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期間貸款離婚後銀行如何處理
一、婚後共同貸款離婚後怎麼處理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該房屋為婚後由雙方共同購買,共同還貸,該房產屬於婚後財產,應均等分割。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拓展資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⑵ 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分配
一、離婚房子有貸款怎麼分配
1、離婚房子有貸款分配,由雙方協商分割房屋,協商不成的,法院法院確定房屋使用人,等取得完整產權後,再起訴解決。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屬於夫妻一方財產,不參與分割。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怎麼走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想離婚的一方寫好起訴狀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符合受理條件的法院會受理立案;
3、受理後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法院安排庭前調解;
5、調解成功不再開庭審理,調解失敗法院安排開庭;
6、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
⑶ 婚內貸款的債務,離婚後怎麼分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時候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顯然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便信用社沒有要求表叔簽字,但該筆借款適用於家庭生活需要,也為夫妻共同債務。即便雙方離婚,兩人對於銀行的債權也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如果一方沒有能力還款,那麼銀行會要求另一方還款。另一方還款後可以依據離婚協議向其追償。該筆借款還清之前,嚴格的說沒有「離婚後這筆貸款從此與誰無關」的說法。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⑷ 婚後貸款買房離婚時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
婚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何分割具體還得分情況看待,夫妻一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第三十七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⑸ 婚姻法離婚貸款怎麼分割
離婚貸款的分配方式:1、若為房貸,則雙方在離婚時,對房子的歸屬進行約定,然後取得房產的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之後剩餘的貸款也由取得房產的這一方繼續償還;2、如果是其他貸款的,則自行協商如何分配。協商不成,個人貸款不分割,個人償還,共同貸款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⑹ 離婚貸款的房子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夫妻貸款買房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處理,房屋歸一方所有,但要對另一方共同還貸款的部分和房屋增值的部分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⑺ 婚後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怎麼分配
法律分析:(一)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二)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三)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⑻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該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貸款的債務如果離婚了的處理方法: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其次,如果該債務沒有用於雙方共同的生活開支。那麼該債務,應該屬於借貸方的個人債務,在雙方離婚時,應該由借貸人獨自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後夫妻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需要說明的是:婚後貸款購房,無論是個人支付房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支付房款,也無論是一方償還貸款,還是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離婚時貸款房屋怎麼分割時沒有什麼爭議的。如果離婚時貸款已經還完,雙方按市場價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場價以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為依據。
如果離婚時貸款尚未還清,雙方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凈值,房屋凈價值為離婚時房屋市場價(可由法院委託專業房地產評估公司的評估值為依據)減去未還款本金(不含利息)。
《民法典》關於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方面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規定,原則終究是原則,落實到上海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具體案例上來,不同的法官對這一原則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審判尺度。
加上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的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照顧生活居住困難方原則等等,指導離婚財產分割方面的司法原則可能有許多個。
這些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否有適用上的優先次序,是否有適用權重或排他性,多項原則如何在同一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同時適用,針對這些問題,我國法律司法解釋至今沒有明確的說法。
那麼,在具體離婚案件中,如何說服法官按照有利於自己的原則進行分割財產,這就需要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就證據和事實理由方面做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