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婚姻法對於房產的劃分與舊婚姻法有何不同
最要命的是這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房子
其他的請看,新婚姻法增加條款:
1、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2、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3、第八條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4、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5、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7、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10、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1、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2、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3、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14、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修改條款:
1、舊婚姻法(以下簡稱舊)第六條第二項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改為新婚姻法(以下簡稱新)第七條第二項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舊第十三條第一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改為新第十七條第一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3、舊第十七條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改為新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舊第十九條第二款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改為新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5、舊第二十二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改為新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6、舊第二十三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改為新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7、舊第二十六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改為新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8、舊第二十七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改為新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9、舊第三十二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改為新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0、舊第三十三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改為新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1、舊第三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規定,須報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區制定的規定,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改為新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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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新、舊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急!!!
1980年婚姻法對婚前財產不作明確規定,但在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001年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❸ 求助:新婚姻法買二手房的問題
1、5年以上的稅收到處都一樣
2、9000元以上是豪宅是服務人員蒙你呢,沒這說法,只看面積,不看單價
3、婚前買的二手房,婚後三證才出來,並不影響那房子是你婚前財產,如果離婚,你只要沒有在婚後把房子部分或者全部贈予你的愛人,那房子就是你私人財產
4、要改戶主的名字,你的意思是你愛人要求你聯名,婚後房產證加名字的話,你的房子就由你的個人財產轉為雙方共同擁有財產,如果沒過5年而且還在還貸就去聯名,那手續費非常高
❹ 新舊婚姻法的區別
新舊婚姻法的不同
一、總則部分
1、充實了配偶相互權利義務內容的規定
舊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則實施的禁止性規定中,補充了「禁止有配偶著與他人同居」的規定,增加了體現婚姻立法宗旨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些都是配偶權的主要內容。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舊婚姻法只是籠統的規定了「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那麼暴力需達何種程度構成虐待?這種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實際操作中容易出現法律真空。特別是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雖然屢見不鮮,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構成虐待,為了使實施家庭暴力者得到應有的處罰,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新婚姻法進行了修改,把嚴懲家庭暴力作為重點之一,在婚姻法第3條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並且在第五章第43.45.46條規定了相應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三、結婚方面
1、修改禁婚疾病的條款
