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避免婚姻家庭經營風險帶來的財富損失
不錯,你能夠提出「婚姻家庭經營風險」這個概念說明你懂得家庭婚姻是需要經營的。
婚姻法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避免婚姻家庭經營風險帶來的財富損失最有效的辦法莫過於將婚姻家庭中的風險盡可能規避掉,最好是降低為零,一旦發現,也要立刻消滅在萌芽狀態!
確實需要的時候,可以搞財產協議書——
財產協議書
女方: 身份證號碼:
男方: 身份證號碼:
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於 年 月 生育一兒子XXX。為維護婚姻幸福、家庭和諧,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經友好協商,雙方已就夫妻財產歸屬達成一致意見,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如下協議: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一)女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如下:。
(二)男方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如下:。
(三)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或未署名的財產屬於男女雙方共同所有。
二、自本協議簽訂之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約定:
(一)以各自名義取得的財產XXXXXX。
(二)以男女雙方名義取得XXXXXX。
三、婚內現有債務的約定:
XXXXXXXXXXXX
四、自本協議簽訂之後,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的約定:
1、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XXXXXXXXX
2、雙方因為共同生活所需的開支,由雙方各承擔一半XXXXXXXXX
五、對於個人財產處理的約定:
XXXXXXXXXXXX
六、對於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
XXXXXXXXXXXX
七、對於兒子XXX的撫養約定:
兒子XXX由男女雙方共同撫養。撫養費用由男女雙方各承擔一半。
八、其他約定: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B. 年金險在婚姻問題中是否需要分割
如果是婚內買的年金險,那就完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發生婚姻問題時,要麼退保平分,要麼變更投保人,一方獲取保單一方得到補償。
很多人知道,婚前買的年金險,屬於婚前財產。但其實也不盡然全屬於自己。假說,A和B結婚前,買了50萬年金險。這份年金保單作為婚前財產,是屬於A的,但離婚前,保單已經開始領取了,且領取的錢,全部用於二人生活。婚姻法規定,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都是夫妻財產。所以,A婚內領取的年金,屬於婚內個人資產投資所得的收益,也是夫妻財產。除非另有協議,婚前年金險保單,涉及了現金價值和已給付的生存金。現金價值歸投保人,已給付的生存金歸雙方。
相比於年金險,增額終身壽用於規避婚姻風險,更有優勢。假說,A的爸爸,在婚前給她買了50萬增額終身壽,設置A為受益人,以後的身故賠償金就只屬於A所有。年金險涉及理財,領取的錢算投資所得,增額終身壽以身故為賠償條件,獲取的是賠償金。因為這筆錢,是保險賠償而不是投資所得,所以完全屬於A,與B無關。
C. 怎樣規避婚姻風險,如丈夫婚前債務.
婚前債務持續到婚後,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看該債務是否為改善夫妻共同生活,也就是說妻子是否從該筆債務中獲益。如婚前貸款買房供婚後一起居住,或婚前貸款投資商業,提供婚後的開銷,這類婚前債務會轉化成夫妻共同債務。規避這類債務需要簽署書面的婚前財產協議,確認不屬於共同財產,由男方獨立償還債務,且不使用婚後共同財產。
D. 終身壽險可以規避婚姻風險嗎
終身壽險是對人身的一種保險,你所謂的婚姻風險是對財產的概念還是什麼其他的。若是對財產的話,那你只能是做婚前財產公證才可以。
E. 如何規避婚姻法24條:婚姻有風險,切勿盲目結
根據本條的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平等權利,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平等權利,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平等權利。在同一親等中,同一繼承順序中,不論是兒子,還是女兒,也不論是父親,還是母親,均有同等的繼承權,不因性別的差異而有所區別。本條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
一、繼承、繼承權與遺產理解本條的含義,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有關繼承、繼承權與遺產的基本知識。所謂的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時起,按照法律規定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稱為遺產。遺留財產的死者,稱為被繼承人。繼承遺產或者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稱為繼承人。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取得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
