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0年婚姻法有哪些改動
新修改的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關系無效。
(1)重婚
正常情況下,夫妻關系指的是兩人之間的關系,但如果夫妻中其中一人還與第三者有婚姻事實或者曾經登記結婚未離婚的情況,被視為重婚,那麼後者與其登記的婚姻關系無效。
(2)近親結婚
婚姻法規定,近親關系是不能結婚的。如果男女雙方是三代或者三代以內的近親關系結婚,或者是因為什麼原因不知道兩人是近親關系的,也或者是可以隱瞞近親關系的,就算結婚,婚姻關系也是無效的。
(3)身體疾病
夫妻關系中的其中一方,如果在婚前就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那麼兩人的夫妻關系也被視為無效。
(4)結婚年齡
男女雙方其中一方,尚不滿足結婚年齡要求的,就算有夫妻關系,同居事實,也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並且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2020年婚姻法新規定,重婚的婚姻關系無效化,近親關系結婚的婚姻無效化,婚前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在婚後仍然無法治癒的婚姻關系無效化,不滿足結婚年齡的就算同居也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 2021年《婚姻法》與之前的有哪些變化和新規定
2021年新的婚姻法是怎樣要求的?下邊就追隨百思特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異要求:《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起宣布起效,全篇包含通則、物權法、合同書、人身自由權、家庭婚姻、承繼、賠償責任七編,一共1260條款。在其中,有關家庭婚姻篇,是大家老百姓非常關心的內容。
夫婦能夠約定婚姻關聯存續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及其婚前房產歸分別全部、一同全部或一部分分別全部、一部分一同全部。因這類承諾如果是口頭上的,具備可變性,非常容易產生糾紛案件,因此法律法規,該承諾務必選用書面通知。
3. 2021年婚姻法有什麼變動
答:1.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雙方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後,需要等待30日。如果在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同時,離婚冷靜期結束後,雙方需要在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錯過時間,就認定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離婚協議》中必須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否則《離婚協議》將視為協議不完善,重新訂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3.《民法典》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民法典》增加明確了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點:離婚登記之日、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日。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註:《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4. 2022離婚婚姻法有什麼改進的
新婚姻法內容修改了哪些條款
《民法典》中的第五編婚姻家庭規定了許多新內容:
一、撤銷受脅迫婚姻的起算點修改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新增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
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
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
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
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六、新增應當判決離婚的情況
第1079條【訴訟離婚】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七、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條款,更有可操作性
現行婚姻法:「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民法典: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
第1084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
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八、將法定共同財產制,也納入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補償,需證明夫妻實行「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導致很多「家庭主婦」(或其他對家庭付出較多的)雖然對家庭付出了很多,離婚時卻沒法主張離婚經濟補償。
民法典:刪除「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前提條件,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也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加強了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
第1088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
九、離婚損害賠償條款,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
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僅限 「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很多「出軌、與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況無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將裁量權交給法院個案認定,以往得不到賠償的「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過錯,有望得到法院認定
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十、新增婚內財產分割條款
現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財產,須離婚
民法典:分割共同財產,可以不離婚,滿足特定情況即可。
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5. 二年二一年,婚姻法改變,都說了什麼
2020年5月28日,我國通過了民法典,並將婚姻法整合進了第五編「婚姻家庭」,對現行婚姻法的內容予以了修改完善,也新增了一些規定。一、撤銷受脅迫婚姻的起算點修改現行婚姻法: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民法典:起算點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第1052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刪除重病禁止結婚條款,改為隱瞞重病的可撤銷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禁止結婚的情形民法典:刪除「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條款,修改為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前需如實告知另一方,否則另一方有權請求撤銷婚姻。第1053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三、新增婚姻無效或被撤銷時,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款第1054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四、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現行司法解釋:(1)2003年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規定,但存在爭議,成為社會關注熱點;(2)2018年1月司法解釋:修改了2013年司法解釋,總體上能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總體贊同。]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第1064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五、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現行婚姻法:可以直接辦理離婚登記(註:到戶籍地婚姻登記中心、民政局等辦理,一般當天完成,部分需要預約)。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30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註:僅對登記離婚作冷靜期的限制,訴訟離婚暫無限制)。