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婚姻存續期
持有結婚證的雙方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法律不保護非法同居,故答案不言自明了
Ⅱ 婚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是指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婚姻關系解除(或者一方死亡)之時
Ⅲ 請問什麼叫婚姻存續期
現在離婚三月,但是男方父母去世的時候應當還沒有離婚吧?那個時候男方有1/3的房屋繼承權,該份額為夫妻共有財產,女方應當得到1/6
Ⅳ 婚姻存續期間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Ⅳ 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為多久
婚姻關系存續期自男女雙方依法辦理婚姻登記後一致存在,除非男女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或一方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的情況下才會終止婚姻關系。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一條__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Ⅵ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規定的夫妻擁有合法關系的時間,雙方到婚姻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就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開始點。婚姻存續期間是指取得結婚證那天算起到領取離婚證或者是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下達之日,算婚姻存續期間。
【法律分析】
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規定:(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台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於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Ⅶ 婚姻存續期間
法律分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擁有合法關系的時間,雙方到婚姻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就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開始點,如果對方去民政部門申領了離婚證,離婚登記的那天就是存續期間的終點。如果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離的判決書生效的那一天就是存續期間的終點;如果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簽收調解書的那天就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終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Ⅷ 婚姻存續期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原則上,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欠的債務,一般都是認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的。那麼要是離婚的話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或債務進行處理。那就需要先認定究竟什麼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後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後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准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Ⅸ 什麼叫婚姻存續期求解答
我朋友和妻子離婚(離婚是協議離婚,在街道辦的手續)三個月了,由於房子要動遷(動遷費可得到33萬左右,男方有一姐一妹,房子是男方母親單位的,但現已買了產權,房票為男方母親名,父母雙亡,),所以男方給了妻子十萬元錢,孩子(女,13歲)歸男方,可女方以照顧孩子為名,沒有搬走,且戶口也沒有遷走,現在馬上要動遷了,可女方以有居住權為名,繼續向男方要錢,請問律師先生男方該怎麼辦,非常感謝!
律師先生回答:協議如果約定了10萬元是房子錢還可以,如果沒有約定,對於你朋友父母的房子,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你朋友妻子有權要求分割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