我國舊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這條規定過於籠統,並且不利於執行。而且目前我國的麻風病已近乎絕跡,為了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現行的婚姻法把刪除了對於「麻風病」採取歷史性規定的方法,概括性表述方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樣修改後包括的面比較寬,禁止結婚的疾病種類較詳細。
2、增設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制度」
舊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但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修改後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無效」和「可撤銷」的規定,在第10、11、12條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幾種情形。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就意味著: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無效或撤銷,當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進步,使司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人們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衛個人的意願,同時還可以及時逃脫婚姻」陷阱「,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處罰。
3、有條件地保護事實婚姻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未辦理登記,僅舉行結婚儀式就視為結為合法夫妻。新婚姻法把符合雙方自願,達到法定婚齡並沒有血緣和精神上的問題,只是沒有登記的,規定要補辦登記,使他們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三、家庭關系方面
1、充實了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首先,新婚姻法對夫妻法定財產制進行了修改,在夫妻財產之中嚴格劃清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界限。如13條改為17條,第1款修改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其次,對夫妻財產約定製進行補充。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方式。這就意味著,以往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主要歸雙方共同所有的習慣定式,被徹底打破,夫妻財產約定製,將成為夫妻分配婚後財產的主流。這是修改後的婚姻法最具時代特色的內容。
2、完善了對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一是新婚姻法補充了「禁止棄嬰」的規定;
二是將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修改為「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三是強調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對該子女的撫育責任。舊法的條文中只強調規定了生父的義務,新法中規定為「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體現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負有相同的義務。
四、離婚方面
1、補充列舉了離婚條件
舊婚姻法第25條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眾所周知,離婚是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雙方脫離苦海,告別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徑。修改後的婚姻法在尊重協議離婚的同時,仍然繼續沿用「感情確已破裂」這一離婚標准,此外還增加了基於這一標准而列舉的五種情形。
2、在軍婚保護上有所突破
在軍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其中增加了「重大過錯的除外」的規定,對軍婚的保護范圍進行了限制,不再是絕對的保護。如果像以前,當軍嫂的無論出現何種情況,要離婚還必須徵得軍人同意,那樣勢必會引起做軍人配偶的顧忌,現在這一修改既保護了軍人的權利,也從根本上解決了軍人難找配偶的問題,其實是更好地保護了軍婚。
五、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1、增補了對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新法增補了以下規定:
對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委會、村委會以及所在單位應該予以勸阻、調解;根據實際情況還可能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2、增設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當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稱贊的進步,加強了夫妻間忠誠和尊重的責任,給有過錯的一方以實質性的懲罰。
六、新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的修改適應了我國新時代婚姻家庭狀況的特點,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新婚姻法對舊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時,新的問題和不足接踵而至,可謂「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缺少關於對配偶權的規定
配偶權是指夫妻基於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和諧的權利和為此所應承擔的義務。其本質上體現為對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權,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新婚姻法迴避了配偶權的問題,只是規定了與配偶權相關的權利義務問題,不能不稱之為一大遺憾。
2、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迴避了對事實婚姻是否承認其效力的問題。對於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且不傷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認可和調整呢?新法沒有做出規定和回應。而我國又沒有同居法來加以調整和規范,實乃立法之空白。對同居行為放任或道德調整,不利於對這種客觀存在現象的問題解決。
3、關於離婚標准之規定不嚴謹
