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沒領結婚證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一、沒領結婚證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1、沒領結婚證離婚財產分割如下:
(1)如果是事實婚姻,首先遵從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平均進行婚內財產分割;
(2)如果是同居關系,按照按份共有處理,首先遵從雙方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出資額進行同居期間財產分割;
(3)如果雙方財產混同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男女雙方等額享有,平均進行分割。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Ⅱ 合同法和物權法
你要是分析案例的話,看到這個案例首先應該從婚姻家庭法角度來考慮,而不是予以排除
是,這的確不是事實婚姻,但是可以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關於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財產糾紛,有專門的司法解釋,雖然是很老的解釋,但是現行有效,應作為判案指導,即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按照共同所有處理
當然,因為你在敘述中沒有講明,所以也可能兩個人購房的時候不是同居關系
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可以做出的主張多了去了
尤其是乙律師為什麼主張借款那麼傻?
實務中主張贈與不就得了,甲明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房產證的名字是誰,這么多年一句話不說,當年也是把錢直接匯過去,直接來贈與不就解決問題了嗎!
你主張贈與金錢也好,主張贈與住房都行,因為怎麼都說的開,不過我推薦主張贈與金錢
如果是學理討論,硬要從理論上分析,沒有說得通的,或者說都可以說得通;問題就在於具體案件中學理討論幾乎很難有什麼意義啊,關鍵看的是舉證,能證明構成什麼就是什麼
比如甲律師的主張, 你得證明有委託這樣的意思表示吧,對於乙律師,你也得證明當時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吧。
從這個簡單案件的敘述來看,都看不出來吧
第一,甲這么多年都沒要求委託的結果歸屬於自己,那不就是側面證明了不是委託
第二,甲同樣也沒主張過還錢,同時由於涉及到當事人之間親密人身關系,也不應該理解為是借款吧
Ⅲ 農村的事實婚姻能分配集體財產嗎
農村的集體財產屬於本集體成員所有,每一個人均有權分配。
事實婚姻不能確定當事人屬於本集體成員,而應該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系。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享有權利負有義務。
相關資料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資料
http://ke..com/link?url=cJ0YRoHpKIxT_I7_
Ⅳ 現在事實婚姻到底受不受法律保護
現在沒有事實婚姻!只是非法同居,請不要用什麼「離婚」、「婚後」的說法!
應當返還彩禮,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同居時,可以要求分割。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雙方都應承擔償還責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Ⅳ 沒有結婚證財產怎麼分割
如果雙方是結婚證丟了的,則雙方的財產按正常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即可,先由雙方自行協商分割方案,如果協商不成,則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Ⅵ 關於處理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是怎麼規定的
你好,同居在目前很流行,同居雙方分手時財產如何分割成為人們關心的問題。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大概分為兩大類:
一、一般的同居關系
1、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戀愛或者性夥伴關系。解除同居時,同居期間的財產,能證明為一方財產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這里的共有,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為「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第103條規定,雙方沒有約定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視為按份共有。同居雙方顯然不具有家庭關系,該共有應當為「按份共有」,顯然,《婚姻法》與《物權法》規定是相互矛盾的。
2、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一是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這種同居解除時,因雙方形成了事實婚姻,財產分割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二是沒有形成事實婚姻,同居關系解除時,按照第1種情況處理。
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該情形明顯與第一種不同。
1、當事人雙方已登記結婚,該婚姻關系在沒有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前還是有效的。
2、通過法定程序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關系,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無效婚姻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並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間,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中有關共有的一般規定處理。
