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婚+七年協議離婚後什麼都沒有了怎麼辦
你好,尊敬的網路知道用戶朋友,很願意為你問題作答
你好,這位朋友,你問題描述涵蓋得不是很清楚,離婚只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不太清楚你們之間簽訂適合種協議的內容?關鍵是在民政局辦理沒有! 人如果沒有, 這個協議書是無效的,你可以馬上撕掉,如果未經民政機關備案,一辦理離婚手續,該協議可以更改。協議離婚必須在民政局登記,後發離婚證明的。所以你們可以反悔的。
因為你問題沒有補充完整全面,沒太明白你意思?沒有看到具體離婚協議書內容不好回答,你們雙方拿了離婚證沒有。不知你是對協議書有關方面比如房產財產分割,有孩子的話是否對孩子撫養權等問題是不是存在疑慮不服呢?
你可以和跟對方事先達成協議,達不成協議就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通過訴訟離婚拿著結婚證,找律師寫一份訴狀交到妻子居住管轄區內的法庭就可以了。
如果對協議書不滿意不認同,你好!可以先進行協商進行過戶,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控告訴訟起訴的方式來進行,去法院吧幫你執行!
『貳』 離婚了什麼都沒有了我該怎麼辦
法律分析:一、法律講求證據,最好有證據。
二、信任和忠誠是婚姻的基石,不要無端猜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叄』 結婚七年離婚財產怎麼分
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原則與結婚年限無關。法律規定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於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法律規定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夫妻結婚不管時間多長,在離婚的時候一定都是需要對共同財產作出分割。若夫妻本身有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那其實不會有離婚分割財產的問題。但要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共同所有的話,在離婚的時候夫妻可以先協商分割。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判決處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
2、需要訴訟離婚的,盡可能妥善保管好個人的證件以及財產,注意保存或收集相關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肆』 結婚七年了如果離婚財產怎麼分,財產都不在自己名下
規定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住房和收入,在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前提,不管登記人是夫妻哪一方名下,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夫妻一人一半權益。
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分割屬於兩位共有的財產,不能分割屬於一方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
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分割共有財產的協議,可以起訴解決。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