作為立法和司法的總結,新婚姻法仍採用了「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標准,這對於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具有積極意義。但是用感情破裂作為婚姻破裂的標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義性,「在事實操作和社會公德的價值上都小能盡如人意」。此外,新婚姻法還對離婚標准採用了列舉的方式,然而從新法之列舉情形看,以過錯為多,過錯離婚主義的痕跡過重。且並沒有把常見的、多發性,具有普遍性的離婚情形列舉出來,這樣難以達到列舉的真正目的。
4、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不完善
第一,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沒有明確界定,易於造成理解的混亂。這種損害賠償是單純的財產損害賠償還是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呢?新婚姻法沒有給予很好的答案。
第二,新婚姻法規定以離婚為損害賠償要件。要求損害賠償以離婚為代價,條件苛刻,不能解決夫妻感情沒有確已破裂,而夫妻一方遭受對方人格、身份等損害而為索賠的問題。
在婚姻中,如果有發生變故,感情或者是生活中的其他瑣事,在夫妻二人意見統一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新婚姻法也補充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條例,使得離婚財產分割更為清晰具體,也給一些在婚姻生活受害的群體一些救助和補償措施。
(4)舊婚姻法對二手房有什麼影響擴展閱讀:
「新婚姻法」,是國家頒布的一部司法解釋。新婚姻法催生新擇偶觀「潛力股」成女人新寵。不少市民認為,時下流行的「裸婚」、「全職太太」已經不再靠譜,女人挑對象的首要因素也不再是錢和房子,「潛力股」將成女人擇偶新寵。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新婚姻法
❺ 買二手房需要注意哪些細節
一、核實賣方身份 選擇可靠中介1、核實賣方的身份:如果是個人,看他的身份證、房產證。2、選擇正規可靠的中介:要選擇選擇正規的、有信譽度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二手房交易雙方資金、房屋交割的方,確保交錢後能順利過戶,過戶後房與款兩清。在合肥的話,建議選擇全國鏈鎖的專業中介,服務好、相對來比較安全放心,不要圖省一點點中介費,找些小中介,小心貪小便宜吃大虧。
注意事項:必要時,可查閱中介機構應具備的"兩證〃 一 為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二為房屋土地管理局頒發的中介代理資質證書,這是買賣二手房注意事項的前提。賣房的話要看房產證,有車位的要看車位產權證,如果房本上有其他名字,其他人也必須到場。二、確認產權1、需注意產權證上的名字與房主是否—致,產權的性質和內容,包括面積、地址、房屋年限及標准價房的分配比例。2、注意一定要驗看正本、查詢產權證的真實性,有些小中介就一張復印紙,一定要小心。3、此外,還要知曉二手房是商品房還是回遷房或者是經濟適用房,產權性質的不同牽涉到成交過程的復雜程度,也牽涉到買房收益的分配問題,終影響到二手房買賣合同的簽訂。
三、核實房屋,是否允許買賣1、一定要注意房屋有沒有抵押或產權糾紛2、產證上有名字的必須都本人到場,防止是有人偷偷賣掉的,將來有糾紛3、有些回遷房是沒有獨立產權證的,只有一個大的集體證4、此外軍產、院產、校產的公房一般與本單位的場所在一個大院里,上述單位一般被列為特殊單位,這種公房單位5、如果房子出租了,一定要確定房屋出租合同是否到期。沒有同意之前,不可能取得上市資格。
四、關鍵性承諾一定要體現在合同中簽約過程中應注意:對交易的任何關鍵性約定或賣方的任何承諾均應體現在合同中,不能以口頭約定代之,因為口頭約定在一旦發生糾紛時則無法舉證。比如:合同的必備條款主要包括:①房屋面積及附屬設施 .②價款及給付方式 ③土地使用年限 ④房屋交付期限 ⑤違約責任等
五、明確房款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這個環節最容易出現糾紛,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總房款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付款條件、貸款方式等相關內容。一般情況下,在約定時,買房可以房屋總價的10%左右做為交房時現付的條件約束賣定按時交房。也可以要求房主搬出移交後再行支付購房款。六、小心房款和產權的交接千萬不要隨便相信對方的信譽,先交錢再過戶還是先過戶再交錢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合肥一定要將錢託管在政府的第三方賬戶上,定金只付2萬元,首付和按揭全部託管在政府第三方賬戶,過完戶,交完房,再簽字讓賣方拿錢。注意:千萬不要輕易把錢直接打給賣房私人帳號或有些中介的所謂託管賬戶上。
❻ 九種堅決不能買的二手房 誰碰誰倒霉
二手房購買糾紛繁多,由於賣二手房的原因各不一樣,而二手房的出處和背景各不相同,在二手房交易時,更容易遇到法律障礙。所以不管如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才能維護自身權益。但是究竟什麼樣的二手房才適合購買,哪些二手房是一定不要動心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九類不能購買的二手房,購房者千萬不要中槍。
一、在拆遷區的二手房買賣
很多二手房購買者在購房之前不了解房屋是否在拆遷范圍內,而等到房屋拆遷消息下來的時候,只能承受在找房的麻煩。另外有一部分想要進行投資購房的人想要投資臨街門臉房,而過了沒有多久就被告知該區衣歸入拆遷范圍,雖然得到了部分補貼,可是由於投資出錢較多也是得不償失。這就需要提醒那些想要在舊城區進行投資購房的人,在進行購房前,一定要了解該區域是否在拆遷之列,是否有開發商將在此地開發項目,國家是否在近期或遠期將此地區列人舊城改造等。否則,盲目購房不但不會有所贏利,而且會使投資人在經濟上遭受損失。
二、已有銀行按揭的二手房的買賣
在此類二手房買賣中,如果買賣雙方有意向達成交易,買方應與賣方一起先徵得銀行和開發商的同意。對此類交易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如果買方能一次性向賣方付款,程序也相對簡單,由二手房的主人一次性向銀行還清按揭貸款,終止原借款合同。如有抵押登記應辦理抵押解除手續,再請開發商與銀行解除階段性連帶保證擔保法律關系,接著解除二手房主人因開發商為其擔保而建立的反擔保法律關系,之後由二手房主人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向二手房購買人辦理產權轉讓手續。二是如果買方不能一次性向二手房主付款,而是採用銀行按揭貸款方式,則二手房主人可以推薦買方向其貸款行申請貸款,即將原借款人換成新的買主。當然這樣做首先要經過原按揭銀行的同意和認可,並與銀行辦理新的貸款手續,終止原來的貸款協議。同時還要與開發商取得聯系,徵得開發商同意,終止開發商為二手房主人的擔保協議,而由開發商與銀行對新的二手房業主重簽擔保協議。這樣每一個環節都要重新走一遍。原來的法律關系需要重新調整,新的法律關系需要重新建立。
二手房購買人也可以選擇在另外一家銀行進行按揭貸款,但這樣做,原二手房的主人與原借款銀行的法律關系就需要終止。也就是說,需要二手房購買人向二手房主人一次付清其向銀行的借款,否則,無法了結原二手房主人與其貸款銀行的法律關系。這樣做會使程序較為復雜,因此最好的辦法是二手房購買人與二手房主人達成一致意見,請二手房主人的按揭銀行仍然做二手房購買人的銀行,這樣操作,程序就較為簡便,法律障礙就少多了。
所以購買此類二手房的投資人應首先弄清楚二手房的主人是否已付清全款,是否已經拿到產權證和土地證。如果是銀行按揭的話,要弄清楚貸款期限,尚剩多少期貸款未還。除此之外,還要知道在辦理二手房轉讓時,銀行和開發商是否給予配合,如果不配合怎麼辦?