如果婚姻關系宣告效或者被撤銷,對於當事人雙方的弱者是非常不利的。弱者大多數情況下為女方,如外來妹,有可能被掃地出門,分不到任何財產。即使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中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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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問幾個法律問題 都是場景類的,我不是學法律的,就是好奇 問的太2了別鄙視我…-|||
1、「在中國事實婚姻有效嗎?(不知道是不是這么叫,就是農村特別普遍的那種,倆人沒領證,但是都有孩子了)」:有這樣的概念。 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我國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只按同居關系對待。 2、「場景2:中國住房現在的規定,產權70年到期以後,怎麼辦?」:還沒有具體規定,原則上居住用房應是自動延期、商業用房如何處理還沒有細則,但自動延期的手續該如何辦也還沒有規定,靜待相關規定的出台。 3、「場景3:如果一對情侶出去玩,男的被抓住了,女的被XX,這個時侯,男的這個時侯有沒有防衛過當?」:你說的不明確,男的為什麼就被抓?是否防衛過當還要看具體情形:如果對方持刀或是用其他暴力方式、危及到了女方或男方的生命安全:將對方打死或是打成重傷都不是防衛過當。如果對方只是實施一般暴力、男方在成功制止對方後又打對方致傷、或是一下子將對方打死或是打成重傷:就可能是防衛過當。 4、場景4: (1)「他們的口頭協議有效嗎?」:只要有證據證明口頭協議的內容時真實的,就有效。不管是《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都沒有要求公民凡事都必須使用書面合同。 (2)「最後中獎了10萬。甲謊稱沒中獎,更乙要錢,乙說口頭協議不算,這個時侯乙說口頭協議無效有效嗎?」:乙說口頭協議無效是不行的:只能說沒有這樣的口頭協議。 此時甲如果能拿出證據證明存在這樣的口頭協議:乙再怎麼說口頭協議無效也不管用:法院只相信證據、不相信「某人承認不承認」。 (3)「甲領了獎,乙說了口頭無效了,乙知道中獎了,跟甲還1000,去找甲要錢,50000.這個時侯,乙的做法合法嗎? 」:你說的這情況應該是不存在,購買彩票或是領獎,都應以彩票為依據:乙如果手裡持有彩票就能領獎,如果沒有彩票就無法證明是自己中獎。如果乙手裡持有彩票:即使乙不承認與甲借錢買彩票的口頭協議,乙領到獎金也是合法的。 5、「場景5:兩個人婚前簽類似合同的東西,說如果誰先提出離婚,就賠償另一方多少多少錢,這種類似的合約有效嗎? 」:有效,但如果事後證明簽協議時有欺詐或脅迫情形的,就無效。事實上已經有這樣的實際判例。 6、「場景6:一個人能不能申請個人破產?具體對這個人怎麼保護呢?他的欠賬有沒有時間限制,說多少年以後就不能要了?他有一天東山再起了,別人能找他要錢嗎? 一個企業一個個人如果都能申請破產,他在破產的時候,有沒有權利說他的錢優先給誰? 」: (1)在我國,不允許個人破產。 (2)他無權還債還保護他什麼?應當給予保護的倒是找他要債人的權益吧?對於無錢還債、近於破產的個人:我國《民事訴訟法》給予的保護就是:在強制執行時應給被執行人留下必須的生活用品。 (3)「他的欠賬有沒有時間限制,說多少年以後就不能要了?」:如果對方在債務到期後2年內不起訴(這是2年的訴訟時效):以後就無權再向法院起訴請求讓他還債了,也就是說:如果他不想還,就可以不還了。但如果他日後又給你重新打條、或是重新承諾人家還是還款:2年的時效重新起算。但是:如果對方在2年內向法院起訴了、判決後也申請了強制執行、因他暫時沒有錢還中止執行了:對方就可以在他有財產的任何時候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也就是說:他這輩子什麼時候有錢都得還債了。 (4)「他有一天東山再起了,別人能找他要錢嗎?」:如果對方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起訴、判決後申請了強制執行並中止執行了:就還能找他要。如果沒有起訴、或是判決後沒有在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或是沒有中止執行:都不能再找他要了。 (5)「一個企業一個個人如果都能申請破產,他在破產的時候,有沒有權利說他的錢優先給誰?」:首先,個人不能申請破產。其次:企業破產時先還誰的錢企業沒有決定權,由法院和清算組確定,而且債權是不分先後的,只是按財產能夠償還的比例來償還,也就是說:不是誰先欠了錢就先還誰,而是把所在向法院和清算組申請的債權都攏在一起,然後看破產企業的財產能夠償還所有債權的比例,按比例償還各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出現某個人全部償還了、而其他人一分得不到的情形,而且不申請的債權就可能得不到清償。 7、「場景7:一個人婚前隱瞞債務。結婚又離婚了,這筆債務能不能連同共有財產一起分割? 」:一般不能、一定情況下能。 (1)如果證明是一方的婚前債務:不管他是否隱瞞,都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其個人承擔、配偶不承擔。 (2)但是,如果債權人能拿出證明證明一方隱瞞的婚前個人債務用在了他們夫妻的共同生活上(比如置辦了共同使用的房子、傢具等):則可以在他們離婚後向其配偶主張還債。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Ⅷ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司法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江蘇省律師協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講座筆記最高人民法院 吳曉芳法官
