下,選入中央政治局,很快又補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取得了中央領導權。
1931年6月,總書記向忠發被捕叛變,米夫以國際名義指定由王明為代理書記。黨內開始了第三次「左」傾錯誤的統治。同年9月,黨中央機關遇到破壞,王明隨米夫去蘇聯,任中共駐國際代表。王明去蘇聯前指定中央由博古負責,博古執行的仍是王明的「左」傾冒險主義。
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王明的「左」傾冒險主義錯誤給革命帶來很大的危害。
抗日戰爭開始後,王明又回到國內,犯了右傾投降主義錯誤,否認抗日統一戰線中的獨立自主原則,主張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一切經過統一戰線」,「一切服從統一戰線」,放棄黨對統一戰線的領導權。抗戰初期在武漢任長江局書記時給黨帶來很大損失。
1942年黨整風運動時,王明態度惡劣,拒絕參加整風。中共七大時為了團結他,仍選他為中央委員。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王明任政務院政法委員會副主任。
1956年去蘇聯定居,以後化名「馬馬維奇」、「波波維奇」撰文歪曲我黨歷史,攻擊毛澤東思想。
1974年3月27日病逝於莫斯科。
王明對國家和人民的一點貢獻(原題: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毛澤東對王明可謂仁至義盡,在中共七大上,親自提議讓他繼續擔任中央委員。終於,王明在44名當選中央委員中,以選票倒數第一當選。這再一次說明毛澤東一以貫之的思想與氣度: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新中國成立後,毛澤東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建設新中國,決定讓王明擔任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王明並不是學法律的專才,但當年他在延安分管婦女工作,後來又擔任過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做過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干婦女工作還是頗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視婦女工作,專門成立了女子大學,創辦了《中國婦女》雜志,這兩件事全由王明辦。毛澤東認為把婦女工作交給王明來抓,由他來領銜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個很好的思路,當然,王上面還有法律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掛帥,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體操作,還是可以放心的。
王明是屬於學院派的理論家,要辦什麼事,先得找理論依據,他要求法制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必須很快熟悉這一方面的馬列論著;同時,與同志們一條一條地審理中共在戰爭年代制定過的有關婚姻的法規和條例。中共在奪取全國政權前的20多年裡,對婚姻問題向來重視,制定過一系列有關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成為王明起草新中國婚姻法的基礎。同時,也借鑒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法》。
據說,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書記錄。那天,王明一口氣述了17個小時,邊述邊改,17個小時一氣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顯示了王明的才氣。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是特別「順」,一是對工作非常投入,二是對中央領導言聽計從,表現出很好的合作態度。
歷經41稿,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並作了「草案」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會議通過了這部8章27條的《婚姻法》。毛澤東主席隨即發布中央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這部《婚姻法》,本應該成為王明進入新的政治生命的開端。中共七屆二中全會有一個明確的決議,要求王明對自己的錯誤有一個書面檢查,但王明始終沒有作出書面檢查,他企圖以起草《婚姻法》之「功」來抵消錯誤。但中央不允許,工作是工作,錯誤是錯誤,兩者不可相抵。中共七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於王明同志的決定》,要求王明對自己的錯誤「作一次深刻的反省」,在「思想上行動上真正有所改正」。毛澤東在一份指示中寫道,「王明的聲明書應在11月上旬七屆四中全會開會以前寫好,並送交政治局」。王明根本就不想回應,一旦要他作檢查,他就推說自己有病,要求去蘇聯治病。中央政治局很重視,得到肯定的答復後,批准了王明的赴蘇請求。誰知,王明竟一去不復返。
王明一到蘇聯就發泄,趁國內「文化大革命」爆發,便在蘇聯出版了《中共五十年》,對毛澤東大肆攻擊,還出版了一本自命比毛澤東詩詞還要高明得多的,收有30多首詩的《王明詩歌選》。
D. 婚姻法建國後的立法
這是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質的法律,頒布時間比1954年憲法還要早4年。
這部只有8章27條的新中國首部法律,徹底顛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傳統婚姻,廢除了包辦買賣婚姻、納妾、男人隨意停妻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確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四大基本原則也一直沿用至今,成為中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1950年婚姻法不僅體現出黨對婦女兒童的特殊關愛,也是黨用法律手段保護婦女權益、推動男女平等的偉大創舉,揭開了中國婚姻法治的新篇章,扛起了「破舊立新」的新中國法律拓荒者的重任。
實際上,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從1948年就已經開始了。