三、夫妻共有的二手房買賣
根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的財產,在婚姻解除時,應由夫妻雙方來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獨自侵佔共有的財產。在二手房買賣時,稍不留心,購房人所簽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會因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變故而導致無效,有時還會引起其他麻煩。
這類情況大體歸為兩類,一類是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這樣的情況較為容易處理,購房人應該請夫妻二人共同與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簽字,則應該讓不來的一方給簽字的一方授權,此授權應該讓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以證實其真實性。夫妻共有的房產,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簽訂的轉讓協議方為有效,否則在法律手續上不完善,協議無法律效力,在產權過戶時還會遇到障礙。
另一類情況是房產證上雖沒有寫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這種情況較為復雜,針對夫妻的共有財產雙方都有權利享有收益權這一原則,購房人應該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買賣合同書上簽字,以示同意轉讓。這樣做看似麻煩,實際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否則如果簽了轉讓協議,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會想方設法阻止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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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九種堅決不能買的二手房 誰碰誰倒霉
二手房購買糾紛繁多,由於賣二手房的原因各不一樣,而二手房的出處和背景各不相同,在二手房交易時,更容易遇到法律障礙。所以不管如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才能維護自身權益。但是究竟什麼樣的二手房才適合購買,哪些二手房是一定不要動心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九類不能購買的二手房,購房者千萬不要中槍。
一、在拆遷區的二手房買賣
很多二手房購買者在購房之前不了解房屋是否在拆遷范圍內,而等到房屋拆遷消息下來的時候,只能承受在找房的麻煩。另外有一部分想要進行投資購房的人想要投資臨街門臉房,而過了沒有多久就被告知該區衣歸入拆遷范圍,雖然得到了部分補貼,可是由於投資出錢較多也是得不償失。這就需要提醒那些想要在舊城區進行投資購房的人,在進行購房前,一定要了解該區域是否在拆遷之列,是否有開發商將在此地開發項目,國家是否在近期或遠期將此地區列人舊城改造等。否則,盲目購房不但不會有所贏利,而且會使投資人在經濟上遭受損失。
二、已有銀行按揭的二手房的買賣
在此類二手房買賣中,如果買賣雙方有意向達成交易,買方應與賣方一起先徵得銀行和開發商的同意。對此類交易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如果買方能一次性向賣方付款,程序也相對簡單,由二手房的主人一次性向銀行還清按揭貸款,終止原借款合同。如有抵押登記應辦理抵押解除手續,再請開發商與銀行解除階段性連帶保證擔保法律關系,接著解除二手房主人因開發商為其擔保而建立的反擔保法律關系,之後由二手房主人在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向二手房購買人辦理產權轉讓手續。二是如果買方不能一次性向二手房主付款,而是採用銀行按揭貸款方式,則二手房主人可以推薦買方向其貸款行申請貸款,即將原借款人換成新的買主。當然這樣做首先要經過原按揭銀行的同意和認可,並與銀行辦理新的貸款手續,終止原來的貸款協議。同時還要與開發商取得聯系,徵得開發商同意,終止開發商為二手房主人的擔保協議,而由開發商與銀行對新的二手房業主重簽擔保協議。這樣每一個環節都要重新走一遍。原來的法律關系需要重新調整,新的法律關系需要重新建立。
二手房購買人也可以選擇在另外一家銀行進行按揭貸款,但這樣做,原二手房的主人與原借款銀行的法律關系就需要終止。也就是說,需要二手房購買人向二手房主人一次付清其向銀行的借款,否則,無法了結原二手房主人與其貸款銀行的法律關系。這樣做會使程序較為復雜,因此最好的辦法是二手房購買人與二手房主人達成一致意見,請二手房主人的按揭銀行仍然做二手房購買人的銀行,這樣操作,程序就較為簡便,法律障礙就少多了。
所以購買此類二手房的投資人應首先弄清楚二手房的主人是否已付清全款,是否已經拿到產權證和土地證。如果是銀行按揭的話,要弄清楚貸款期限,尚剩多少期貸款未還。除此之外,還要知道在辦理二手房轉讓時,銀行和開發商是否給予配合,如果不配合怎麼辦?
