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0結婚證領取流程是什麼
領結婚證的流程
1、證件准備
①雙方當事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
②雙方當事人之間無直系親屬關系以及三代以內近親血緣關系證明
③三張兩寸紅底或藍底免冠近期合影(沒有的可現場照)
④如一方為再婚者,還應攜帶離婚證或由法院判決的離婚關系證明證書
2、民政局的確定
雙方當事人必須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除一方或雙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之外,其餘地方的民政局都無權受理不在本轄區管制內新人們的結婚登記事宜。
3、去民政局進行現場登記
①申請
雙方當事人需帶齊上述有關結婚證件,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結婚登記申請,並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
②審查
新人們在填寫完《結婚登記申請書》之後,需要等候工作人員對於提交的證件以及所填寫申請書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查,以此來核實雙方當事人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結婚條件。
③登記
對於符合國家法定結婚條件的新人們可以依法進行結婚登記,現場頒發結婚證。對於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新人,民政局相關工作人員有權不受理當事人所提交的結婚登記申請。
(1)新婚姻法如何領取結婚證擴展閱讀:
領結婚證注意事項:
《婚姻法》第八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如果常住戶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證丟失的,那麼要先到當地戶籍管理部門補證。
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准備一份,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復印件要用a4紙,最好是兩個人的戶口本復印在一張紙上,身份證復印在一張紙上。
❷ 新婚姻法關於結婚登記結婚證怎麼辦
關於結婚登記的規定是: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❸ 領結婚證需要什麼流程
1、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2、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3)新婚姻法如何領取結婚證擴展閱讀:
結婚登記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❹ 如何領結婚證政局領結婚證流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4)新婚姻法如何領取結婚證擴展閱讀:
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雙方自願、均無配偶,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非直系血親、非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沒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改革開放後,結婚證不再是夫妻兩人壓在箱底的婚姻紀念品,而是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書。人們使用結婚證的次數日趨增多,於是結婚證也隨之「返璞歸真」,逐步取消了復雜的圖案,並由獎狀式變為護照式,方便結婚人攜帶。
❺ 領取結婚證的流程
以茂名市為例,領取結婚證的流程如下:
一、辦理程序: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二、照片要求: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正面像,同一底版,紅色背景)。
三、登記時提交的身份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居民:提交雙方當事人有效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現役軍人:
(1)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2)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4、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5、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註:此聲明需經過廣東省公證協會對正副本進行相符核驗證明)。
6、出國人員、華僑: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3)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4)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全文同等格式翻譯成中文,翻譯文本可以由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者當地有資格的翻譯機構出具。
7、外國人: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3)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4)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是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全文同等格式翻譯成中文,翻譯文本可以由所在國駐華使(領)館或者當地有資格的翻譯機構出具。
(5)新婚姻法如何領取結婚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