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彩禮轉賬備注怎麼寫
法律分析:結婚轉賬備注最好是寫「彩禮",這樣如果是退婚啦,或者結婚不久離婚了的話,彩禮就有可能被退回來 ,如果寫贈與或禮品紅包,那就很難要回來,不管是退婚還是離婚 。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Ⅱ 訂婚彩禮錢協議書怎麼寫
訂婚彩禮前要簽訂協議書的話,可以寫明給了對方多少彩禮錢,並且約定什麼時候結婚,如果對方悔婚的話應該如數奉還,但是這種協議說說簽了恐怕有傷感情的。
Ⅲ 結婚聘禮清單怎麼寫
在結婚時,新人們都需要考慮嫁妝清單模式怎麼寫,一份嫁妝清單表達了家人對兒女的祝福與期望,所以也是非常重要的,那麼嫁妝清單格式怎麼寫呢?還有現代結婚女方嫁妝都有哪些,跟著接親網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嫁妝清單格式怎麼寫
1、家電
首先是家電部分,這個一般都是大件,而且是必須的大件,都是寫在最前面的,它裡麵包括了洗衣機、彩電、空調、冰箱、電腦、梳妝台等等生活必須的電器和傢具。幾乎每個地方都有這些嫁妝,是必須要寫的。
2、禮金
有的地方在嫁妝中也會有一些禮金的,這主要看女方家庭條件如何,或者是當地習俗如何,禮金的多少也有很大的區別。有的嫁妝甚至還包含了房子車子等,這跟男方下的聘禮也有關,還有的地方是男方出的,也就不用寫入清單了。
3、金銀首飾
金銀首飾是必須有的,我國傳統習俗中,也都有這些金銀首飾的存在,不過現在不單單是金戒指之類的了,還包括了鑽戒、手鐲或者是玉手鐲,耳環、項鏈等等。這些也是比較貴重的嫁妝,通常由新娘戴著,不過有的地方的習俗是由男方准備的,那麼就不計入嫁妝清單了。
4、日常用品
一些生活日常用品也是必須要記入的,只要女生那邊嫁妝有帶過來就需要記錄,比如說一些床上用品啊,這些也是很多的,被子床單枕頭等等。還有一些毛巾洗臉盆等等傳統的洗浴用品,可能也需要准備的,都可以記錄在這個位置。
5、婚禮用品
在最後還要記錄新娘結婚用的一些物品。比如說結婚時候穿的禮服啊,一般在結婚的時候除了婚紗,還有一些敬酒時候的禮服,因為只有在辦結婚儀式的時候是穿的婚紗的,儀式結束後在敬酒的時候就需要穿禮服了。這個根據天氣來看,選擇什麼樣的禮服來穿。
二、現代結婚女方嫁妝一覽表
1、家用電器
電視,冰箱,洗衣機,太陽能,音響,DVD,音控,空調。
2、傢具
沙發(木,軟),餐桌(大理石,木),一套圓桌(配十二椅子),床(客廳用),保險箱,床頭櫃。
3、廚房
煤氣灶,煤氣瓶,熱水瓶,砧板,餐具(筷,碗,調羹,燙匙,各類的盤,碗碟,菜刀,鍋鏟),電飯煲,微波爐,高壓鍋,蒸鍋,電燉鍋,電水壺,鐵鍋,紅酒杯(12),咖啡杯(6個居多),茶具(玻璃杯,茶杯),飲水機,榨汁機,豆漿機。
4、衛生間
臉盆,梳子,鏡子,毛巾,浴巾,牙膏,牙刷,吹風機,拖鞋,衣架,褲架,掛衣服的架子,洗衣用大盆,垃圾桶,垃圾袋,衛生紙,拖把,掃掃帚,地巾,防滑墊,收納袋。
5、客廳
水果盤,花瓶,雞毛單走,掃把,畚箕,防塵罩,煙灰缸,假花,盆景,針線,剪刀,鞋架,地毯。
6、卧室、
首飾盒,壓床娃娃,電熨斗,熨衣板,被子,床上套件,組合枕頭。
7、書房
電腦,電腦桌,電話機。
8、陪嫁衣
西裝,襯衫,皮帶,鞋子。
9、個人物品
衣服(內衣,外衣,睡衣),包,錢包,基本護膚品(洗面奶,眼霜,爽膚水,潤膚品,洗發露,沐浴露)。
Ⅳ 離婚協議書彩禮錢怎麼寫
法律分析:同居關系給付彩禮一方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同時或單獨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亦不得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彩禮返還的標准:
1.彩禮是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品或財產,彩禮贈送的方式一般按當地習慣做法進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擇日、擺酒,且必須有媒人參與,但雙方對該筆錢物屬於彩禮則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並不是結婚之前男方所給的任何財物都是彩禮,在實踐中對於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雙方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等等,均不應認定為彩禮。
2.還有一種因素是應當根據雙方同居的時間長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勞動多少,所接收的彩禮是否已用於共同生活支出等情況來考慮,然後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結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