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異地辦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辦理婚姻的雙方只能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辦理婚姻登記。帶上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但是,在一些地方,非本地戶籍方需要提供未婚證明。該證明需要向超化注冊地的民政部門申請。該證明需要向超化注冊地的民政部門申請。您可以攜帶您的身份證和戶籍辦公室。
一、異地結婚婚禮登記需要哪些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二、異地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三、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於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託代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並領取結婚證,婚後仍未痊癒的人,構成婚姻無效的原因之一。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收回結婚證書。但是,這不適用於婚後患有此類疾病的人。
Ⅱ 異地辦理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
異地辦理結婚登記需要的手續:1.申請。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填寫聲明書。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簽名。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審核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異地結婚要提交的證明材料: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衍生問題:
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我國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方的法定結婚年齡為二十二周歲、女方結婚年齡為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除此之外,雙方還不能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只要符合前述條件的,雙方就可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明文規定,男性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對於法定年齡的規定,主要依據了男女雙方的發育成熟程度、心智的成熟程度以及女性的生育時機。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未達到法定年齡的結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Ⅲ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異地結婚證辦理流程,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一)異地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三)、異地結婚手續辦理注意事項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於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相關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Ⅳ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和材料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手續和材料如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2)本人戶籍證明;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Ⅳ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一般辦理結婚登記需要以下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Ⅵ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和材料
法律分析:異地登記結婚所需資料證件: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提交3張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雙人合影照片。照片大2寸的規格為6x4厘米。應當是證件照,清晰可辨。不得使用合成照、藝術照、婚紗照、生活照、劇照等。
登記手續:當事人出示證件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頒發《結婚證》。結婚雙方必須到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Ⅶ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結婚證不可以異地領取,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Ⅷ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異地辦理結婚證,需要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最少需要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可雙異地登記結婚。具體程序以法律規定為准。Ⅸ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什麼證件
異地結婚登記需要以下的證件,具體如下: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1)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2)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3)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結婚登記處有寶利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如果沒有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