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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離婚離婚婚姻法有哪些規定

發布時間:2022-09-26 00:33:08

Ⅰ 新婚姻法中對夫妻的離婚的規定有哪些

離婚的規定有: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Ⅱ 婚姻法離婚有哪些規定

我國《婚姻法》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主要有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Ⅲ 婚姻法關於離婚有哪些規定

一、法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一是訴訟離婚。
二、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Ⅳ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有哪些規定

我國婚姻法對離婚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典對離婚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到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作了規定,規定了離婚的條件、離婚子女的撫養、離婚財產的分割等問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Ⅳ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有哪些

離婚條件的規定分為協議離婚與起訴離婚兩種。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1、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Ⅵ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2022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2022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結為夫妻的兩人如果實在是不合適就會選擇離婚,但是離婚也不是隨便就能離的,這關繫到兩個家庭還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下關於2022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1

一、2022年民法典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怎麼離婚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非法同居關系,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對財產爭議和孩子撫養問題可到法院起訴。如果已符合結婚登記所要求的全部條件,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話,人民法院會告知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他們的夫妻關系並按離婚訴訟處理。如果不補辦的話,法院就會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三、離婚時原告要收集哪些證據

1、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以上是法律快車我為您整理的關於2022年民法典離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的內容,由此可知,夫妻雙方想要離婚,可以通過協議離婚,也可以通過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話,需要滿足感情破裂的因素,如重婚,家暴等等。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2

2022年最新離婚條件規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有關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新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離婚是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序解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

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願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沖動的離婚;

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

子女的撫養問題,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體撫養,而另一方如何承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內容。

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

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後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並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

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於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夫妻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准予登記,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3

協議離婚特殊規定有哪些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如何協議離婚:

不能協議離婚。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一方必須持有中國戶籍,且在中國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在中國 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可以委託中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館的官員,以其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領館認證。

(二)涉港澳台及華僑婚姻如何協議離婚:

1、涉外華僑辦理離婚登記的規定

一方為華僑,一方為中國公民,雙方必須到中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是我駐該國使領館發的本人護照。雙方均為華僑的,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雙方均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

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如雙方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可以簽發授權委託書委託國的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國內登記機關提交意見,由國內登記機關審查並登記。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領館認證。

2、港澳、台灣和內地公民協議離婚規定

雙方到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港澳同胞必須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雙方這港澳同胞,原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還可以來內地辦理離婚登記。

(三)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協議離婚規定:均應訴訟離婚。

(四)我國駐外人員協議離婚的規定

可簽發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委託代理人代理,並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由該機關審查。授權委託書和意見書應經駐在國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五)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的規定

首先,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現役軍人夫妻雙方如果協議離婚,軍人一方需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六)正在接受勞動教養者辦理協議離婚的規定

被勞教者可通過「所外執行」,與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辦理完畢,應該立即返回勞教場所。

(七)犯人協議離婚的規定

對於已決犯,本人可以委託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在該登記機關辦理。接受委託書和意見書可由當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並經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出具證明。對於未決犯,本人要求在未執行死刑前協議離婚的,可以准許。

一方被監禁或夫妻雙方都被監禁,一方要求離婚的,請求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未被監禁方提出離婚的,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均被監禁或被勞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役軍人被判處徒刑,停止軍籍,其配偶提出離婚,仍然需該軍人及所在團以上政治機關的意見,如該軍人不同意,但其政治機關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Ⅶ 婚姻法離婚有哪些規定

婚姻法已經失效,目前新生效的民法典關於離婚法律法規有:
1、如果男女雙方能夠就離婚等相關事宜達成協商的,雙方可以協議離婚;
2、如果男女雙方不能夠就離婚等相關事宜達成協商的,雙方可以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後,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

Ⅷ 婚姻法離婚規定

法律分析: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婚姻法》被廢除。《民法典》中關於離婚的規定如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Ⅸ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新婚姻法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
1、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Ⅹ 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

新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離婚的方式:若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符合條件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後。若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法院受理後,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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