第1077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六、新增應當判決離婚的情況,解決「久調不判」的問題現行婚姻法:司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起訴離婚多次,仍被判決不準離婚。民法典: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第1079條【訴訟離婚】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七、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條款,更有可操作性現行婚姻法:「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民法典: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增強了可操作性。第1084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第三款: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八、將法定共同財產制,也納入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保護家庭主婦)。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補償,需證明夫妻實行「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導致很多「家庭主婦」(或其他對家庭付出較多的)雖然對家庭付出了很多,離婚時卻沒法主張離婚經濟補償。民法典:刪除「婚內財產分別所有制」的前提條件,夫妻採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也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加強了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第1088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決。九、離婚損害賠償條款,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現行婚姻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僅限 「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很多「出軌、與他人非婚生子、一夜情」的情況無法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將裁量權交給法院個案認定,以往得不到賠償的「出軌、一夜情、與他人非婚生子」等過錯,有望得到法院認定。第1091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十、新增婚內財產分割條款現行婚姻法:分割共同財產,須離婚民法典:分割共同財產,可以不離婚,滿足特定情況即可。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6. 新的婚姻法即將實施,和原來的有哪些重要的改變
從2021年1月1日期,《民法典》就正式生效實施了。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將取代我們現行的婚姻法,
相比原來的婚姻法,這5個重要的改變你需要知道:
這意味協議離婚的雙方需要想要離婚,就會等待30天,
如果繼續想離,但如果一方不想離,
那麼就沒有不能離了。
5. 離婚時不滿2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8周歲以上的子女需要尊重子女真的意願。
如果子女滿2周歲,不滿8周歲,需要考慮到夫妻雙方具體的情況,
決定孩子應該歸屬與誰。
總得來說,將孩子放在第一位,為了孩子能夠健康地成長。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當然還有其他細節的修改,
不過最重要的5個點,大家還是需要關注。
夫妻雙方和和睦睦,固然很好,
如果真走到離婚的路上,還是需要知道一些法律知識,
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是張律,關注我每天學習1個法律知識
7. 新婚姻法有哪些改變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重婚。增設無效婚姻新制度。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更明晰。追究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責任。過錯賠償原則寫進新婚姻法。
8. 2021年新婚姻法新規定,2021新婚姻法出爐,相比之前的有哪些變化
提起2021年新婚姻法新規定,大家都知道,有人問2021新婚姻法出爐,相比之前的有哪些變化?另外,還有人想問2021新婚姻法房產加名無效?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婚姻法2021新婚姻法條款,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新婚姻法出爐,相比之前的有哪些變化?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我們知道離婚種方式,那就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分配好財產問題,撫養權問題解決之後同一離婚。但是現在情況不一樣,我們需要到離婚登記,需要等待三十天。在這三十天里,我們可以選擇撤銷離婚登記,也可以等待冷靜期結束。不去,視為離婚登記失敗。2021新婚姻法18歲。
我認為這是非常好方式,之前我們好多夫婦,都會因為一時沖動選擇離婚,還有好多夫妻選擇假離婚,之後變成真離婚。這個離婚冷靜期30天,可以給雙方一個思考機會,還可以給我們考慮餘地。可以讓我們之前感情,重歸於好。
從之前數據來看,出現離婚冷靜期之後,離婚率下降了好多。離婚人數少,這是一個非常。我們都是成年人,在離婚這件事情上,我們要慎重考慮。2021年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
在婚姻里我們需要看到對方優點,縮小對方缺點。每天給對方一點驚喜,而不是抓著對方缺點不放手。
我們還有一種離婚方式,訴訟離婚,這種離婚主要是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我們只能找律師,通過來解決問題。
好多夫妻會出現這樣情況,那就是一方出軌,遭遇家暴,自願離婚協議不成功,孩子撫養權有糾紛,財產分配不合理。遇到這樣情況我們只能通過來離婚,我們收到離婚判決書具有效力,不需要我們再去。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規。
有時也會判決我們不允許離婚,出現這種情況,兩個人分居一年之後,我們可以去判決離婚。
新婚姻法還這樣規定,對於女性,婚後沒有工作,在家裡當全職媽媽,離婚後會有一筆賠償。對於女性來說,婚姻法給我們正義,雖然婚後我們沒有上班賺錢,但是我們為這個家操勞太多。就應該有權分財產,有權得到賠償。2021年新婚姻法新規定出軌。
新婚姻法變動部分,對於結婚夫婦來說是一種福利,但是好多部分還是和以前一樣。2021年婚姻法的新規。
我們離婚手續,需要先去登記,過了冷靜期,才可以離婚證,我們領離婚證,需要帶,,結婚證。如果我們是再婚,領結婚證需要帶份證,,離婚證。2021年彩禮規定。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
隨著的發展,各種法規也在不斷的完善和健全。《婚煙法》也在隨著的發展和現實的需要而不斷的進行著修訂和完善。年新的婚姻法已經統稱為《民法典》。舊的《婚姻法》也已經正式失效了。在年的《民法典》中相對於舊的《婚姻法》關於離婚也做出了很多的改變。尤其是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和離婚協議書的設立和關於夫妻債務的規定對於離婚的雙方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2021年無性婚姻法。
年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首先是設立離婚冷靜期。新的《民法典》生效後。關於夫妻離婚設立了30的離婚冷靜期,在這30天之內,夫妻雙方可以慎重的考慮是否正式離婚;其次,夫妻離婚需要協議書。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需要事先草離婚協議書,對於離婚的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離婚的債務問題。新的《民法典》對於離婚後夫妻雙方的債務也做出了規定,明確規定夫妻的債務需要雙方簽字後才具有共同償還的義務。
新的婚姻法對於夫妻離婚設立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這個時間內,夫妻雙方可以冷靜的思考離婚的必要性。做出是否真的已離婚的決定,給雙方一個機會。
在《民法典》中。規定了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必須對離婚後續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進行協商約定,並且約定成文,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在離婚後的權利義務。
在《民法典》中對離婚後夫妻雙方的債務問題也做出了明確的說明,夫妻的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才能視為共同債務,一方私下借的債務不應該共同承擔。2021年婚姻法有規定。
以上就是與新婚姻法出爐,相比之前的有哪些變化?相關內容,是關於2021新婚姻法出爐,相比之前的有哪些變化?的分享。看完2021年新婚姻法新規定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9. 2021新婚姻法出爐,相比之前的有哪些變化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婚姻中不斷出現新的問題,為了保護婚姻雙方的利益,2021年新婚姻法出爐,相比之前有以下幾方面的變化。
綜上所述。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此次新婚姻法的變動更好地維護了夫妻雙方的利益。此次變動有以上幾點,希望可以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