1948年9月,解放戰爭進入全面戰略反攻階段。9月20日,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開了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會議探討了如何建立一套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
會議期間的一個傍晚,時任中央婦委會副書記(代理書記)鄧穎超對婦委會的同志們說:「少奇同志讓咱們過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務。」
拓展資料:1948年10月5日,會議閉幕前一天,劉少奇到會作重要報告,他專門在報告的最後部分講到婚姻法問題:「婚姻問題是婦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了,你們現在就要組織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 原中央婦委委員羅瓊闡述的我國第一部《婚姻法》起草過程是什麼
大約是在1948年秋冬,劉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縣西柏坡村,和在該村的中共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的委員們談話,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為建國後頒布法律作準備當時,中央婦委副書記鄧穎超同志和大部分婦委委員剛剛從農村開展土地改革回來,深切了解農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願望。黨中央的想法與群眾的願望正相吻合,中央婦委的同志很樂意地接受了這項任務。經過幾個月的努力,中央婦委擬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約1949年3月初稿即從西柏坡帶進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國後,鄧穎超同志把初稿送交黨中央。經過中央書記處討論修改後,由黨中央轉送中央人民政府。
F. 王明的起草法律
毛澤東對王明可謂仁至義盡,在中共七大上,親自提議讓他繼續擔任中央委員。終於,王明在44名當選中央委員中,以選票倒數第一當選。這再一次說明毛澤東一以貫之的思想與氣度: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新中國成立後,毛澤東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建設新中國,決定讓王明擔任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王明並不是學法律的專才,但當年他在延安分管婦女工作,後來又擔任過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做過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干婦女工作還是頗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視婦女工作,專門成立了中國女子大學,創辦了《中國婦女》雜志,這兩件事全由王明辦。毛澤東認為把婦女工作交給王明來抓,由他來領銜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個很好的思路,當然,王明上面還有法律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掛帥,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體操作,還是可以放心的。
王明是屬於學院派的理論家,要辦什麼事,先得找理論依據,他要求法制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必須很快熟悉這一方面的馬列論著;同時,與同志們一條一條地審理中共在戰爭年代制定過的有關婚姻的法規和條例。中共在奪取全國政權前的20多年裡,對婚姻問題向來重視,制定過一系列有關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成為王明起草新中國婚姻法的基礎。同時,也照搬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法》。
據說,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書記錄。那天,王明一口氣述了17個小時,邊述邊改,17個小時一氣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顯示了王明的才氣。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是特別「順」,一是對工作非常投入,二是對中央領導言聽計從,表現出很好的合作態度。
歷經41稿,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並作了「草案」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會議通過了這部8章27條的《婚姻法》。毛澤東主席隨即發布中央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G. 王明在歷史上是怎樣的一個人物
國際主義超過愛國主義,愛蘇聯勝過愛中國,可以理解為莫斯科在中共的代理人。
因為王明將蘇聯利益置於中國之上,忠實執行國產國際指示,獲得共產國際代表米夫的青睞,1931年取得中共領導人地位。
其極左主張直接導致中央紅軍第五次反圍剿的失敗,給革命帶來很大的危害。抗日戰爭開始後,主張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一切經過統一戰線」,「一切服從統一戰線」,放棄黨對統一戰線的領導權。
建國後王明借治病名義去了蘇聯,滯留不歸,客死蘇聯,真正實現了生為中國人,死做蘇聯鬼的願望。用主席話講,王明這個人考慮別人的太多,考慮自己的太少。拋棄祖國的人,祖國也會拋棄他。
(7)婚姻法由哪些人起草擴展閱讀:
王明與《婚姻法》
王明干婦女工作還是頗有一套的。專門成立了中國女子大學,創辦了《中國婦女》雜志。毛澤東認為把婦女工作交給王明來抓,由他來領銜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個很好的思路。
王明是屬於學院派的理論家,要辦什麼事,先得找理論依據,他要求法制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必須很快熟悉這一方面的馬列論著。中共對婚姻問題向來重視,制定過一系列有關法規和條例。這些都成為王明起草新中國婚姻法的基礎。同時,也照搬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法》。
