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外婚姻需要那些手續
法律分析:在我國,涉外婚姻是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之間的婚姻。涉外婚姻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政治性,所以規定也較為嚴格。涉外婚姻如何辦理,這個問題並不明確,因為涉及婚姻包括結婚和離婚。如果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需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其次,登記機關也有級別上的要求,雙方需要到省級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辦理,並根據登記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比如公證機構出具的無配偶證明、無親屬關系證明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在國外進行登記結婚,只要不違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就是有效的。不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或承認手續。涉外婚姻在離婚時,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可以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的,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在中國沒有住所,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㈡ 涉外婚姻登記手續哪些
在中國境內的涉外婚姻登記手續: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並提交資料;
2、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
3、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㈢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 涉外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對於中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的話,有專門的婚姻登記機關,所以這對異國夫妻要結婚的話可以到當地的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去辦理申請結婚登記,按本國的婚姻法中的規定來辦理,這個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外國僑民、華僑,港澳台同胞等等;
1、港澳台同胞,中國公民與港澳台同胞結婚也屬於涉外婚姻,再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本人的身份證明,本人無配偶證明,當事人雙方沒有近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華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相關部門認證的本人無配偶和三代以內沒有血親關系的證明,這個證明需要居住國的公證機關或者領事館來出具才具有法律效應;
3、外國人,作為臨時來華居住的外國人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需要提供本人有效的護照或者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相關部門權威機關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和無近親關系的證明,如果連續在華居住六個月以上的還要持有外國人居留證才能辦理;
4、婚檢材料,涉外婚姻的對象不管是誰都要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當事人雙方可以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所許可的醫院進行婚檢,在申請登記的時候要提交這一檢查證明。
當地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當事人給出的材料及證明進行審查、核實,這個過程一般需要一個月,對於核實好,符合結婚條件的涉外婚姻,就可以通知當事人來領取結婚證。
當民政局發出領證通知的時候,當事人雙方必須要在三個月內親自到申請登記的民政局去領取結婚證,不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一般這個時間是不能延期的,特殊情況外延期時間也不能超過三個月。
㈣ 涉外婚姻手續
二、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應在哪裡辦理登記手續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如果結婚雙方同意在外國公民一方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申請登記結婚的手續,也是完全可以的。
三、中國公民申請和外國人登記結婚,雙方須具備哪些證明材料
1。中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
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護照和身份證明;(實際操作起來為: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單位,可人才交流中心任務(縣級以上)等出具
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及與何人結婚的介紹信;(實際操作:去你戶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開個單身證明或者未婚證明,費用大概為2元,視不同省而定)
2、外國公民須具備以下材料;
本人國籍證明,包括護照、身份證,或能夠證明其身證的證明;
在華工作的外國人須持有中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
件,或外事部門簽發的證件;
(3)外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結婚狀況證明,或是由該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經該國外
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再由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
你最好打電話給你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仔細詢問後再過去.
㈤ 跨國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跨國婚姻指婚姻超越了國界以及不同國家的人之間所結成的婚姻關系。如遇到跨國婚姻離婚,應如何辦理離婚手續?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後,在國外不能回國,如何辦理離婚手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中國夫婦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如國外的丈夫,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妻子根據情況准備採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規定予以處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異國夫婦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外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法決定。
㈥ 涉外婚姻要哪些手續
如果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需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其次,登記機關也有級別上的要求,雙方需要到省級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辦理,並根據登記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比如公證機構出具的無配偶證明、無親屬關系證明等。
涉外婚姻在離婚時,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可以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的,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在中國沒有住所,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㈦ 涉外婚姻如何辦,涉外婚姻登記手續有哪些
如兩人在中國登記結婚,外國公民一方需要提供國外單身證明,證明當事人截至目前為止是單身的,符合婚姻登記要求
外國公民單身證明在中國使用,還須經過使館認證。
㈧ 男朋友是外地的,要到涉外婚姻登記要哪些手續
無非就是戶口證明和護照還有本人 如果沒有你丈夫沒本人在也辦不了。然後問民政局工作人員最好了。
涉外婚姻
1.外國人同國內公民在華結婚須持什麼證件?
