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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事實婚姻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2-09-21 14:45:07

Ⅰ 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想要解除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Ⅱ 84年結婚,結婚證丟失,民政沒有案底.現在協議離婚怎麼辦

可以去婚姻登記處或者民政局補辦結婚證。再進行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補領結婚證的手續
當事人《結婚證》丟失或損壞的,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夫妻關系證明書》,並填寫申請書。須持證件: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證明。(樣式:我單位XXX與XX單位的XXX於XXXX年XX月XX日在X處登記結婚,至今仍是夫妻關系。因保管不善,將結婚證丟失,特此證明。)
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
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注意: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Ⅲ 國家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規定嗎

‍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但事實婚姻效力至今不能排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一、1984年8月30日以前,承認事實婚姻。

二、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限制承認事實婚姻。

1980年《婚姻法》施行後,最高院於1984年8月30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事實婚姻是違法的,應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並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標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釋。要求起訴時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和符合結婚的其他條件,而將那些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起訴時雙方或一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的,排除在事實婚姻關系以外,作為非法同居關系處理,至此我國司法機關開始限制性的承認事實婚姻關系。

《意見》第1條、第2條規定,在1986年3月15日以前如果事實婚姻雙方在起訴時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在1986年3月15日以後事實婚姻雙方如同居時均符合法定條件,也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否則都認為是非法同居。該《意見》第4條規定,離婚後的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為非法同居。(3)規定承認事實婚姻關系的最後期限於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

三、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不承認事實婚姻。

四、2001年4月28日後,事實婚姻效力待定。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Ⅳ 84年結婚當時沒有領證,現在要離婚。如何走法律程序

你這屬於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的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的解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男女雙方之間的同居符合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客觀要件,但因為一方按同居關系起訴,起訴理由需明確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糾紛,另一方也認為是同居關系,並按解除同居關系答辯應訴,顯然雙方均只把這一段生活經歷作為同居,主觀上不願作為事實婚姻對待,因此,法院不應主動將該同居關系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應直接按同居關系進行審理,並對同居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因為人民法院提倡和保護的是合法婚姻,對雙方均不願將同居關繫上升為事實婚姻進行審理的,應當直接按其雙方意願解除同居關系,並處理同居財產分割問題。

總之,事實婚姻不是一種正常婚姻形式,雖然有時候的確是按照合法婚姻對待的,但畢竟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總歸是有所欠缺的。

事實上,法院在認定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時還是存在一些差異的,而有時候處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並不能完全照顧到當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權益,還有就是孩子的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所以,如果可以,最好還是從一開始就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就會免去後續不少的麻煩和糾紛。

Ⅳ 事實婚姻如何解除關系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事實婚姻解除後的財產分割

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民法典》第1042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Ⅵ 一方不同意分手,事實婚姻如何處理

事實婚姻一方不同意分手,可以提出訴訟,如有一方不同意,法院可能不會裁決為離婚,但可以再次提出訴訟,再次訴訟時法院一般會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從而會判為離婚;但第二次與第一次上訴時隔至少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Ⅶ 94年以前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法律分析:94年以前事實婚姻可以由雙方協議解除,如果無法協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於認定為無效婚姻的,法院會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會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對於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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