在我國,繼承權的主體是公民(自然人)。在本條里是指夫或妻、父母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屬第一繼承順序。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也就是說,配偶、子女、父母的繼承權是平等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也不是絕對均等的。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受到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包括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我國繼承法所確立的繼承製度,是單純的財產繼承製度,與以前封建社會中的宗祧繼承製度根本不同。在宗祧繼承製度中,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和財產繼承三者一體,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居主導地位,財產繼承是身份繼承、祭祀祖先的繼承的附屬物。宗祧繼承實質是男子為中心的嫡長子繼承製。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宗祧繼承的舊制度,確立了單純的財產繼承製度,這也是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採取的繼承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
二、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妻子在繼承問題上基本處於無權地位。在「父死子繼」的宗祧繼承製度下,否認女子的繼承權,丈夫死後,其遺產首先由其兒子繼承,妻子只有在不改嫁的前提下,才能管理丈夫的遺產。只有在丈夫死後,其財產又無別的男子繼承,成為「絕戶產」時,妻子才能繼承丈夫的遺產。但是由於封建社會中多妻制和收養制存在,真正成為「絕產戶」的可能性非常小。同時,由於當時還盛行「立嗣」制度,又進一步從根本上排除了妻子繼承財產的可能性。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婚姻法,確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則,在繼承問題上,徹底廢除了以男子為中心的宗祧繼承製度,在法律上賦予女子與男子同等的繼承權。198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配偶與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如雙方屬於婚外姘居的,如「包二奶」的情況下,雙方就不享有相互繼承權。在實踐中還應當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一)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並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由於種種原因未同居生活。這種情況下,雙方是合法婚姻關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財產。(二)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尚未舉辦婚禮,這在法律上仍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這時候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仍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財產。(三)雙方的婚姻根據本法屬於無效婚姻的,如重婚,一方死亡時,生存的另一方不享有繼承權,不能以配偶的資格繼承對方的財產。(四)雙方婚姻根據本法屬於可撤銷婚姻的,如果婚姻未被撤銷之前,一方死亡的,生存的另一方可以繼承對方的財產。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是說,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的一半為其所有遺產,如果丈夫生前沒有立遺囑,其生存的配偶與其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按照法定繼承均分其遺產。如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為12萬元,丈夫的個人財產有3萬元。雙方沒有財產約定。丈夫去世後繼承遺產時,應當將12萬元的共同財產的一半即6萬分出歸妻子所有。餘下的6萬元和被繼承人的3萬元個人財產共9萬元作為遺產。如果被繼承人還有一個兒子和父母,妻子應當與他們均分,妻子應得3萬元的遺產。當然,夫妻可以在生前約定其共同財產的分割,如約定無論誰先去世,共同財產暫不分割,等都去世後,由繼承人繼承。也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在繼承分割時,其中三分之二歸生存方所有,三分之一作為去世方的遺產。如果夫妻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作出此類約定,法律應當尊重其約定。
根據本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生存的另一方依法繼承死者遺產後,就取得了該財產的所有權,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利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理該財產,如果再婚,有權帶走或處分其繼承的財產。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根據該規定,寡婦因再婚離開原家庭時,有權將其繼承其亡夫的財產帶走。
三、父母和子女間有相互繼承權根據本條的規定,子女可以繼承其父母的遺產,父母可以繼承其子女的遺產。也可以理解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有繼承權。這種權利是以雙方之間的身份為依據的。父母、子女都是被繼承人的最近的直系血親,他們之間有極為密切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一)父母這里享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被繼承人的父和母,繼承其死亡子女的財產的權利是平等的。
