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離過婚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是什麼
法律分析:離婚後想變更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需要當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戶口本婚姻狀況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Ⅱ 離婚後再結婚戶口本上顯示是再婚嗎
法律分析:離過婚再辦結婚證是不會顯示二婚的,在離婚辦理戶口遷移時,會在戶口本上標注為離異,再婚如果把戶口遷移到一起,派出所戶籍部門會把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變更為再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Ⅲ 戶口本婚姻狀況有幾種
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有以下幾種:1、空白,當事人未成年或者未婚或者已婚但是戶口在原籍未遷移的;2、未婚,當事人的戶口遷出過原籍,但是遷移時並沒有結婚的;3、已婚,當事人已經結婚,並且已經更新戶口本的婚姻狀態的或者當事人已婚而且戶口已經遷入到配偶的戶口所在地落戶的;4、離異,當事人男女雙方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並且當事人更新過戶口本狀態的;5、再婚,當事人離異後,已經重新組建家庭的。
首先,我們要知道婚姻狀況主要有四種狀態,它們分別是未婚,已婚,離異,喪偶。其實無論是在校大學生考研究生或者是我們出去應聘工作填寫簡歷,還是我們要跳槽去尋找更好的工作機會,我們在很多時候都是需要用到婚姻狀況的。
婚姻狀況我們建議是要以真實情況填寫。比如,如果你還是在校大學生或者是其他的正在工作的公民,只要你還沒有結婚,即使是你在家的時候雖然擺了一場婚宴,按當地的習俗,其實大家都默認你已經與另一半結婚了,但是如果你還是沒有進行婚姻登記的話,我們還是建議你繼續填未婚的。
事實上,雖然我國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事實婚姻相關的人員的利益,但是其實簡歷上面的填寫,因為你沒有相關的結婚證等證明,所以你填未婚會比較好。
因此,為了給你的家人一個保障,或者是一份法律的證明,你們還是應該盡早去辦理結婚證,以期進行婚姻登記。如果你是已經結了婚的話,你就可以填已婚。也有可能是因為你的另一半不幸逝世的話,你也可以填喪偶。 如果你因為某種原因而與你的配偶離婚了的話,你也可以填離異。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Ⅳ 離婚的人戶口本上婚姻狀況如何填寫
離婚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是怎麼填的?未婚或是離異。
如果戶口簿上的婚姻信息失真,有些人離過婚,但戶口簿上寫的還是『未婚』。對於這些人的婚姻狀況,如果當事人是通過婚姻登記中心辦理的離婚手續,再婚時,可以通過調查檔案了解;如果當事人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那麼婚姻登記中心根本就查不到當事人的離婚情況,假如當事人再來結婚,一查檔案,很可能被誤解為『重婚』。
由於婚姻登記機關的信息系統與公安機關的人口信息系統是沒有聯網的。所以,需要市民帶著相關證件到公安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針對戶口簿上顯示的婚姻信息不及時更改問題,戶籍民警建議,市民如果發現戶口簿婚姻狀況信息和實際不一樣,應及時更改,以免產生不必要的影響。
Ⅳ 離異後再結婚戶口本上婚姻狀態變更是再婚還是已婚
法律分析:不是的。當事人再婚後,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可以更改為已婚,不會顯示再婚。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Ⅵ 戶口本婚姻狀況有幾種
戶口本婚姻狀況一共有四種,分別是未婚、已婚、離異和喪偶。
【法律分析】
婚姻狀況指的是反映每個人在某一地區內的婚姻狀態,包括未婚、已婚(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喪偶、離婚四種。結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在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二)假報戶口的;(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Ⅶ 離過婚但是戶口本上顯示未婚再辦結婚會顯示二婚嗎
如果你離過婚,在戶口本上應該體現出是離異。
一。如果你離過婚,在戶口本上體現未婚的話,那就證明你登記的時候可能沒有用,你自己的本人身份證。或者是你結婚的時候只是舉行了儀式,並沒有登記結婚,沒有注冊。
二。如果你的戶口本上體現未婚,你確實曾經用身份證登記過,那你再辦結婚的時候就會出現再婚。
三。戶口本是你直接證明單身的主要依據,戶口本上是未婚的話,那你結婚的話,就應該是結婚,而不會出現再婚的這種情況。所以你應該有一些事情沒有說。第一場婚姻不是沒登記,就是沒有用自己的身份證。和我的想法相同,就採納吧!
Ⅷ 離婚後復婚,戶口本上婚姻狀況是已婚、再婚還是復婚
您好,戶口本上的登記狀態一般會顯示已婚。一般戶口本上會有婚姻登記狀態。登記結婚,登記離婚,復婚都會有記載。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因此,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在民政局都有備案。
其實復婚和初婚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如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第十四條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