歷經41稿,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頒布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婚姻法草案》,並作了「草案」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這部《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H. 新婚姻法主要起草人有哪些住在哪裡工作單位在哪裡
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你想幹嘛,不會想拿磚頭拍他們吧,這可是違法的,不能做。
I. 新中國第一部法律是什麼
新中國第一部法律,這樣出台
新中國成立後頒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哪一部?答案是《婚姻法》。1950年5月,新中國成立才半年多,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就頒布實施了。
新生的共和國,百業待舉。何以能在這么短的時間內,拿出這么一部關繫到五億中國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起草這部《婚姻法》的是些什麼人?起草過程中又發生了哪些故事?黃傳會著、文匯出版社出版的《天下婚姻———共和國三部婚姻法紀事》一書,披露了其中的內幕。
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2001年8月24日,我在《人民日報》(海外版)第7版上看到了這樣一篇文章:
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
新中國成立後,毛澤東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建設新中國,決定讓王明擔任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王明並不是學法律的專才,但當年他在延安分管婦女工作,後來又擔任過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做過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是屬於學院派的理論家,要辦什麼事,先得找理論依據,他要求法制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必須很快熟悉這方面的馬列論著,與同志們一條一條地審理中共在戰爭年代制訂過的有關婚姻的法規和條例。同時,也借鑒蘇聯、東歐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法》。
據說,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書記錄。那天,王明一口氣述了17個小時,邊述邊改,17個小時一氣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顯示了王明的才氣。
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會議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員會向會議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並作了「草案」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會議通過這部八章27條的《婚姻法》。
毛澤東主席隨即發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於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三十年,到1980年才修改。
時隔不久,《人民日報》(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讀者來信:《人民日報》海外版總編同志:您好。
我閱讀了你報2001年8月24日發表的《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我認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實,但關於毛澤東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實。
當時王明是政務院法制委員會主任,他看過這個稿子是事實,但沒有參與起草,也沒有參與討論,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沒有提意見,我不了解,但決不是他起草的。
……羅瓊2001年10月22日兩個版本,截然不同的兩種說法。僅就兩篇文章來看,這個「羅瓊」的來信應該說更可信一些。幾番周折後,我找到了「羅瓊」。原來,她正是原中央婦委委員、當時參與起草《婚姻法》的成員之一。在我的要求下,她打開了記憶的閘門……
「少奇同志讓咱們過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務。」
1948年9月,解放戰爭進入了全面戰略反攻階段。就在此時,中央婦委召開了一次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9月20日,會議開幕當天,朱德代表黨中央致開幕詞,周恩來作政治報告,鄧穎超代表中央婦委作工作報告。
會議期間的一天傍晚,鄧穎超對婦委會的同志們說:「少奇同志讓咱們過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務。」
從東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轉過一個小土坡轉眼間就到了。劉少奇與王光美那時剛剛結婚不久,住在兩間土牆瓦頂房裡。劉少奇熱情地把她們迎進屋裡,請她們吃花生和紅棗。
「會議開得不錯吧?」劉少奇問。鄧穎超說:「太好了!大家認真總結了過去的工作,討論了當前的方針任務,而且還要研究制訂今後婦女運動的方針。」
劉少奇說:「關於婦女工作,一方面各級黨委應當重視,加強領導;另一方面,婦女幹部自己也應努力工作,主動爭取黨委的重視。你們不是要黨委撐腰嗎?首先你們得有『腰』,黨委才好撐;要是自己沒『腰』,別人怎麼撐也撐不起來。」
劉少奇風趣的話語把大家都說得笑了。
「革命的形勢發展很快,中國人民的革命戰爭很快就要在全國范圍內取得勝利,再有一年左右時間,我們就能從根本上打倒國民黨反動統治,建立起一個新民主主義的國家。」片刻,劉少奇習慣性地點燃一支煙,「新中國一成立,你們婦女工作者的任務更重了。有些工作現在就要開始著手准備和研究。今天,找你們來,想先交給你們一項任務,先吹吹風」。
聽說有新的任務,大家都很高興。鄧穎超連忙說:「少奇同志,請給我們布置吧。」
劉少奇說:「新中國成立後,不能沒有一部婚姻法,我們這么個五億多人口的大國,沒有一部婚姻法豈不亂套了?這個任務交給你們中央婦委,你們馬上著手,先做些准備工作。」