三、夫妻共有的二手房買賣
根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的財產,在婚姻解除時,應由夫妻雙方來分配,任何一方不能獨自侵佔共有的財產。在二手房買賣時,稍不留心,購房人所簽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會因為二手房主人的婚姻變故而導致無效,有時還會引起其他麻煩。
這類情況大體歸為兩類,一類是房產證上有夫妻兩人的名字,這樣的情況較為容易處理,購房人應該請夫妻二人共同與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如果夫妻一方不出面簽字,則應該讓不來的一方給簽字的一方授權,此授權應該讓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以證實其真實性。夫妻共有的房產,只有在夫妻二人共同同意下簽訂的轉讓協議方為有效,否則在法律手續上不完善,協議無法律效力,在產權過戶時還會遇到障礙。
另一類情況是房產證上雖沒有寫明夫妻二人的名字,但二手房主是已婚的人。這種情況較為復雜,針對夫妻的共有財產雙方都有權利享有收益權這一原則,購房人應該要求由二手房主人夫妻共同在二手房買賣合同書上簽字,以示同意轉讓。這樣做看似麻煩,實際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否則如果簽了轉讓協議,二手房主人的夫或妻一方不同意,她(他)就會想方設法阻止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如果夫妻一方不在國內,就要請簽字的一方出示另一方的委託書或同意函同意轉讓其二手房,如果不在的一方連委託書或同意函也沒有的話,要請簽字一方,當然也應該是房產權屬證有其姓名的一方,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房產的轉讓是其夫妻共同同意的,並保證對此引起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這份保證書實際上也是一個試金石,如果簽字的一方連保證函也不敢出的話,這就證明裡面一定有問題,那麼購房人就應該警覺,這個二手房到底該不該買。
四、共同擁有產權的二手房買賣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2-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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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二手房房齡對購房者有什麼影響
很多城市許多地方,都有建設很早的房子,這些房子由於地段好,或者學區好,受到市場的持續追捧。但是,由於這些房子都建的早,在房齡上已經損失了很多,如果想要買這一類房子,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
1、首先要注意的就是剩餘產權年限
我們知道,普通住宅的產權年限一般為70年。例如,某二手房其開發商1998年拿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時間為2068年;該房子交付使用的日期為2000年。那麼到了2017年,該房屋的剩餘產權年限為51年(即2068年-2017年)。該房屋的房齡為17年(即2017年-2000年)。通常來說,房齡越老,房屋的剩餘產權年限就越短。
所以,如果要買這類房子,就需要弄清楚,房子產權還剩多少年。與自己的長期規劃是否有沖突。
PS:房齡和房屋產權年限及房產證日期
很多人分不清房齡、房屋的產權年限以及房產證日期的差別,容易混淆。所以我們先搞清楚這幾個概念。
房屋產權年限,也就是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即開發商獲得地皮之日開始計算的年限;
房齡,則是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開始計算房屋的年限;
房產證日期,則反映房屋所有權人實際取得該物業產權的日期,它和真實房齡不是絕對相同的,因為開發商的房子可能並非建成就賣出去了,一般而言,房產證日期和建成時間之間有個時間差,業主拿到房產證的時間與樓房建成的時間相比有一定的滯後性。
2、貸款年限
買房貸款時,貸款年限會受到個人年齡等各方面的影響。
買二手房採用商業貸款,貸款年限還會受到房屋年齡的限制。在同等的情況下,房齡越老,貸款的年限就越短。貸款年限短,月供就會相對較高,每個月的還貸壓力就會比較大。
3、房屋剩餘壽命
房子和人一樣,都有壽命。住宅的結構、質量決定房屋的自然壽命。房屋在使用過程中,會受到一定的磨損。二手房房齡越老,房屋的磨損也就越大,房屋剩餘的壽命也就越短,在居住一定年限後,可能就會變為危房,不能住人。
4、房屋維修費用
房齡越老,受到的磨損就越多,出現的問題也就越多,因此,就需要對房屋進行修繕。進行房屋維修時,需要耗費一定的資金。通常來說,房齡越老,房屋的維修費用也就越高。
5、居住的舒適度
現在新建的房子,在戶型的設計和園林的規劃方面,都比較新穎、人性化;物業管理也比較完善。而一些房齡比較老的房子,小區的環境比較差、車位不足、物業管理方面相對不完善,居住的舒適度大大降低。
買二手房時,尤其是一些房齡比較老的二手房,很多人只是考慮到了貸款年限會受到房齡的影響,以及老舊二手房,居住的舒適度比較低。但對於房屋的剩餘產權年限和壽命,以及房屋的維修費用,考慮的不多。買二手房時,這些方面,一定要考慮全面。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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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舊婚姻法的房產分配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於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夫妻一方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無關。
2,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麼進行呢?
(1)《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