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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出軌財產如何分

發布時間:2022-09-25 18:57:42

⑴ 婚姻期間一方出軌財產怎麼分割

婚姻期間一方出軌財產分割如下: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出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重婚或與他人同居過錯情形的,對於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和賠償方式等問題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⑵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出軌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婚姻期間一方出軌財產分割如下:對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歸個人所有,但是雙方有約定的除外;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出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重婚或與他人同居過錯情形的,對於無過錯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和賠償方式等問題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⑶ 婚姻一方出軌財產怎麼分割

一、婚姻一方出軌財產怎麼分割
1、婚姻一方出軌財產分配如下:
(1)出軌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可由雙方協商;
(2)出軌離婚財產協商不成的,無過錯方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一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和共有財產的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出軌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出軌離婚需要以下證據:
1、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
2、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
3、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系的各種錄像;
4、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
5、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簡訊。

⑷ 婚內出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

一方婚內出軌的屬於過錯方,雙方離婚的,雙方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⑸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出軌財產如何分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出軌的,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方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⑹ 女方婚內出軌財產一般怎麼分

法律分析:婚內一方出軌的,屬於在婚姻中存在過錯的一方,但出軌並不是法定需要支付賠償的情形,財產方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還是平均分配,雙方可以協商財產的分配,協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若女方還有與第三者長期穩定同居的情況,男方可以在起訴狀中要求女方支付賠償,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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