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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滿足什麼條件可進行撤銷

發布時間:2022-09-24 11:29:07

A. 什麼情形下婚姻可撤銷

可申請撤銷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一是因受脅迫而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是一方再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B.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因脅迫結婚的。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C.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當事人提供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十一條 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結婚意願;(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五)祝賀新人。

D. 什麼婚姻情形可撤銷

法律分析:如下婚姻是可以撤銷的:因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結婚、一方不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結婚等。且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的時間期限為一年。若超過該期限的,受害人喪失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 可撤銷婚姻的要件有哪些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包括:1、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為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本人;2、申請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F.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是什麼

可撤銷婚姻目前只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於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G. 可撤銷婚姻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婚姻無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可撤銷婚姻也就是無效婚姻。存在無效婚姻又叫做違法婚姻,也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一般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一般情況下,可撤銷婚姻的需要滿足的條件有以下四種:1、重婚;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沒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H. 民法典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一、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可撤銷婚姻目前只有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於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的撤銷請求權人是誰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於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
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民法典規定,盡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於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並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說,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願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成立後,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三、什麼是可撤銷婚姻的法律特徵
(一)可撤銷婚姻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買賣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三)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它有時間限制。【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受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在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這個時間期限沒有提出撤銷請求,即視為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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