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國婚姻制度包括
我國婚姻制度
婚姻二字來源於《禮記·昏義》,唐代孔穎達解釋說:「娶妻之禮,以昏為期日入後二刻半為昏,以定稱之。」漢班固在《白虎通》中也說:「昏者,昏時行禮,故日昏。姻者,婦人因夫。」所以,古時候結婚重在親迎,親理必定在黃昏之時,所以稱為昏。
中國的婚煙大致經歷了五個歷史階段:原始社會雜婚、氏族內同輩血緣的群婚、排除同兄妹血緣的伙婚、同姓不婚的族外對偶婚以及一夫一妻的專偶婚。
一、雜婚
雜婚,顧名思義,沒有規定。在原始社會,生產能力低下,人們為了生存採取群居的生活方式。那時候,沒有所謂的親屬關系之別,不分兄弟姐妹,不分父輩、子輩,男女之間沒有固定的配偶,孩子只知其母,不知其父。
《列子·湯問》所載「男女雜游,不媒不聘」,說的就是雜婚形式下,人們的婚煙形式十分自由、隨意,血緣和輩分上毫無限制。
二、群婚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逐漸有了輩分區別。雜婚逐漸演變成部落內同輩的血緣群婚。血緣群婚取消了不同輩分之間的雜婚形式,遏制了父輩、甚至隔輩發生關系。血緣群婚階段,最常見的婚姻關系,就是兄妹婚。伏羲女媧即是例子。
三、伙婚
由於血緣群婚繁衍的孩子大部分會出現先天疾病,對繁衍不利,《左傳》有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也有「同姓不婚,懼不殖也」。於是,伙婚取代了兄妹群婚。伙婚是同一氏族內不同血緣的男女之間發生關系。不過,這個時期經常出現男子共妻、女子共夫的情況。
四、對偶婚
隨著原始農業及家畜飼養的出現,女人隨著生產力發展處於支配地位,氏族之間也開始通婚,一般是女方娶男方,這個時候出現了對偶婚。男人可以選擇一個女人作為他主要妻子,女人也可以選擇一個男人做她主要丈夫,一對男女長期或者短期在一起共同生活。
五、專偶婚
隨著生產力不斷發展,人類進入了父系社會,主妻主夫的對偶婚逐漸消失,慢慢轉變成男人對女人的獨自佔有。子女有固定的的父親,人類迎來了專偶婚。即一夫一妻制。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奴隸社會的一夫正妻制
奴隸主貴族中流行一個正妻,多個小妾。正妻掌有一定權力,所生子女有繼承權。妾的地位與物品無二,可以任由處置。西周時,天子家中出現了正妻媵妾婚,這里的媵妾是皇後陪嫁女身份,有一定的地位,例如《羋月傳》里的羋月,身份就是媵妾。
普通人,主要執行一夫一妻制。
奴隸,依然實行對偶婚。
這個時候,無論男子娶多少女人,正妻只能有一個!
2.封建社會的一夫一嫡制
從戰國一直到鴉片戰爭,我國都實行這種婚姻形式,影視劇中多有記載。男子無論娶多少女人,什麼時間娶,有一個女人肯定是要「明媒正娶」,視為嫡妻。所生的子女為嫡子嫡女。嫡妻掌握家裡大部分權利,甚至可以直接決定小妾的生死,庶子庶女的婚姻問題。
3.近現代的一夫多妻制
這個時候,還存在一妻多妾制度,甚至有的人家出現了一夫多妻。正妻還有一定的權利,但是不如封建社會那麼強硬了。有的小妾地位甚至可以與正妻相提並論。社會對於嫡庶之分沒有那麼強烈了。庶子庶女甚至私生子都有了一定的身份。
一些開明人士,已經開始了執行一夫一妻制度。
4.新中國成立以後一夫一妻制
就是我們現在的婚姻制度了。男人如果重婚,會犯法滴~~~
歷經千年,我們才擁有了現在的「婚姻」。簡簡單單的兩個字,卻需要我們用一生去維護。婚姻不易,請多一分理解、多一分包容、多一分謙讓。且行且珍惜,相濡以沫,一人、一城、一生、一對人!~
❷ 結婚的法定條件與程序是什麼
法定條件:
(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程序: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檢查證明。申請復婚的,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本人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❸ 婚姻法有哪些
1、《婚姻法》已失效,目前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Q》婚姻家庭編。
2、過去的《婚姻法》,整篇只有一個「愛」字:「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
3、並不是說婚房登記在誰的名下就屬於誰,離婚後如何分割房產要根據首付款和還貸情況進行判定。
4、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對於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Q的規定。
5、一般來說,只有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了,才會判決雙方離婚。如果有出軌、家暴、分居、吸毒這些情形,法院一般都要判決離婚。
6、千萬不要和已婚的軍人和軍嫂發生不正當關系,已婚的軍人和軍嫂也不要和別人發生不正當關系。
7、離婚後,如果子女小於兩周歲,撫養權一般都是判給女方,除非女方有嚴重過錯(例如虐
待、犯罪)。
8、如果因一方有出軌、家暴、分居、吸毒這些情形導致離婚,另一方除了可以要求多分財產之外,還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9、女方懷孕期間內,男方是不能提出離婚的。
10、一般來說,工資、獎金、投資收益Q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也可以訂立財產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
11、三種情形結婚無效:(1)重婚; (2)近親屬結婚;(3)未達法定年齡結婚。
12、法律上,私生子和婚生子女的權利和地位是相同的。
13、男生法定結婚年齡是22歲,女生是20歲。未達到法定年齡就結婚的,可以等滿年齡之後再領證。
14、一方在外所欠的明顯不屬於用於家庭開支的負債(例如賭債、出軌花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獨自償還。
15、婚姻內,一方做家務、照顧老人等比較辛
苦的,離婚後可要求另一方補償。
❹ 有關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所貫穿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這五項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精神。它貫串於我國《婚姻法》的始終。是整個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靈魂。
婚姻自由原則是指男女雙方有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不受任何人強迫或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二者互相結合,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強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有實行結婚自由,男女雙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願選擇理想的對象,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美滿幸福的婚姻關系。但是,結婚自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離婚自由,是指依法解除沒有感情的婚姻關系,為當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創造前提條件。但是,離婚自由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一夫一妻制原則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具體來說,包含以下內容:
①任何人不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能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
③其他一切公開的或隱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男女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同樣享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權利。
②在夫妻關繫上,男女雙方地位平等、人格獨立。夫妻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都有參加工作、勞動、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所有權;都有互相撫養的義務;都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③家庭成員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兄妹、姐弟等,這些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中都是平等的關系,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平等履行義務。例如,在贍養父母問題上,子女的義務是平等的;在繼承父母遺產問題上,子女的權利同樣是平等的。
