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雙方應親自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外國公民一方不在中國境內,中國公民必須持有配偶同意離婚的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外國公民同意離婚的證件必須經過外國公證機關證明。
如雙方有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對離婚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協議,應向法院起訴。在審判程序上適用《婚姻法》的規定,應先予調解,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由於此案件屬涉外民事案件,所以在審理過程中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不在國內居住的當事人,因離婚案件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此外,從外國寄交人民法院的書面意見,外國人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Ⅱ 涉外婚姻離婚在何地辦理怎麼辦理涉外離婚程序
涉外自願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一)國內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定居國法院辦理離婚;定居國不受理,在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
(二)國外結婚定居國外的華僑,在定居國法院辦理離婚;定居國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國內最後居住地法院辦理離婚。
(三)中國公民分居國內外,國內法院有權管轄,雙方均可在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訴。
涉外離婚程序:
一、協議離婚:
1、按照《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出具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雙方攜帶證件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機關核查材料後,當場發證。
二、訴訟離婚:
1、根據管轄權確定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
2、攜帶相關訴訟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法院審核予以立案。
4、送達。
5、開庭審理並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Ⅲ 涉外婚姻單方面如何離婚
法律分析:如果單方想要離婚,對方不同意,只能選擇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均無異議的,可以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二是通過人民法院由訴訟程序解決。
1、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決定。
3、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4、涉外離婚案件,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涉外離婚案件,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涉外離婚案件,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均適用我國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Ⅳ 涉外婚姻離婚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託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託書和意見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Ⅳ 涉外離婚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涉外婚姻辦理離婚的手續如下: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攜帶身份證件、結婚證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即可;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財產分割等事項有爭議的,遞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明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Ⅵ 涉外婚姻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涉外婚姻離婚需要的手續和證件如下:
1、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的證明材料有戶口簿、護照、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
2、訴訟離婚的,應當到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明材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在國內無住所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Ⅶ 涉外婚姻單方要如何辦理離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涉外婚姻可以單方離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國外等)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的,或者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Ⅷ 涉外婚姻怎麼辦理離婚手續
涉外婚姻應該協議或者訴訟辦理離婚手續,協議離婚的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判決生效就解除了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Ⅸ 涉外離婚案件處理流程
涉外婚姻辦理離婚流程:
1、涉外自願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
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