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自然血親關系。親生父母有對其子女的繼承權。父母之間的婚姻的離異和變化,不影響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父母即使離婚,也可以繼承其親生子女的財產。如父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但未盡撫養子女的義務,在分配子女的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養父母是指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人。養父母與養子女雖不是己身所出的血親,但基於收養關系的確立並對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是擬制血親,與親生父母處於同等的繼承地位。養父母對養子女而言,只要他們之間的收養關系沒有終斷,權利義務依然存在。養父母離婚的,雙方仍然對養子女進行撫養的,仍可以繼承其養子女的財產。如果養父母離婚,養子女歸一方撫養,未盡撫養義務的另一方不能繼承養子女的財產。
繼父母如果盡了撫養義務,與繼子女之間產生一種特殊的擬制血親。盡了撫養義務的繼父母在繼承上與親生父母處於相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繼父與生母離婚,繼子女隨生母生活,繼父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繼父與繼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消滅,繼父不享有繼子女的財產繼承權。反之繼母與生父離婚,繼子女隨生父生活,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消滅,繼母不享有繼子女的財產繼承權。
(二)子女享有繼承權的子女,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不論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有同等的繼承權。成年子女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但未盡贍養義務,在分配父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養子女是指被收養的子女。收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人為養父母。收養關系一經確立,養子女取得與親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這樣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財產,但不能繼承其生父母的財產。如果撫養關系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終斷,原養子女就享有對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
繼子女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與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而言。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之間形成了撫養和贍養關系,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財產有繼承權。如果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離婚,繼父母不再撫養繼子女,原繼子女也不再贍養原繼父母,原繼子女不享有對原繼父母財產的繼承權。還有一點要注意,因為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天然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因此,有撫養和贍養關系的繼子女在繼承繼父母遺產的同時,仍然有權繼承自己生父母的遺產。但是,如果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的繼子女對其生父或生母未盡贍養義務,在遺產分割上,就應當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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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繼承人的子女,不論性別,不論已婚還是未婚,都平等地享有繼承權。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女兒出嫁後,由於一些重男輕女的封建思想,如女兒不能傳宗接代,出嫁後,不能在娘家頂門立戶等,存在著忽視或取消已婚女兒的繼承權現象。按照本條和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法律保護已婚女兒合法的繼承權利。如果女兒出嫁後,贍養其父母的義務主要由她的兄弟們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已婚女兒往往就不提繼承父母財產的要求了,這可以看做是其放棄繼承權。這種情況,既符合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符合一般情況和不少地區的風俗習慣。
F. 什麼是婚姻保險主要保障哪些風險
什麼是婚姻保險?有什麼作用?
發布日期:2012-09-29 15:32:38
「周末和盆友聊天提到這個婚姻保險,似懂非懂的,婚姻保險是什麼意思?買了婚姻保險,婚姻就有保障了么?」網友小王對婚姻保險充滿了疑問?
婚姻保險,目的是鼓勵持久婚姻。婚姻保險先「假定夫妻離異收場」,否則要倒貼給保險金,婚姻維持得越長久,便能按規定獲得越多的保險「賠償」。
中國平安、泰康人壽、安邦等保險公司都推出過概念類似的「愛情婚姻保險」,但實際上大多是一份夫妻捆綁的綜合保險計劃,保險范圍包括意外或疾病身故金、意外傷殘保障等,而無法真的保障婚姻,或對離婚損失作出賠償。
很多國家都有,但都不太一樣:
英國:愛情保險公司
愛情保險公司規定:凡是已婚夫婦,均可購買愛情保險。在英國,每對夫婦只須每月交5英鎊的保險金,即可享受愛情保險。大約有20%的新婚夫妻都會投保這種愛情險,其中還有60%左右的投保夫妻把這種愛情險作為家庭理財的重要選擇。
