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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民政局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2022-09-15 11:00:04

1. 辦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辦理結婚證需要手續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無配偶證明、照片。

辦理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1)廣西民政局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 去民政局領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去民政局領結婚證需要的手續:1、申請,男女雙方必須親自相應的證件,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3、登記,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重婚;(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 未到法定婚齡。

3. 去民政局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分析:結婚登記需提交的資料如下: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代二代均可)。 2、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3、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4. 廣西民政局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手續

依據《婚姻登記辦法》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4)廣西民政局婚姻登記需要什麼手續擴展閱讀

辦理條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意見的通知》(桂政辦發[2004]111號)結婚登記的行政審批條件為:

1、雙方當事人自願結婚;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雙方當事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7、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現役軍人,須參照總政的有關文件執行。

不允登記的情形:

《婚姻登記辦法》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 非雙方自願的;

(三)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5. 請問去民政局領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領結婚證需要准備的材料如下
1、提供雙方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證件。2、戶口本本人頁、首頁、戶主頁各復印一份,身份證正反兩面復印件。3、三張2寸雙方近期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6. 去民政局登記結婚需要哪些手續啊,要帶什麼東西

中國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時,需要攜帶的證件或材料有: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由婚姻登記機關提供);3、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紅底合影照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7. 民政局婚姻登記時需要帶什麼材料

根據辦理結婚證的當事人不同,需要的證件有所不同,具體情況如下: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二、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三、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四、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8. 要到民政局領結婚證要帶什麼手續

去民政局結婚需要帶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自願結婚的,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以及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9. 去民政局登記結婚需要哪些手續啊,要帶哪些東西

法律分析:所需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雙方持以上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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