時間:2011年9月3日,地點:南京金陵晶元大酒店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吳:1、重申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2、對主張撤銷的,因為婚姻法明確只有一種可撤銷的情形,即脅迫,民政部後來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中也是強調只有受脅迫的婚姻才撤銷,除此之外,均不屬於可撤銷的情形,而現實中,有的當事人對於結婚登記過程中的瑕疵,如一方未親自到場提出異議,主張撤銷,行政程序顯然不好走,怎麼辦?從行政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只能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後面如何操作,是行政庭的事情,提醒注意5年的訴訟時效(行訴法解釋42條);3、總的原則,維護婚姻穩定,不輕易撤銷。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吳:1、之前的審判中,可依據證據規則75條,持有不提供不利推定原則;2、第一款的主體是婚內夫或妻,第二款的主體包括子女,近親屬;3、只有提供了必要證據才可以推定,具體實務中要掌握必要證據的尺度,私下做的親子鑒定能否成為必要證據?吳法官認為不可以,因為私下做的無法保證標本的確切性;4、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要求兄弟姐妹之間做鑒定不同意的,也不可以推定,因為兄弟姐妹之間的准確率只有百分之七八十。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吳:1、以往這類問題,沒有離婚,主張撫養費的,有的法院不予受理,現實中,比如一方常年在外,錢不歸家,另一方辛苦帶孩子,無法維持生活,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撫養費,如果不支持,顯然不公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是法定義務,離婚不是必要條件;2、關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2001年的司法解釋一限定為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現實生活中,大學里學生能自食其力的很少,對這部分子女,如果主張撫養費,應不應支持?目前法院的做法是盡量調解,調解不了的,也只能按照解釋一的規定,現在來看,解釋一這一條有點超前,期望將來立法解決。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吳:婚姻期間,分是例外,現實生活中,第一次沒離掉,等第二次再起訴中間有六個月時間,這個時侯,如果對方隱藏、轉移,怎麼救濟?因此,規定可以起訴分割共同財產,《物權法》第99條也規定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吳:1、婚姻法17條確定,生產經營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司法解釋二明確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共同財產,此處進一步補充;2、房子的升值視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個人房產,婚後升值變現,再用於購房,再升值,對再升值的部分,可作為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有;3、個人房屋租金,傾向於共同財產,出租房需要對房屋修繕管理,可認為是經營管理,舉北京例子,男的依靠祖上幾間房屋租金過活,不上班,女的上班,工資作為共同財產,租金不作為共同財產,顯然不公平。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吳:現實中,對這一問題有不同判決,有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未經登記的可以撤銷,但也有法院認為,根據婚姻法19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主張贈與有效,不能撤銷。最高院研究認為,贈與本來就主要發生在親屬之間,合同法對贈與的規定當然應當適用於夫妻關系,為了同案同判,維護法律尊嚴,作此統一規定。賈:對於小產權房,雖然未經合法登記,但如果也履行了相關的證明手續,也可按照本條處理。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吳:1、這一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利益,現實中贈與一方還是雙方之爭時,產權登記就說明了問題,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贈與誰;2、該條的出資僅限於全額出資,對婚後父母付首付,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僅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3、登記在雙方名下,當然屬於共有,未做份額約定的,視為共同共有;4、其他近親屬贈與的,參照執行。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吳:先要走一個特別程序。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吳:生育要尊重女方的意見,對男方的訴求,給的出路是,可以找別人生。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吳:1、相對應增值部分,未做具體規定,審判實踐中,還是要按照婚姻法第39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處理;2、如果房價跌了,是否也要另一方承擔,傾向性意見,無需承擔,至少應補償還貸的一半,因為,跌應該是暫時的,總體還是升。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吳:徵求意見稿中有一個除外,即「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後來還是去掉了,主要考慮,加上除外與《物權法》106條沖突,也易為那些因房價上漲而惡意毀約的人提供違約的途徑。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吳:1、有人提出來,作為債權不公平,我們錯過了最好的買房機會,返還時應考慮增殖因素,最高院的意見還是不考慮增殖因素,畢竟房子的性質福利色彩濃;2、要不要考慮利息,如果子女沒有住,可以考慮利息,如果一直居住,,則不考慮利息,不問你要租金就算便宜了。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吳:司法解釋二11條,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參照上海高院的做法,只分割個人繳納的保險費,不涉及統籌部分。