說罷,劉少奇轉身從一隻從延安轉戰帶出來、寫著「奇字第3號」的小書箱里,取出一本已經發黃的小冊子:「這本《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是1931年毛澤東同志親自簽發的。這是從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婦女群眾,實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條例,體現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你們還要深入調查研究解放區的婚姻狀況,總結解放區這些年來執行婚姻條例的經驗教訓,反復討論,再動手起草。」
鄧穎超興奮地說:「太好了。這些日子,大家通過在農村蹲點搞土改,更加深切地了解貧苦農民,特別是婦女們深受封建婚姻統治的痛苦,他們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10月5日,會議閉幕前一天,劉少奇到會作重要報告。
他在報告的最後部分專門講到婚姻法問題。他說:「婚姻問題是婦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最近我查閱了一些解放區政府頒布的婚姻條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舊傳統。新中國即將成立,我們這么大的一個國家,要有一部統一的婚姻法,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了,你們現在就要組織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義的婚姻制度。先准備一個草案,新中國成立後,由黨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廣泛徵求意見,修改審定後公布施行。」
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幾次。
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結束後,中央婦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穎超主持,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王汝琪。
東柏坡是個群山環抱,只有十幾戶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婦委借用了老鄉前後兩個小院,前院兩間土屋,一鋪土炕,幾張桌子,辦公用;幾位大姐和工作人員,住後院兩間土屋。
起草一部體現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對於這些婦女領袖來說,是一場新的考驗。起草小組成員中,真正學過法律的只有畢業於復旦大學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們有著長期的革命斗爭經驗,長期做婦女工作,對於廣大群眾特別是廣大婦女渴望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感受極深。
她們派出工作組對婚姻問題進行專題調查。據調查材料表明,當時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已解放的農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佔33.3%,最多的達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爾濱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則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佔48.9%。在婚姻案件中離婚及解除婚約的,在上述農村中平均佔54%,城市或城郊,少則佔51%,多則佔84%。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強迫、買賣婚姻、虐待婦女、重婚、通姦以及遺棄等,女方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佔58%~92%。
由於剛剛從土改第一線回來,大家相互提供了許多新的情況。
鄧穎超說,土改在改正成分時,有些農村拿「破鞋」作為帽子加在一些婦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剝奪她們應得的土地權,甚至把這作為打擊婦女的口舌。比如有一個不大的村子,就有80多個婦女被劃為「破鞋」,加上這個帽子剝奪了她們應得的權利,甚至連她們的婚姻自由、選舉權被選舉權都被剝奪。可怕的是,我們的一些幹部在這個問題上也不加以區別。究竟什麼樣的叫「破鞋」呢?只有專門以賣淫為生活來源的少數婦女,才能稱為「破鞋」。至於在農村中,貧雇農娶不起老婆,靠上一個女人;有的婦女守寡多年,靠上一個男人幫助幹活……這些都應加以具體的區分。產生「破鞋」的根源,一方面是因農民沒有翻身、受經濟壓迫;另一方面是因婚姻不自由的制度所造成的。而我們有些幹部沒有認清產生的根源,把農村中的男女關系問題不加本質的、輕重的區分,一律加以「破鞋」帽子,這是錯誤的。
有些同志談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種方式干涉群眾婚姻自由,統治婦女、不準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婦一定要嫁貧雇農光棍,把地富婦女當成勝利果實分配。
還有關於抗屬的離婚問題,有些地方抗屬提出離婚,沒有經得前方軍人的同意,便批准離婚,影響了軍心。
……
討論問題時,大家開誠布公,暢所欲言。因為這是為新中國和五億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識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幾次,每章每條都是字斟句酌。每次討論都是大家先發表意見,王汝琪作記錄;然後她再拿出新整理過的稿子,又供大家討論。七八個人緊挨著圍坐在炕上,東柏坡的冬天還是挺冷的,窗外寒風呼嘯,屋裡卻討論得熱火朝天……
由於當時中央婦委人手少,還要承擔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個起草過程,斷斷續續,大約花了半年的時間。
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
在起草過程中,大家對一些條文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討論都要發生爭論。爭論最大的是有關離婚自由問題。
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9條規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這一條,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寫進去?