中國公民同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
申請婚姻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外籍華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有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和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外籍華人須持有本人護照或身份國籍證明(件);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入境、居留證件;及經本國外交部(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在華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可由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當事人宣誓證明無效),如果離過婚,還須持有有效離婚證書正本,喪偶的,還須持有死亡認證本。
男女雙方還須提交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及本人照片。只要符合我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的,均會獲准登記,並發給結婚證書。
2.華僑同國內公民在國內結婚需要什麼證件?
按照我國民政部門的政策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的結婚登記,凡要求在國內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國內公民: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所在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
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對於來自同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之華僑(包括申請與我國公民結婚的外國人、外籍華人)要求與國內公民結婚,其婚姻狀況證明(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點、未婚、離婚或喪偶,如果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書正本,喪偶的,還須持有喪偶證),須經與我國和當事人所在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的外交部或該國駐我使、領館認證;
(3)在國外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
(4)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脫離同居關系協議書。
3.港、澳地區居民和內地居民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申請同港、澳地區居民結婚的內地居民須持有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所在單位或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
申請同內地居民結婚登記的港澳地區居民須持有:
(1)港澳地區居民身份證,港澳地區居民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和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澳門政府「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能力)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我駐港澳地區機構(新華社香港分社、香港中國銀行、華潤公司、招商局)的工作人員和香港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及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2)、(3)兩項規定的證明。
同時,港澳地區居民還須持有在港澳地區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地區居民須持有原籍(或原住地、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如果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須持有離婚證正本;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4.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我國有無效力?
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需要經過我國法院的裁定承認,才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民復[1990]12號)及《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1991年7月5日)的精神,我國當事人一方,持有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應向受理的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一份書面申請書,申請書上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年齡、性別、工作單位和住址;離婚判決是由何國法院作出的,判決的結果和時間;受傳喚及應訴情況;申請理由及有何請求等內容。同時要附上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正本和經證明准確無誤的中文翻譯本,交納案件審理費人民幣100元。
法院受理後,經審查,如該國法院的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准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後不得上訴。
5.離婚後,雙方又自願復婚,應如何辦理手續?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後未再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退回離婚證。
6.出國留學生同台灣居民要求在國內登記結婚,應如何處理?
出國留學生同台胞要求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留學生出國前戶口所在地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按照《關於出國留學生辦理婚姻登記的暫行規定》(民[1984]民36號)和《關於台灣同胞與大陸公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民[1988]民字9號)精神,出具本人的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當事人登記結婚。
7.原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現已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要求離婚的,應在何地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的規定,港澳同胞婚姻當事人雙方都已定居港澳的,盡管他們是在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因他們雙方的戶口都已不在內地,故內地不能受理他們的離婚申請。
8.我國對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問題有何規定?
根據我國《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的規定,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期間一律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而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規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證明的,可予以辦理結婚登記。
9.出國未定居人員如何辦理結(離)婚手續?
