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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軍婚和普通婚姻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2022-09-21 16:39:38

❶ 軍婚和普通婚姻的區別

一、結婚登記程序不同:軍人結婚需要部隊審批,普通婚姻只要男女雙方屬於未婚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可結婚。
二、離婚程序不同:普通婚姻離婚只要男女雙方無相關糾紛就可協商離婚,而軍婚離婚如果軍人不同意,那麼法院會進行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離婚,除非是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了,才會判決離婚。三、婚假不同:普通婚姻: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享有3天婚假。軍婚: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有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普通婚姻離婚只要男女雙方無相關糾紛就可協商離婚,而軍婚離婚如果軍人不同意,那麼法院會進行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離婚,除非是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了,才會判決離婚。《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特殊情況加帶:
(1)離過婚的持離婚證原件,一審判決書須出具已生效證明書(2)喪偶的須持原配偶死亡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❷ 軍婚跟一般的婚姻有什麼區別

軍婚跟一般的婚姻的區別:結婚登記程序不同、離婚程序不同、婚假不同。

一、結婚登記程序不同:

軍人結婚需要部隊審批,普通婚姻只要男女雙方屬於未婚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可結婚。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頒發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軍人要求結婚,必須先經過部隊審查批准,由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後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離婚程序不同:

普通婚姻離婚只要男女雙方無相關糾紛就可協商離婚,而軍婚離婚如果軍人不同意,那麼法院會進行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離婚,除非是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了,才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如果是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件,應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三、婚假不同:

普通婚姻: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享有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的,可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軍婚: 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有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❸ 軍人結婚和普通人結婚有什麼區別嗎

有區別的,比較復雜些,
要向軍人單位提交結婚申請表,經上級部門審查同意方可結婚。
軍婚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後女方提出離婚必須要經軍人同意,否則不給予離婚,除非軍人犯過大的罪除外。

❹ 軍婚結婚證與普通結婚證的區別

結婚證都是一樣的,只是領取結婚證的程序不一樣。軍人的婚姻是受婚姻法特別保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軍人的家庭和睦,使現役軍人在部隊安心服役,從而鞏固國防。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❺ 軍婚結婚證與普通結婚證的區別

法律分析:結婚證都是一樣的,只是領取結婚證的程序不一樣。軍人的婚姻是受特別保護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軍人的家庭和睦,使現役軍人在部隊安心服役,從而鞏固國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❻ 軍婚跟一般的婚姻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結婚登記程序不同:軍人結婚需要部隊審批,普通婚姻只要男女雙方屬於未婚且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可結婚。離婚程序不同:軍婚離婚如果軍人不同意,那麼法院會進行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離婚,除非是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了,才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❼ 軍婚跟一般的婚姻有什麼區別

軍婚:夫妻雙方或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國家法律的特別保護,法律對軍婚的結婚、離婚等問題均有特別規定。 我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現役軍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樣,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負有婚姻法規定的義務。現役軍人結婚也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後方可確立夫妻關系。 1980年12月29日頒發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戰士在未滿現服役期間不準結婚;部隊學員在校學習期間,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結婚;對艦艇人員、空勤人員和從事國防尖端核心機密工作的人員的婚姻問題,海軍、空軍、國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必要的補充規定;戰士一律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對象;幹部在建立戀愛關系後,要主動向黨組織和政治機關要求對其戀愛對象作必要的政治審查。還規定了,軍人要求結婚,必須先經過部隊審查批准,由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後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我國婚姻法對現役軍人的離婚,亦有特殊保護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僅適用於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如果是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件,就不適用上述規定,而應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其他說明: ①關於結婚年齡,要求未婚的軍隊幹部、戰士和職工,響應晚婚的號召,不要過早結婚。現役方為男性,要求婚齡為25周歲,女性為23周歲。 ②關於軍隊幹部配偶的條件,比一般公民嚴格,必須是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的無嚴重傳染病的公民;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 ③營以下的幹部結婚,必須申請團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團以上幹部結婚,必須申請上一級政治機關審查同意,然後由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❽ 軍人的婚姻應該和普通人的不一樣吧軍人結婚有什麼規定呢

軍人的婚姻和普通人的婚姻是不一樣的,軍人在結婚的話比一般的公民是非常嚴格的,而且必須是要求對方的配偶,歷史清楚,思想進步,政治可靠,作風正派的,無嚴重傳染病的公民,而且現役軍人一律不準和外國人或是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進行結婚。

❾ 軍婚和普通婚姻有那些不同的地方

軍婚:就是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

我國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現役軍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樣,享有婚姻法規定的權利,負有婚姻法規定的義務。現役軍人結婚也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後方可確立夫妻關系。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頒發了《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規定軍人要求結婚,必須先經過部隊審查批准,由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然後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我國婚姻法對現役軍人的離婚,亦有特殊保護規定。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根據這一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僅適用於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如果是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件,就不適用上述規定,而應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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