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生育能力是否屬於無效婚姻的原因之一
女方沒有生育能力,如果在結婚前男方知道,這樣的婚姻算
有效婚姻
。
沒有生育能力跟
可不可以
結婚不能劃等號。
1.
重婚
的;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不到
法定婚齡
。
這四點才是
無效婚姻
的前提,沒生育能力不屬於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 婚姻無效的情形
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依照《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與受理:對於無效婚姻,可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方式來解除。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3. 不育結婚是無效婚姻嗎
法律分析:不育結婚並不是無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4. 什麼情況下婚姻無效,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具有親屬關系的人結婚,與社會倫理道德不符,破壞了社會公益。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給對方特別是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保護下一代的健康,以利於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到國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