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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里的互補是要具備哪些資格

發布時間:2022-09-24 13:24:41

婚姻法里對於結婚的主要條件有哪些

結婚的條件有:
1、年齡條件,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2、血緣條件,男女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3、心理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⑵ 有關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所貫穿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這五項基本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精神。它貫串於我國《婚姻法》的始終。是整個婚姻家庭法律關系的靈魂。

婚姻自由原則是指男女雙方有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不受任何人強迫或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二者互相結合,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強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只有實行結婚自由,男女雙方才能按照本人的意願選擇理想的對象,建立以愛情為基礎的美滿幸福的婚姻關系。但是,結婚自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離婚自由,是指依法解除沒有感情的婚姻關系,為當事人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創造前提條件。但是,離婚自由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一夫一妻制原則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具體來說,包含以下內容:

①任何人不論其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能同時有兩個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

③其他一切公開的或隱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男女平等原則《婚姻法》規定的男女平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男女的權利是完全平等的。雙方同樣享有結婚和離婚的自由權利。

②在夫妻關繫上,男女雙方地位平等、人格獨立。夫妻都有獨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都有參加工作、勞動、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所有權;都有互相撫養的義務;都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③家庭成員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公公與兒媳、岳母與女婿、兄妹、姐弟等,這些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中都是平等的關系,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平等履行義務。例如,在贍養父母問題上,子女的義務是平等的;在繼承父母遺產問題上,子女的權利同樣是平等的。

④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國家對婦女、兒童和老人的關懷。《婚姻法》確立這一項原則,對於促進男女平等,發揚尊老愛幼的新風尚,發揮家庭在培養下一代和照顧老人方面的作用,鞏固家庭關系,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實行計劃生育原則計劃生育,就是有計劃地調節人口的發展速度。在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就是要節制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長,降低人口出生率。其意義在於實行計劃生育有利於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基本平衡;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有利於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提高人口的質量和保護母親的健康。具體到每個家庭,就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最多不超過兩胎。同時,國家提倡晚婚晚育。這不是說只要一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生育,而只是說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至於什麼時候生育,還得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國家對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優惠政策。

禁止結婚與暫緩結婚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通婚,是婚姻遵從自然規律的體現,符合優生學的要求。男女雙方如果有過近的血緣關系,所生的後代繼承雙方生理上的缺陷的可能性就大。如果對這類行為不加以禁止的話,就會影響整個民族的素質。

法律規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不準結婚和暫緩結婚,目的在於防止結婚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或遺傳,以保護子女後代和民族的健康。

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法律明確指明的疾病,即麻風病。我國《婚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之男女,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禁止結婚,對本人、對對方、對子女、對民族都有益。另一類是沒有直接指明的疾病,即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是指花柳病、精神病、白痴病等。我國法律除了列舉麻風病未經治癒,不能結婚之外,對其它疾病均採用概括式規定。這就要求在實踐中確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時注意科學性,在認定時要有充分可靠的證據,必要時應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關於暫緩結婚的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患有法律規定暫緩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至於哪些屬於暫緩結婚的疾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提出醫學意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可見暫緩結婚的疾病是指患有指定傳染病如霍亂等在傳染期內和精神病在發病期內這兩類。

至於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是否禁止結婚?1950年《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而現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規定。因為考慮到生理缺陷無傳染性,也無遺傳性,如果雙方自願結婚,對雙方、對社會並無危害,所以不必禁止。

我國《婚姻法》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間關系的規定,所以,直系擬制血親間也不得結婚。另一類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我國現行法律關於親屬關系遠近的劃分,不採用親等,而採用符合我國人民群眾傳統習慣的世代制。這種世代制計算方法,是以己身為一代,以父母為二代,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依次類推。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與己身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事實上,人類很早就開始認識到血緣對後代的影響。在原始社會,輩份就是婚姻締結上最早的禁忌。我國歷來也有「同姓不婚」的傳統,因為同姓者有相同的祖先,所以是血緣比較親近的人,但這些不是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的。

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規定,男女結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加以干涉,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的先決條件。男女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是本人自願,而不是取決於父母家長的意願;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由於受欺詐、威嚇、脅迫或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都是無效的。

當然,結婚必須男女雙方當事人自願,並不排斥當事人的父母、親友出於關心和愛護,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給當事人提出各種有益的建議。但是,這些建議的採納與否,則應由本人決定。

男女雙方達到法定的婚齡我國現行《婚姻法》將法定婚齡規定為男不得小於22周歲,女不得小於20周歲,同時鼓勵晚婚晚育。

未達到法定婚齡,採用欺騙手段騙取結婚證的,一經查實就要收回結婚證,宣布該婚姻登記無效。在某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當地法規規定的結婚年齡,一般要低於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法定婚齡。另外提倡青年男女晚婚,這個規定不是強制性規定。

符合一夫一妻的原則只有未與他人保持婚姻關系的人才有資格結婚。這就是說,只有未婚、離婚和喪偶的人才可能與他或她結婚。

⑶ 結婚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又不存在禁止條件,婚姻關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一般規定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我國《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系,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後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我國《民法典》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關於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民法典》並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癒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痴獃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⑷ 中國婚姻法男女年齡可以互補嗎

不可以。婚姻法對結婚年齡的規定是強制性規定,不能變通 。

⑸ 兩個人結婚的條件,兩個人如果要結婚,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提起兩個人結婚的條件,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兩個人如果要結婚,需要的條件是什麼?另外,還有人想問覺得兩個人結婚最重要的條件是什麼?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具備什麼條件兩個人就可以結婚了,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兩個人如果要結婚,需要的條件是什麼?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兩個人結婚的條件

1、兩個人結婚的條件:兩個人如果要結婚,需要的條件是什麼?

