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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銷婚姻

發布時間:2022-02-12 22:15:23

Ⅰ 怎麼撤銷婚姻

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撤銷婚姻的方式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相關機構進行審核辦理。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有:因脅迫結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Ⅱ 怎麼撤銷婚姻記錄

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程序是:
1.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進行審查;
3.審查通過的進行報批,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4.婚姻登記機關將撤銷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如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同時宣告該婚姻證作廢並收回。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Ⅲ 可撤銷婚姻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Ⅳ 可撤銷的婚姻如何撤銷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的婚姻存在可撤銷事由時,享有撤銷權的撤銷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婚姻。因此,撤銷婚姻應當採取民事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Ⅳ 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法律分析:(一)該權利行使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該時間不可更改,延長。(二)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Ⅵ 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兩種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當出現規定的事由時,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1、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本條規定,一方因受脅迫而與對方結婚的,婚後受脅迫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這里應當對「脅迫」的含義予以明確:脅迫通常指以給他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或名譽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受脅迫者可以是婚姻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脅迫者可以是另一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受脅迫者因受脅迫而產生恐懼心理,從而不得已,不情願地與對方結婚,違背了結婚須雙方完全自願的婚姻自由原則。因此,雙方結婚後,受脅迫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2、一方違反重大疾病告知義務,另一方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本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前必須向另一方如實告知,使對方明確知曉其患病情況,以充分考慮是否同意結婚。如患病一方隱瞞病情沒有告知對方,那麼「受騙方」在結婚後知道其患病情況的,有權申請撤銷婚姻。

面對第一種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本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婚姻,注意不是向民政局提出申請。而且必須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或者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否則這個一年時間一過,撤銷婚姻的權利就沒有了。

面對第二種可撤銷婚姻:想撤銷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同樣的,一年時間一過,撤銷婚姻的權利也就沒有了。

Ⅶ 婚姻登記怎麼撤銷

結婚登記只有符合法定可撤銷條件的才能撤銷,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結婚登記。可以撤銷的情形是: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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