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無效具體有哪些情形
婚姻無效的主要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且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因一方過錯導致婚姻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㈡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有哪些
1、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由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行使;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以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
㈢ 什麼情況下婚姻無效,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具有親屬關系的人結婚,與社會倫理道德不符,破壞了社會公益。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給對方特別是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保護下一代的健康,以利於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到國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㈣ 哪些情形會導致婚姻無效
法律分析:婚姻無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㈤ 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重婚。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影響家庭穩定和社會安定,沖擊計劃生育政策,導致腐敗,敗壞黨風,因此婚姻法明確規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個婚姻)是無效婚姻。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男女近親結婚,很容易把雙方精神上和肉體上的弱點和缺點集中起來,遺傳給下一代,有損於下一代的健康。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男女雙方結婚,其目的是防止當事人所患的疾病傳染給對方特別是傳染或遺傳給下一代,保護下一代的健康,以利於家庭的和睦、幸福。
4、未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到國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2、第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無效的,因為婚姻關系產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也都無效。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3、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㈥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㈦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而法定結婚年齡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㈧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結婚時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請婚姻無效的時候依然存在這些情形。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十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的情況下,婚姻被認為有效。民法典規定的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經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問題,不能宣告婚姻無效;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如果通過親子關系的否定,證實不存在血緣關系,也不能宣告婚姻無效,但是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可能消失或者改變;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法院申請之時治癒的,也不能判決婚姻無效;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但是申請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法院也不會判決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