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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婚姻法對重婚罪有什麼規定

發布時間:2022-09-18 18:06:34

① 我國婚姻法對重婚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分析: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② 重婚罪的最新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中針對重婚相關問題,有如下規定:1、重婚屬於婚姻法進行的婚姻行為,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同居,既存在同居事實也需要作重婚罪的認定;2、重婚屬於婚姻無效的原因,因為重婚不僅損害了重婚者配偶的利益,同時也破壞了公共秩序,所以規定為無效行為;3、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發現當事人一方有重婚情形的,應當作出准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
第三條 【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③ 新婚姻法里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重婚罪的認定標准為:有配偶而與他人又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是指在已婚的情況下又與他人建立不正當關系而對無過錯方造成傷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④ 中國的法律對重婚罪怎麼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對重婚的規定如下:我國婚姻關系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即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⑤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准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准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准,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但是對於重婚罪的認定可能還不是很了解,下面了解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准。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准1

一、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1、有配偶者,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的重婚的情形。

2、有配偶者,在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其配偶未死亡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具體來說,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結婚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二、重婚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准2

一、新婚姻法重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51中被規定為「婚姻關系無效」列。而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律後果,盡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1、刑事責任

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

2、民事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當代社會對重婚這個問題是非常的重視的,所以在重婚上面的一個責任承擔問題也做出了非常明確的指導性的規定,也就是如果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那麼就需要嚴格的按照刑法的進行處理,同時也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重婚罪的認定標准3

通常情況下,重婚罪一般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或明知自己有配偶,卻仍然和有配偶的人結婚的行為。重婚一般表現為,明知自己有配偶的人和他人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果已經舉行了婚禮,這是足以構成重婚罪的。即使沒有舉行婚禮,只要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進行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或明知自己有配偶,卻仍然和有配偶的人結婚的行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重婚罪需要符合的條件如下:

1、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被害人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

2、行為人具有重婚行為——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

3、重婚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有配偶的人也可以是沒有配偶的人;

4、重婚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⑥ 重婚罪認定標准

重婚罪認定標准

重婚罪認定標准,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法律上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觸犯也是要追究責任的,以下了解重婚罪認定標准。

重婚罪認定標准1

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1、有配偶者,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的重婚的情形 。

2、有配偶者,在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或其配偶未死亡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情形。

具體來說,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重婚罪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上文中為大家詳細闡述了重婚罪構成要件的內容,要是實踐中的某個具體行為同時符合了上述內容的話,那麼就能認定該人是觸犯了重婚罪的。此時就要按照重婚罪的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重婚罪認定標准2

一、如何認定重婚罪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二、認定重婚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重婚罪時,要注意事實婚姻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明確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說明,司法解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為了更好地認定重婚罪,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認定重婚罪,要注意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所以如果指控配偶構成重婚罪或者被控重婚罪,不妨請專業的離婚律師提供幫助,按照法律的各項規定,進行有效的訴訟,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我們也要注意並不是所有重婚行為都一定會認定為重婚罪。

重婚罪認定標准3

一、當事人對重婚罪的認知誤區澄清

所謂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基層法院的離婚案件較多,在處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有當事人以配偶有外遇或者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就稱對方「重婚」,要求法院追究對方的重婚罪。但是,我國刑法對於重婚罪的構成是有嚴格的限定的,不能以簡單的生活經驗隨意加以判斷,是否構成重婚罪首先要從構成要件上加以分析。

客體上,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主體上,重婚罪的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此基礎上又分為兩種,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稱為重婚者;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稱為相婚者。主觀方面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自己沒有配偶,而且被他人欺騙,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則不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司法實踐認定

實踐中,社會意義上婚姻關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種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記)加法定婚;法定婚加事實婚;事實婚加法定婚;事實婚加事實婚等四種。對於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重婚罪,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別對待。

1、行為人前後兩次婚姻都是法定婚的,是典型的重婚罪。表現為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而領取結婚證。

2、如果前一次是法定婚,後一次是事實婚,即雙方以夫妻關系相對待並且同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即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也構成重婚罪。但這種事實重婚的成立還需要有三個構成要件,即一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是公開同居生活;三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

3、如果前一次是事實婚,後一次是法定婚或者前後兩次都是事實婚的,原則上不構成重婚罪。因為前一次的婚姻關系本身就是非法的,不存在刑法保護的法益。但是,若前一次的婚姻關系成立於1994年2月1日之前且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該事實婚仍受法律保護,此後又有事實婚或法定婚的`,應構成重婚罪。

4、有重婚行為的,並不一定構成重婚罪。根據刑法第13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對於以下受客觀條件所迫而重婚,主觀惡性較小的,不以重婚罪論處:一是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迫於生存而重婚的;二是因配偶一方長期下落不明,迫於家庭生活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三是被拐賣後再婚的;四是因強迫、包辦婚姻或者婚後受虐待外逃又與他人結婚的等。

5、區分重婚與同居行為的界限。同居既可以是雙方有配偶的人或一方有配偶與另一方無配偶同居,也可以是雙方都無配偶的人同居。當一方是有配偶時,同居事實上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解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如果長期與他人的婚外性行為,不以夫妻名義,屬於同居行為,不構成重婚罪;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成立事實婚姻的,可構成重婚罪。

三、重婚罪案件的管轄

(一)法院直接受理

重婚罪案件並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第三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將重婚案列入「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依照《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來看,重婚案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就法院直接受理而言,由於重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即一是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二是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三是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在法院管轄上,主要分歧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

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於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於人民法院及時、准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基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於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為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來理解「更為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於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二)由公安機關受理並立案偵查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婚姻法》是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有效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而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由於《婚姻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在制裁重婚行為時,《婚姻法》規定了特殊的刑事管轄權,這種特別法中的特別規定,從效力上優先於普通法律(指《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因此,公安機關應當適用《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對重婚案件行使管轄權,立案受理並依法偵查。

⑦ 「新婚姻法」中重婚罪,其認定標準是什麼

重婚罪是屬於犯罪,關於犯罪和刑罰只能由刑法來規定,婚姻法或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只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而關於犯罪和刑法是國家公權力行使的范疇,只能由刑事法律來規定。重婚罪是犯罪行為,其認定的條件、構成要件以及量刑等問題,屬於刑事法律調整范疇,只能由刑事法律來規定,我國有專門的刑法,重婚罪就是由刑法來規定的。

⑧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重婚罪是什麼

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為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系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故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為。
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實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可稱之為事實重婚)。有爭議的是後一種情況。以往承認事實婚姻,故事實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於是人們會認為事實重婚不應繼續作為重婚罪的表現形式。本書認為,不能因為事實婚姻沒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認,而否認後一種情況構成重婚罪。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圍民眾也認為二人存在夫妻關系。事實重婚關系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有必要認定為重婚罪。另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否有效與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並非同一議題;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個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要求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均有效才構成重婚罪,有自相矛盾之嫌。當然,不能擴大事實婚姻的范圍。一般的同居關系、包養關系等不被民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情形,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二)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認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認為自己與他人沒有配偶關系而再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結婚後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或者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後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婦女在被拐賣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都是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卻責任,不宜以重婚罪論處。但是,上述婦女又與他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並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應認定為重婚罪。

⑨ 婚姻法對重婚罪怎麼處罰

對重婚罪的處罰: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屬於重婚的情形: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⑩ 婚姻法重婚罪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重婚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夫妻雙方因重婚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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