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法關於結婚的條件是怎樣的
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脅迫的情形,不論這種脅迫來源於哪裡婚姻效力都是可撤銷的。該撤銷權的行使需要在脅迫事由終止之日起一年之內。
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即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如果沒有到達法定的婚齡認定婚姻無效,二者之間的婚姻自始不存在。
第三,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如果重婚,重復的婚姻是無效的,因為婚姻法要對於配偶的忠誠。
禁止一定范圍的血親結婚,這里的一定范圍,主要指的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的直接血緣關系,是指出生關系。旁系血親是相對直系血親而言的,它指與自己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血親。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計算方法,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親兄弟姐妹也屬於旁系血親。在考題中常見的堂兄弟或者表兄弟姐妹是否允許通婚,答案是否定的。一定范圍的血親通婚會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而且近親屬結婚導致後代存在患有遺傳性疾病的風險,如患有白化病等。
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比如一些傳染性極強的病症,如嚴重的麻風病,或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的遺傳性疾病,精神類疾病等等。因為這些疾病傳染性高,婚姻法認定,這種情形只要婚後尚未治癒的才會認定成是婚姻無效。
第六,最重要的形式上的條件必須辦理婚姻登記。
接下來我們通過一道歷年試題去測驗內容是否掌握。
㈡ 什麼是一婚
「一婚」就是說一個人首次結婚,之前從來沒有結過婚。
結婚(jié hūn),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新中國成立前的叫法:成親。新中國成立後叫法:結婚。英文叫做:Get married。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結婚
㈢ 什麼叫結婚
結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綜上所述,結婚本質上是一種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雙方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結婚」這一行為確立配偶關系。
㈣ 結婚
結婚是兩個相愛的男女去民政局領證結婚,婚姻是從戀愛到結婚以及今後在一起的歲月,婚姻是從戀愛到結婚以及今後在一起的歲月,結婚只是開始,婚姻伴隨著一生。首先兩個人產生了感情,因為有了愛情的基礎,有了那樣一種愛的刻骨銘心,就想在一起生活。就想點點滴滴分分秒秒時時刻刻都和你相依相偎和你共同生活。然後和你再一起生很多很多的孩子,共同撫養兒女,共同賺錢養家,這就是所謂一個家庭的產生。所以當雙方已經到達了這一種的地步,已經產生了這樣的境界,這就是愛情的升華,也是愛情的最終歸宿,這也是一種水到渠成的自然現象!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p>
2、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結婚的禁止條件:
1、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12、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三、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同居,字面意思是兩個人居住在一起,一般指男女兩性在性關系基礎上共同生活,當代社會環境下,男子或女子之間在同性戀基礎上共同生活也被認為是同居。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身份或者不以夫妻身份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一、同居的定義一般來說,同居有三種含義:
1、同在一處居住;
2、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而共同生活;
3、俗指男女非法定結合而生活在一起。
在我國法律中,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源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已廢止)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二、同居的形式第一,以婚姻名義同居形式
已廢止的1979年2月2日頒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曾對事實婚姻進行定義為「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由於自1994 年2月1日年起,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以夫妻或者婚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屬於同居的一種形式。
第二,試婚形式
在《家庭》雜志的一項調查中,1/6(應當用百分比,以便於後面的一致)的人明確表示同居是出於試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可以為正式結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備;24%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就是為了在結婚之前,如果發現雙方不合適時能夠容易地分手。這表明試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動機。
第三,老年(搭夥)同居形式
目前,非婚同居者不再局限於年輕男女,也包括許多喪偶的或者離異的老年人。因為老年人再婚往往會受子女的反對和財產的糾紛等因素的阻礙,而老年人又確實需要伴侶以排解孤獨。因此,為了避免過多的糾紛,部分老年人選擇搭伴養老,不締結婚姻關系僅形成同居關系。
三、 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非婚同居概念最初的提出是為了與「事實婚姻」相區分,意在強調其不構成婚姻關系,不為婚姻法所承認和保護。關於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不同的學者有不同觀點:
1、「三要件說」:雙方當事人完全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條件、雙方當事人無結婚的意願、同居生活要達到一定的期限三個要件;
2、「四要件說」:符合結婚要件、共同生活、公開承認、持續生活期間四個要件;
3、「五要件說」:包括主體方面、內容方面、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及一定時限等五個要件。
㈤ 事實婚姻法律特徵是什麼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
(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㈥ 2021年國家結婚新政策是什麼
今年國家出的結婚新政策是改為男性在22是歲就可以領證。女性到20歲就可以領證結婚。在國家法律第一千零四十六條婚姻應當完全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歲。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都想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後,婚姻即成立。
一、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3、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4、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5、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二、2021年現役軍人結婚的法律法規、政策有哪些
一、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繫上,應當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二十五周歲、女軍人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幹部確定戀愛關系後,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三、現役軍人的配偶,應當是政治可靠、思想進步、品行端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艦艇、空勤人員和從事機密工作人員的配偶,還應當無復雜的社會關系。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公民結婚,原則上也不得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居民結婚。
㈦ 事實婚姻法律特徵有哪些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法律特徵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㈧ 什麼是婚姻法律的特徵
事實婚姻法律特徵是:
1、雙方同居時,已經滿足結婚條件;
2、雙方未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
3、事實婚姻的其他法律特徵。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㈨ 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都有哪些
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徵:(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