為加強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民政部和外交部於1997年5月,聯合發布了《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適用於依法出境、並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我國公民(以下簡稱「出國人員」),其主要內容有:
(1)結婚、協議離婚和復婚登記。男女雙方須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出國前戶籍所在地,下同)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其居住國不承認使、領館登記法律效力的,可回國內辦理,或在居住國辦理(我國對不符合《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有關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婚姻登記,不予承認)。
(2)登記所需要的證件和證明。a.國內人員的身份證、戶口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介紹信(離過婚的須持有效的離婚證件,喪偶的持配偶死亡證明)。b.出國人員的護照,其用於結婚登記的婚姻狀況證明有特殊的要求。c.離婚登記需要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
(3)出國人員申請結婚登記的,需提供其原所在單位(國內縣級以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須提供婚姻狀況的國內公證(有效期為六個月)。
(4)出國六個月以上,現已回國的人員,應提供本人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回國一年以上,確實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須提供經現住所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證書。
(5)訴訟離婚的,可以向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均為出國人員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10.出境定居人員在結婚登記方面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出境定居人員回來選擇配偶的,所屬單位必須按我國婚姻法法定的結婚年齡,為其出具未婚證明書或婚姻離異、或喪偶證明書,以保障其結婚登記的合法權益。
在美結婚和離婚
留學人員結婚,不論是在美國登記還是回國登記,均須先辦理無配偶證明書。具體辦理手續參見「公證與認證」中的程序。在美國結婚的,持經美國州政府認證的無配偶證明書的到使(領)館簽證處、組登記。回國結婚的,也須持經使(領)館簽證處、組認證的無配偶證明書回國辦理。 留學人員回國結婚,要持護照和上述未婚證明及未婚配偶所在單位的婚姻狀況證明,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回國處辦理轉換證明的手續,然後到當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婚配偶系國內在讀學生(包括研究生、大學生等),不予辦理「婚姻狀況證明」。
所有留學人員(不論公派還是自費)的離婚,若當初是在使(領)館登記的,則雙方可到使(領)館的簽證處、組辦理離婚手續。若是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則需當事人到使(領)館的簽證處、組辦理委託書(須本人親自前來)。委託書辦好後,可寄給國內的親友或律師(被委託人)代為辦理。
辦理結婚、離婚的程序的解釋權歸使(領)館簽證處、組,若前面敘述不祥或執行時有差異,請同簽證處、組聯系,以他們的解釋為准。
開具未婚證明不再愁煞人
2004年03月31日 深圳商報
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單位沒有再為個人開具未婚證明的義務。由此引發的問題是,許多市民在辦理出國留學、涉外婚姻、買房買車按揭業務時,想為自己開一份未婚證明卻不知去哪個部門辦理。
據了解,省民政部門已接到相關通知,2004年5月起市民可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開具未婚證明。這樣,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後未婚證明的開具部門也就明確下來。
[尷尬現狀]未婚證明開具權歸屬不明
舊的《婚姻登記條例》中規定,公民想要開具未婚證明由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辦理。新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公民辦理婚姻登記不再經過單位,因而單位均表示沒有義務再為員工開具未婚證明。而目前公安局、銀行等多個部門還是要求公民在出國留學、涉外婚姻、買房買車辦理按揭業務時出具未婚證明書。
深圳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員稱,由於未婚證明出具單位各異,其可信度其實並不大。他還說,有些國家早就不再看重一紙未婚證明書,只要求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宣誓就可以了,因為這涉及到一個個人隱私、誠信和民族文化的問題。
沒有未婚證明能否辦理未婚公證,深圳市公證處一位接電話的小姐說,只要當事人帶齊深圳戶口本和個人身份證,並在公證員的見證下作出未婚聲明即可,但宣誓聲明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難以與實體公證相比,來辦理未婚宣誓聲明的市民還是比較少。
[部門說法]市民政局:接到通知就執行
深圳市民政局負責辦理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還沒有接到省民政廳有關未婚證明要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文件,如正式文件下達,將依照文件執行。他還表示,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所掌握的婚姻登記檔案為當事人出具在本轄區域內「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目前的婚姻信息系統還沒有實現聯網,登記方的具體婚姻狀況他們也無法全盤掌握,因此須同時在證明上註明「不排除在其它區域內登記的可能性」。
㈨ 涉外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如果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需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其次,登記機關也有級別上的要求,雙方需要到省級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辦理,並根據登記部門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比如公證機構出具的無配偶證明、無親屬關系證明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在國外進行登記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就是有效的。不必再次辦理結婚登記或承認手續。涉外婚姻在離婚時,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可以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的,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在中國沒有住所,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㈩ 涉外婚姻,結婚應該准備什麼證件,手續啊
涉外婚姻申請登記程序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長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三.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中國公民:
(一)本人的戶籍證明(包括身份證);
(二)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乙.外國人:
(一)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三)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婚姻狀況證明。
丙.外國僑民:
(一)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免交)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三)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四.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一)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五.凡證件齊全、符合本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准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六.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
七.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