具體保險內容:自保險之日起,夫婦和睦相處達25年者,可以領到5000英鎊的保險金;夫婦中若有一個在保險期間病故或其他原因死亡,未亡人也可以領到1000英鎊的撫恤金;如果參加保險的夫婦不和,經由公司調解無效而離婚者,被遺棄一方可獲3000英鎊的保險金。
美國:分產合約
美國的婚姻保險更像是一份分產保證合約,即保證離婚時可以分得保單上列明比例的家產。保單上按夫妻實際共有財產,列明財產分配及贍養費情況。倘若雙方真要離婚,就履行分產合約,若因為保險責任內的事故不能履約,則由保險公司賠償,無須訴訟。並且可以在保險中約定,因婚外情而導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財產分配方面會有所懲罰,那些喜新棄舊者因此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瑞典:結婚25年獲贈予
參加保險的已婚男女按年繳納一定數額的投保金,到結婚25周年的紀念日時,保險公司將一次性地贈予投保夫婦一筆可觀的保險金。期間夫妻雙方如有一人故世,另一方亦可領到一定數額的撫恤保險金。
俄羅斯:法定強制保險
俄羅斯(前蘇聯)政府於1976年頒布了結婚保險條例,規定了凡符合投保人條件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等,均應為其2至15歲的兒子投保結婚保險,保障被保險人在達到法定婚齡後在結婚時可領取結婚保險金,這是一項法定強制保險。
韓國:婚前、婚後均有保險
愛情保險在韓國約有20年的歷史。由婚介和婚慶公司與保險公司共同開發出售的保單,分為婚前和婚後愛情保險。婚前愛情保險以戀愛者是否最終成婚為給付條件,若雙方最終成婚,保險公司將給付一定額度的保險金,否則不給付保險金。婚後愛情保險以婚姻存續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婚姻存續到一定年限,保險公司在重要的結婚紀念日支付保險金,婚姻中斷即止。
目前國內有部分公司已經推出「婚姻保險」,但是作用比較單一,只是在那「婚姻」這件事炒作,具體產品其實就是普通的年金分紅險或在加上大病險,只不過是在合同中約定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這份保險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而已。而且被保險人大多限定為女性,這是拿婚姻法修訂之後炒作的一種手段,其實和國外的婚姻保鮮相差很遠。
香港的婚姻保險最大的特點,是保障范圍相當廣泛且內容十分細致。因天災人禍要取消婚禮,或者突然要更改結婚酒會的地點,甚至臨時取消蜜月假期,保險公司都會按規定賠償。只要事先列明,準新郎或准 新娘臨時鬧糾紛,因婚前恐懼症等原因悔婚,都可以在受保之列。
婚姻保險美國人的婚姻保險實為分產合約。美國許多保險公司明白地提醒熱戀至談婚論嫁的男女,如果不願以合約形式明確財產權責,萬一日後感情有變時,要為分家產而對簿公堂就麻煩不淺了。因此他們推出的婚姻保險更像是一份分產保證合約,即保證你離婚時可以分得保單上列明比例的家產。保單上按夫妻實際共有財產,將日後如果離婚的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的多少一一列明。
離婚時就履行分產合約,若因為保險責任內的事故不能按此約履行,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並且可以在合同中商定,搞婚外情而導致婚姻破裂的一方,在財產分配方面會有所懲罰,那些喜新棄舊者因此付出代價。由此看來,美國人的婚姻保險更主要的在於保障人們離婚的自由,即減少離婚的「分家」成本與風險,這與他們強調自由的國民意識是相適應的。保險公司除了負有保障的「本職」之外,還代替了律師的角色。
婚姻保險的優缺點:
優點
婚姻保險通常情況下,如果夫妻婚後購買的保險產品,解除婚姻時,保單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即便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妻子本人,保單也會因「夫妻共有」而面臨分割。而該險種要求只有女性才能作為被保險人,相關生存利益也全部歸屬女性。萬一婚變導致退保,其退保金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只能歸屬女性。這一獨創正好吻合了新《婚姻法》出台後部分女性的心理預期。
缺點
中國國內保險市場,打著愛情保險的名義,兜售常規保險產品的情形比比皆是,但真正鼓勵夫妻婚姻持續的保險產品卻沒有。
G. 年金險在婚姻資產規劃中的作用
在用年金險做婚姻財產規劃時,不同的關系人設計會有不同的效果。假設子女做投保人,一旦子女結婚,所繳保費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自然就無法達成隔離的目的。當然,如果子女繳完成後再結婚,則不存在這個問題。
所以選擇父母投保是相對合適的,一是具有保單掌控權,二可以按照投保人意願進行指定的財富傳承,三是某些高現金價值的年金險還能保證父母在急需用錢時發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作為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的父母先於被保險人子女去世,就需要變更投保人。同時選擇年金險還能有以下作用:1、每年穩定的現金流滿足自身日常支出,滿期時返還各項保單利益。2、身故指定受益人,屬於子女的專屬資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規避婚姻風險。3、保險具備「婚前財產約定協議」的本質,但與婚前財產公證相比,更容易接受,避免傷害情感。都說談錢傷感情,談感情傷錢,用年金險做婚姻財產規劃,既保全財產,又不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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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如何可以規避婚姻的風險
婚前嚴格做婚檢,婚姻必須建立在愛情基礎上,兩個必須是相互包容的,相親相愛的。
I. 據說年金險可以避稅,避債,離婚不可分,是真的嗎
扯蛋,人壽保險也需要在科學合理的設計下才具有這些功能,年金險在這些功能上沒有壽險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