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吳:1、法律依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為離婚;其他教授的觀點,離婚是主訴,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是附帶,主訴不成就,附訴當然無效;證據規則67條「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2、如果協議中明確約定,不以離婚成功為條件,如果登記離婚或協議離婚不成,訴訟離婚時,仍按協議辦理,則屬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可按協議處理。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吳:如果一方明放棄暗繼承,你也沒轍,不可以主張放棄無效,因為按照繼承法46條,只有「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才可認定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沒有絕對的公平,任何一方均不應企望從婚姻中獲利。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吳:以前,有的法院對這類案件不予受理,認為左口袋借到右口袋,現在統一尺度。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吳:當前實踐中,一方有家庭暴力,另一方包二爺,都不能主張賠償,婚姻法46條明確規定,必須是無過錯方。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吳:主要針對現實中,假離婚不分割後來真離了,或者離婚時為了少交訴訟費,未要求分割,後來又要分割,或者離婚後作為商業合作夥伴共同經營,後來再要求分割的情形。賈:不受解釋一31條2年時效的限制,因為之前是一種共有的持續狀態,隨時可以主張分割。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吳:目前一審、二審案件都適用,司法解釋是解釋法律的,應當與法律同步,現行婚姻法2001年就頒布實施了,不過再審案件不適用。幾 點 補 充1、司法解釋二和三其實不沖突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子女購置房屋出資的,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就是贈與一方的明確意思表示,登記在雙方名下,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在不同層面闡述同一個問題。2、關於買斷工齡款買斷工齡款是一個不規范用詞,所以沒有就此專門規定,實踐中可參照司法解釋二軍人名下復員費處理。3、關於夫妻債務原徵求意見稿第18條「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顛覆了解釋二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是保護債權人利益,還是保護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利益,平衡的結果,最終使該條沒有通過,為了平衡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利益,法院可以援引婚姻法41條,考察是否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4、關於探望權現實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帶走孩子,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思孫心切,要求行使探望權,有法院判支持。但根據目前法律,不應當支持,因為婚姻法第38條只把探望許可權定在「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雖然不支持不近人情,雖然看孫子天經地義,但是有違法律規定,寄望於立法修改。5、事實婚能否判不離?最高院89年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見》第6條「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有法院問,能否判不離,回答不可以!因為事實婚畢竟不是合法的婚姻,只能判離不能判不離。6、法院對判離的判決有權再審民訴法183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雖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但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職權再審,如「被離婚」案件,對方找人冒名頂替,把婚離掉了,自己毫不知情,之後才發現,法院可依職權再審。7、關於忠誠協議爭議太大,不宜統一規定,各級法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8、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繼父母有的意見提出按撫養時間定性,後來反對很大,最後還是各級法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Ⅸ 事實婚姻法院會受理嗎(100分)急急急
法院會受理,但不能按照婚姻法進行判決,沒有結婚證,法律不承認婚姻。
Ⅹ 婚姻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 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房產加名免契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8月31日聯合發布通知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免徵契稅。也就是說,財政部與稅務總局達成共識,不會對夫妻房產證加名征稅,此公告屬法律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財政部與稅總公告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房屋、土地權屬由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徵契稅。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