④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國家對婦女、兒童和老人的關懷。《婚姻法》確立這一項原則,對於促進男女平等,發揚尊老愛幼的新風尚,發揮家庭在培養下一代和照顧老人方面的作用,鞏固家庭關系,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實行計劃生育原則計劃生育,就是有計劃地調節人口的發展速度。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就是要節制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長,降低人口出生率。其意義在於實行計劃生育有利於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基本平衡;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利於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提高人口的質量和保護母親的健康。具體到每個家庭,就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最多不超過兩胎。同時,國家提倡晚婚晚育。這不是說只要一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生育,而只是說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至於什麼時候生育,還得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國家對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優惠政策。
禁止結婚與暫緩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通婚,是婚姻遵從自然規律的體現,符合優生學的要求。男女雙方如果有過近的血緣關系,所生的後代繼承雙方生理上的缺陷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對這類行為不加以禁止的話,就會影響整個民族的素質。
法律規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準結婚和暫緩結婚,目的在於防止結婚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或遺傳,以保護子女後代和民族的健康。
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法律明確指明的疾病,即麻風病。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之男女,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禁止結婚,對本人、對對方、對子女、對民族都有益。另一類是沒有直接指明的疾病,即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病等。我國法律除了列舉麻風病未經治癒,不能結婚之外,對其它疾病均採用概括式規定。這就要求在實踐中確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時注意科學性,在認定時要有充分可靠的證據,必要時應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關於暫緩結婚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患有法律規定暫緩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至於哪些屬於暫緩結婚的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提出醫學意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可見暫緩結婚的疾病是指患有指定傳染病如霍亂等在傳染期內和精神病在發病期內這兩類。
至於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禁止結婚?1950年《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而現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規定。因為考慮到生理缺陷無傳染性,也無遺傳性,如果雙方自願結婚,對雙方、對社會並無危害,所以不必禁止。
我國《婚姻法》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間關系的規定,所以,直系擬制血親間也不得結婚。另一類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親屬關系遠近的劃分,不採用親等,而採用符合我國人民群眾傳統習慣的世代制。這種世代制計算方法,是以己身為一代,以父母為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依次類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與己身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事實上,人類很早就開始認識到血緣對後代的影響。在原始社會,輩份就是婚姻締結上最早的禁忌。我國歷來也有「同姓不婚」的傳統,因為同姓者有相同的祖先,所以是血緣比較親近的人,但這些不是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的。
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是本人自願,而不是取決於父母家長的意願;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由於受欺詐、威嚇、脅迫或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都是無效的。
當然,結婚必須男女雙方當事人自願,並不排斥當事人的父母、親友出於關心和愛護,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給當事人提出各種有益的建議。但是,這些建議的採納與否,則應由本人決定。
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的婚齡我國現行《婚姻法》將法定婚齡規定為男不得小於22周歲,女不得小於20周歲,同時鼓勵晚婚晚育。
未達到法定婚齡,採用欺騙手段騙取結婚證的,一經查實就要收回結婚證,宣布該婚姻登記無效。在某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當地法規規定的結婚年齡,一般要低於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婚齡。另外提倡青年男女晚婚,這個規定不是強制性規定。
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則只有未與他人保持婚姻關系的人才有資格結婚。這就是說,只有未婚、離婚和喪偶的人才可能與他或她結婚。
❺ 民法典規定我國的婚姻制度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即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我國規定的結婚條件有:1、達到法定婚齡,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2、男女雙方結婚是自願的,無人干涉;3、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5、雙方都無配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❻ 婚姻法最新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編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❼ 我國實行的婚姻制度的內容包括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集中體現在婚姻法第二條規定中,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自由。
是指男女雙方有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不受對方強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這兩個方面的內容。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強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離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於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均受到法律的保護。
2.一夫一妻。
是指一個男人只能有一個妻子,一個女人只能有一個丈夫,無論男女都不許同時有兩個或更多的配偶。它要求禁止重婚,反對通姦、姘居和賣淫的行為。一夫一妻制,亦稱「單偶婚」。
3.男女平等。
是指男子和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履行平等的義務。我國婚姻法第10條至18條都有男女平等原則的具體規定,包括政治上、經濟上、人格上、社會地位上,財產繼承上的一律平等。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這主要是考慮到由於社會歷史原因和自身特點,婦女、兒童和老人往往是社會的弱者,因而要給予特殊的關心和保護所作出的重要的規定。
5.實行計劃生育。
是指有計劃地生育子女。這是我們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其意義在於實行計劃生育有利於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基本平衡;有利於實現國家總任務;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具體到每個家庭,就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最多不超過兩胎。同時,國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說只要一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生育,而只是說明只有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至於什麼時候生育,還得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國家對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