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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財產如何調解

發布時間:2022-09-13 08:43:38

『壹』 離婚財產糾紛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處理離婚共同財產糾紛遵守的原則有:協商優先原則、公平原則、合法原則、平等原則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自行協商共同財產分配方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貳』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怎麼分割

離婚的話,先區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
對於個人財產,可以不在離婚案件中分割。
對於共同財產,可以夫妻雙方協商財產的分配方式,這種分配完全根據雙方自願,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分割意見就可以。
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就按照法定去分。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一人一半。
但是法官會根據你們婚姻情況和財產情況,按照照顧女方,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照顧無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可以起訴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處理,法院會依照《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肆』 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屬於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不參與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方案由雙方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後,會根據財產的形式、取得時間、出資情況、對家庭的貢獻等因素,並遵循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伍』 如何調解家庭財產糾紛

分家析產是指家庭成員按血緣、姻緣關系另組建家庭並對原家庭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由此而產生的糾紛就是分家析產糾紛。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家庭關系包括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及其他成員之間的關系,如:有扶養關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間的關系等。但是,由於每個家庭成員構成不同,家庭共有財產的狀況也不相同,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首先查清家庭財產中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共有財產,誰和誰共有。然後,才能做分家析產的調解工作。所謂共有財產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有可分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按照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家庭共有屬於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財產包括家庭成員的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生產資料以及家庭合夥經營的財物、未分配的遺產等。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不是共有財產,如軍人轉業費、復員費、退伍費、傷、殘、死的撫恤費以及贈送給個人的物品和家庭成員有約定屬於個人的財物等。調委會在調解分家析產糾紛時應按照我國憲法、婚姻法、繼承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遵循以下幾項基本原則:1、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時,只能分割家庭成員間共有的那部分財產,不能對屬於家庭成員個人的財產進行分割。2.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同等地承擔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劃分共有財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3.分家析產優先照顧鰥寡孤獨人、喪失勞動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並落實贍養、撫養費用,安排好他們的物質和精神方面的生活。4.對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損害物的經濟價值。共有財產是可分物在分割後無損於物的使用價值的,可以進行實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願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對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如共有人都不願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價出售由共有人分割價金。5.沒有分配的遺產,只能屬於有繼承權的人共有,沒有繼承權的家庭成員,不是未分配遺產的共有人,原則上不能分得遺產。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同意分給其他家庭成員,才可以作為共有財產參加分割。6.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在進行分家析產時,應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規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獲物仍屬家庭共有財產,可以分割。7.對原屬家庭成員共同經營的生產資料,雖然是可分物,但應本著有利於生產和生產的原則,實行按份共有的辦法,共有人中有願意取得的,可對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共有人都不願取得的可作價出售,分割價金。8.共有人對家庭的貸款、欠款也有共同償還的義務,在分割共有財產時,也要分攤貸、欠款。鰥寡孤獨人、喪失勞動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不負擔償還貸、欠款的義務。分家析產糾紛直接涉及每個家庭成員的切身利益,不易調解,調委會在調解這類糾紛時,應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首先應深入調查,訪問每個家庭成員,弄清他們各自的想法、意見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數。第二,召開全體家庭成員會,確定那些是家庭的共有財產,那些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加分割,對不可分物做出分割的具體意見。第三,提出分家析產的具體方案,逐一徵求家庭成員的意見,合理的採納,不合法的,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第四,擬制分家協議書。在工作過程中調委會要注意事態發展,發現激化苗頭,要停止分家析產,立即採取緩和矛盾措施。調委會調解不成功時,告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陸』 家庭財產糾紛找哪裡調解

家庭財產糾紛可以找當地的村委會,司法所組織或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處理,但調解處理也要建立在各位家庭成員能接受了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如果沒辦法調解處理的,還是只能走司法途徑處理,走司法途徑的話,就要製作訴訟狀及證據做好打官司的准備。

『柒』 夫妻離婚財產怎麼處置

法律分析: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捌』 夫妻離婚財產糾紛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1、雙方協商解決;盡量與對方進行溝通,強調協議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得到法律的保護;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離婚協議的規定分配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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