呵呵,多著了。概括起來:

物質基礎:房子總要的吧。

許可:不僅是年齡,還有一些其他規定。兩個人結婚需要約定什麼。

認同:呵呵,如果沒有雙方家人的認同,就變成私奔了。兩個人結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最重要的:愛情

2、兩個人結婚的條件:覺得兩個人結婚最重要的條件是什麼?

3、兩個人結婚的條件:具備什麼條件兩個人就可以結婚了

具備什麼條件兩個人就可以結婚了

4、兩個人結婚的條件:兩個人結婚具備那些條件呢

婚姻法什麼情況下兩個人適合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結婚前溝通的50個問題。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女方家境比男方好很難走下去。

登記條例兩個人適合結婚的十個特徵。

第六條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前要問男方6個問題。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兩個人結婚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結婚前必問的25個問題。

深圳市中級關於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十七、下列要件應認定為《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

1、配偶雙方必須完全自願結婚;女方家談彩禮技巧。

2、配偶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年齡;兩個人結婚。

3、配偶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夫妻二人結婚。

4、配偶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深圳市中級關於《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說明兩個人怎樣才能結婚。

17、第十七條是對如何理婚的實質要件的解釋性規定。男女適合結婚的條件。

補充

《婚姻法》第8條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後,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於解決婚前南同居行為是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兩個人適合做夫妻的10個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兩個人在一起具備的條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兩個人在一起的條件。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並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系不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後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於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而婚前同居關系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系不屬於調整范圍,不受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系的,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談婚論嫁要談哪些方面。

以上就是與兩個人如果要結婚,需要的條件是什麼?相關內容,是關於兩個人如果要結婚,需要的條件是什麼?的分享。看完兩個人結婚的條件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⑹ 男女結婚登記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法律規,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必須符合以下前提條件方可:

1、滿足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其中包括法定婚齡要件、雙方自願要件以及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要件等等;

2、一方或雙方的常住戶口在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

3、締結婚姻關系或者辦理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均應該親自到場辦理。

男女雙方結婚要符合什麼條件?
(1)雙方均沒有配偶。

(2)雙方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達到一定年齡。男方必須年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必須年滿二十周歲。
(4)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同一血緣的親屬。從自身往上數的親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為長輩直系血親;從自身往下數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均為晚輩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是指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內的旁系血親,是指由自己向上數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一代,或者向下數至孫子女、外孫子女一代的旁系血親。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和侄、舅和甥女等均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均禁止結婚。當前特別要著重改變表兄弟姐妹可以結婚的傳統習俗。
(5)沒有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幾類:患性病未治癒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非常嚴重的遺傳性疾病。
(6)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得到法律的保障。

以上為轉載,不代表本人見解。

⑺ 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結婚具備哪些條件

提起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大家都知道,有人問結婚具備哪些條件,另外,還有人想問結婚需要具備的條件是什麼?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結婚至少要具備什麼條件?下面就一起來看看結婚具備哪些條件,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

1、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結婚具備哪些條件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有其他人的干涉

婚姻法規定,男年滿不得早於22周歲,女年滿不得早於20周歲

復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

2、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結婚需要具備的條件是什麼?

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女人具備什麼條件考慮結婚。

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必備的7個基礎條件。

(2)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前溝通的50個問題。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3)合一夫一妻制原則。結婚需要的現實條件。

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無配偶。

3、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結婚至少要具備什麼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有:男的值不值得嫁看三點。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女孩找對象的12條標准。

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必須具備的條件。

(2)達到法定婚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3)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無配偶。男人不著急結婚說明什麼。

4、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結婚要要具備條件?

5、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結婚應具備什定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結婚至少要具備什麼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要考慮男方什麼條件。

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達到法定婚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3)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無配偶。

6、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談戀愛以後如果要結婚,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

兩個人三觀要一致,兩個人的性格要互補,兩個人的原生家庭要門當戶對,兩個人能夠互相包容對方一些缺點,經濟條件比較不錯,都是可以結婚的。

談戀愛以後如果要結婚的話,首先具備的條件就是雙方父母對這段感情不持反對意見,雙方的三觀一致,也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兩個人對對方都有了一些了解,兩個人都可以承擔起婚姻的責任。

1兩人之間都有一份事業,2兩個人之間確實是感情特別好,3已經做好了磨合,4雙方父母也同意,5願意做出改變的話,就可以結婚。兩個人不適合結婚表現。

7、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結婚應具備哪些條件?

達到適婚年齡!遇到自己喜歡的人!有一定的經濟條件!有能力去保護自己的愛人!找對象男人長相重要嗎。

學會包容和互相體諒!有一定的責任感!塗磊說選男人四個標准。

充分的心理准備:責任,義務,可能遇到的煩惱。經濟條件:責任,義務,交往需要的花銷。

8、結婚得具備六個條件:結婚應具備什麼條件?

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最起碼的經濟條件。

(2)達到法定婚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結婚看條件還是看感情。

(3)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無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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