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婚第二天夫向妻借款,離婚後應該怎麼歸還
丈夫向妻子借錢
在夫妻之間,向伴侶借錢用錢是在所難免的,這也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比如丈夫因為公司一些事,急需用錢,而自己手頭上又沒有足夠的錢,那麼首先想到的應該是向自己的妻子要錢,但是,是要錢還是借錢,這就得細分了。如果丈夫向妻子借了錢,錢沒有還完,夫妻之間離婚了,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由此,在婚姻中個人財產該如何保護呢?
1夫妻之間要規劃好個人財產范圍,並簽訂書面協議。2要有交付的憑據,如轉賬記錄、截圖、借條等,證明出借義務。3如果遇到對方不返還的情況,我們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貳』 老公婚姻期間借的錢我要還嗎
一、老公在婚姻期間借的錢是屬於個人債務的,妻子沒有償還義務,不需要幫老公償還。二、老公在婚姻期間借的錢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妻子才有償還義務,應當和老公共同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叄』 夫妻之間借款要如何處理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肆』 夫妻之間借錢需要還嗎
法律分析:需要還。夫妻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不能因為夫妻這一特殊的身份關系否認民間借貸的存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實行財產分別所有制,那麼在此情形下發生的借款,應當由借款人全額償還借款本息。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伍』 夫妻之間借錢需要還嗎
法律分析:要還。如果夫妻之間沒有書面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之間互相給錢也要寫借條,說明這對夫妻的財產是分開的。這種情況下,倆人應該有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的書面約定。有了約定,一方缺錢向另一方要錢時,寫借條才有用,婚後夫妻之間借錢與不是夫妻關系的借條內容是一樣的。只要寫明誰向誰借多少錢,什麼時候歸還,利息的計算,逾期不還款的違約責任。下面是借款人簽名,手印也可以的,再寫上借款的年月日即可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陸』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款問題該如何解決
因為法律法規,除承諾財產外,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而,夫妻間一般的借款,例如用以贍養父母、撫養孩子等均歸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內部結構借款,不發生法律法規里的借貸關系,也不用還款。
倘若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內,一方出現了經濟困難,或是是由於爸爸媽媽重病住院治療,問另一方需要錢另一方不給,只能問另一方借款,借的也是另一方在離婚期內里的收益,就算就是為了撫養另一方爸爸媽媽,或是是為另一方爸爸媽媽就醫,也不屬於夫妻之間的欠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便是把夫婦在經濟上當做是命運共同體的,一方執行撫養和扶持爸爸媽媽的責任和義務,用的便是一同的收益,在其中也包含著另一方的奉獻。這類在婚姻存續期間里的夫婦相互之間借款,在法律上不可以創立,就不屬於欠帳了。
『柒』 夫妻中一人借錢怎麼還
法律分析:按照借條中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償還借款。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一般屬於婚後共有債務,需要夫妻倆一起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這筆債務沒有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可以不需要承擔這筆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捌』 民法典關於夫妻一方借錢怎麼還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為債務擔保,如果是共同債務的,由夫妻雙方財產償還,如果是單方個人債務,由擔保人個人財產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玖』 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系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2、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3、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因借款來源系夫妻的共同財產,在無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4、婚內的借款屬於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因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借款人應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