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證處怎麼核實婚姻信息
法律分析:公證處一般不會查到婚姻狀況,因為結婚登記在民政局,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檔案只有民政局的婚姻登記工作人員能查到,公正處一般查不到的,除非有特殊情況,公證處會核實婚姻狀況,一般是看證明材料和走訪調查周圍的鄰居住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貳』 繼承父母房產要到公證處公證,公證處是怎麼知道你有幾個兄弟姐妹的啊
通過戶口簿了解;通過側面走訪了解;通過父母單位或者居住管理單位了解。
公證處可以通過派出所,單位,居委會等方式核實到你家的人員情況,建議如實向公證處說明繼承人的數量,否則不但給公證處帶來麻煩,而且會導致你的財產繼承出現問題,兄弟姐妹可以隨時起訴你隱瞞繼承人。所以,最好是如實的將自己的家庭情況告訴公證處的工作人員,不能因為自己的私心,而讓事情變得比較復雜,如果自己的兄弟姐妹們,是自願放棄這份遺產的話,是可以讓他們寫一份放棄遺產的聲明,這樣的話,是比較合理的,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房產屬於不動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房產公證一般應當由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港澳台房產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區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
有了這樣的一個地方, 能夠讓我們的財產得到公平、公正、公開的證明,是比較合理的一個渠道,也是對於人民群眾的一種尊重和保護,所以,當需要公證的時候,是可以去房產局進行公正的,公正的費用,是比較少的,所以大家不要太過於擔心了,有時候,購買二手房的時候,為了證明自己的房產產權問題,有時候也需要去公正的,所以大家可以及時的去公正即可。
『叄』 公證處會去調查幾個子女嗎
法律分析:看具體情況定。一般情況下,公證處不會主動調查,除非認為有疑點、有矛盾、有爭議或其他不符合公證程序的,才主動調查核實。當然,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材料的合法真實性是要承擔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 兄弟姐妹。
『肆』 公證處有權查婚姻狀況嗎
法律分析:公證處不能查到婚姻狀況。民政局是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地方,可以查詢到對方的婚姻情況,但是婚姻情況是屬於對方的隱私,民政局一般不會將婚姻情況透露給他人,如果是有特殊情況的則另當別論。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伍』 公證處怎麼知道繼承人數
法律分析:繼承人的數量是根據戶口信息來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陸』 繼承公證,今天給公證處打電話說差一個婚姻核實了,請問公證處怎麼去核實
婚姻核實,肯定是到民政局去核實了,電腦上搜索就能查到。
『柒』 公證處怎麼查婚姻狀況
法律分析:公證處一般不會查到婚姻狀況。因為結婚登記在民政局,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檔案只有民政局的婚姻登記工作人員能查到,公正處一般查不到的,除非有特殊情況,公證處會核實婚姻狀況,一般是看證明材料和走訪調查周圍的鄰居住戶。查看證明材料也就是查看結婚證,或者是當事人居住地的周圍鄰居處走訪調查,詢問當事人的婚姻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