反對的人認為,在農村,離婚自由了,必定要觸動到一部分農民的切身利益,他們必然將成為反對派。另外一種顧慮是,當時形勢發展很快,馬上就要進城了,怕進城以後,一些幹部以「離婚自由」為借口,另有新愛,把農村的原配拋棄了。
鄧穎超作為一名婦女運動領袖,一直關注著民眾的婚姻問題。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鄧穎超態度鮮明,主張寫上「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
全國婦聯檔案處保存著一份珍貴的資料,這是鄧穎超在中婦委會議上的發言摘要:
對於婚姻法內「一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一條的意見:我主張這一條。理由是中國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說明。早婚、老少婚、買賣婚是普遍現象,如不根絕就談不上婚姻自由。婦女要求離婚,往往不允許,即便在黨內也如此。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是主要根據婦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條件,反而給下邊的幹部一個控制的借口。
婚姻法是原則性的規定,破壞舊的,建立新的,就必須針對男女不平等現象,給婦女以保障。考慮婚姻條例每條內容,必須從最大多數婦女利益出發,不能從一部分婦女的利益出發,更不能有為了限制或照顧少數男人的觀點。其結果,反而對多數婦女不利。
「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
1949年3月23日,100輛卡車和20輛吉普車,載著中共中央機關工作人員離開西柏坡,離開了奪取全國勝利的最後一個農村指揮所,向千年古城北平挺進。
《婚姻條例》草案,又經過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婦委呈送黨中央,並附鄧穎超親筆信一封:毛、劉、朱、任、周並王明同志:送上中央婦委修改的婚姻條例草案最後稿,請審閱。這個婚姻條例草案,曾經過婦委正式討論過五次,會後交換意見多次,並另邀請了中組部、中青委、法委等幾方面同志共同座談過一次,歷時二月有餘。
幾經爭論,幾度修改,有些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爭論的主要問題,即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附任何條件一則,至今仍意見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對於此點反對者是較多數人,贊成者包括我及少數人。現為了應各地的急需,且有關廣大群眾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決。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現在的草案(雖然我仍不完全同意),經婦委多數同意了最後稿,並將我們不同的意見一並附上,請中央參閱作最後決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條例草案給法委,請法委將意見提交中央。
我們爭論之是非,要求中央給予提示。婦委同志希望中央審閱後能和婦委同志一談,或中央討論時,允許婦委同志參加,究竟如何?由中央決定。
……
專此,敬禮。鄧穎超1950.1.21中央立即將該婚姻條例草案分別送各民主黨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國政協、法制委員會、政法委員會,以及政務院政務委員會議,各有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徵求意見。
一個星期後,中央法制委員會便向中央呈報了修改意見:主席及書記處各位同志:
對於婦委起草之婚姻法條例,我們有下列意見,提供參考:
一、關於離婚問題的意見:對此問題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主張離婚自由,即如雙方願離或一方堅持離婚者,即得離婚,不附什麼條件;另一種意見,主張一方提出離婚者,須附有條件,合某一條件者,始得離婚。我們同意第一種意見,因為離婚結婚自由,是反對封建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對解放婦女的一個基本要求,我們人民民主政權的立法,應以進步的合乎新社會發展的原則為出發點,不應以過去的、需要改革掉的舊社會遺跡為根據。
中國社會中還有離婚結婚不自由的現象存在,這只能證明婚姻條例須有徹底解放的性質,才能沖破根深蒂固的舊社會枷鎖,才能創造合於新的生產關系,新的社會制度的家庭關系,而不是相反。以無產階級為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法律,本身應該具有引導人民前進的極大教育性質和解放性質,婚姻條例的立法精神,也應如此。
……法委會1月28日1950年4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紹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的經過和起草的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自中央婦委著手准備至今,歷經一年半時間。期間,曾經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改通過;又經政務院第22次會議討論;並經由毛主席親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副主席、委員、政務院總理、副總理和委員以及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等參加的聯席座談會討論兩次。
草案的各章各條,都經過反復的研究、討論和修改。除少數條文外,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J. 2021年婚姻法主編人是誰
摘要 5月31日,《現代法學》主編、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趙萬一在接受時代周報記者采訪時認為,民法典具有開創性,後續可能會帶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採用「法典化」的方式進行集中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